来信:
本人于2009年12月入伍,2011年12月退役,在2011年6月因公受伤,当年11月被评为因公残疾军人8级,请问此情况是否符合相关安置政策?
回复:
您好,感谢来信。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退役士兵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
第五十三条规定,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根据您的入伍时间和服役情况,如您自愿,也可以按照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条执行:
即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即5级至8级)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