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等奖裁判文书|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张倩:免费电子邮箱“清空”条款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则对用户无效

京法网事 2025-02-23 17:08:55

为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促进法律适用统一,助推北京法院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北京法院组织开展了第十届优秀裁判文书评选工作。经过初评、复评、总评三个阶段的评审,共评选出获奖裁判文书100篇,其中一等奖10篇、二等奖20篇、三等奖30篇、优秀奖40篇。

今天为大家展示的是

一等奖裁判文书第五篇

王某与某服务公司某技术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承办人是北京互联网法院张倩法官

裁判文书回顾

文书名称:王某与某服务公司某技术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案      号:(2021)京0491民初第19169号

审理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

承办法官:张倩

案件类型:商事

基 本 案 情

原告王某诉称,其于2006年4月6日申请注册某网站“免费邮箱”。2020年4月,原告发现因长期未登录,邮箱中的全部电子邮件被清空。原告认为二被告未履行“清空邮箱”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也未在清空邮箱前向其进行通知。故诉至法院,请求对电子邮箱账号和电子邮件的权属性质进行认定,并确认免费邮箱服务相关协议中“免费邮箱用户同意,如其注册的电子邮件帐号在任何连续90日内未经任何形式(WEB/POP3)使用,则网站有权将邮箱中的内容删除、停止为该免费邮箱用户提供免费邮箱服务并删除该邮箱帐号”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该网站免费邮箱服务的提供者。原告于2006年4月6日注册涉案邮箱账户。2020年4月9日,原告登录涉案邮箱账户,显示邮件数量为4。原告向在线客服询问邮箱中邮件被清空的原因,客服回复由于原告长期不登录使用,根据服务协议,网站有权删除邮箱内容。

二被告提交的服务协议记载,用户同意如其注册的帐号在任何连续90日内未经任何形式使用,则网站有权将邮箱中的内容删除、停止为该用户提供服务并删除该邮箱帐号;网站对用户的通知均可通过网页公告、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常规的信件传送等方式进行;该通知于发送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根据二被告提交的证据和勘验结果,确认涉案邮箱账户在2019年7月19日以前的邮件已全部清除,且邮件清理后客观上不存在恢复可能性。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某某免费邮箱服务条款》(2013年7月23日更新版)第5.1条“某某免费邮箱用户同意,如其注册的某某电子邮件帐号在任何连续90日内未经任何形式(WEB/POP3)使用,则某某有权将邮箱中的内容删除、停止为该某某免费邮箱用户提供某某免费邮箱服务并删除该邮箱帐号”对原告王某不发生效力;驳回原告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精 彩 段 落

本案的争议焦点包括:一、涉案邮箱账户的所有权归属;二、涉案电子邮箱中电子邮件的所有权归属;三、涉案“清空邮箱”条款的效力及二被告是否构成违约。

一、涉案邮箱账户的所有权归属

关于原告要求确认涉案电子邮箱账户的所有权归属于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电子邮箱账户是否成为物权客体,取决于其是否具有法定性、有体性及排他的支配可能性。电子邮箱即存储电子邮件的网络虚拟邮箱系统,其产生、存续于网络虚拟空间,依赖于服务商搭建的服务器等硬件措施。而电子邮箱账户是经用户注册申请,由各平台服务商向用户分配的唯一电子地址。为提供存储空间、电子邮件收发等服务而分配用户使用的特定电子邮箱账户是电子邮箱系统的组成部分,脱离服务商提供的电子邮箱系统则无法实际使用,不具备所有权客体的有体性和排他的支配可能性特征。本案中,原告要求确认其对涉案电子邮箱账户享有所有权,实为要求确认其以账号“用户”身份使用平台提供的服务。用户与平台之间因用户服务协议形成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原告作为用户基于与被告之间的服务协议享有案涉电子邮箱账户的使用权,该权利性质系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故,原告要求确认其对涉案电子邮箱账户享有所有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涉案电子邮箱中电子邮件的所有权归属

关于原告要求确认涉案电子邮箱中电子邮件的所有权属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首先,从技术角度而言,电子邮箱中收发及存储的电子邮件本质系电子邮箱服务器上记录的数据。关于数据的权利属性,数据具有客观性,其作为信息记录存在于人体之外,并具有相配套的各种形式的物理存储和传播介质,数据可以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其次,从内容表现角度而言,电子邮箱具备的通信联络功能与线下传统的通信方式具有基本的共性,即在人与人之间建立通信联系并传递信息。在线下通信方式中,收信人理所当然拥有信件这一物理载体的所有权;但在线上通信中,电子邮箱依托于邮箱服务系统而运行,所有电子邮件都存储在邮箱系统中,即便用户复制或下载了邮件内容进行保存,但收发邮件的信息依然存在于电子邮箱服务系统中。涉案邮箱中的电子邮件在2019年7月19日被清空,此前的邮件内容无法还原,但是依据日常生活经验,电子邮件可能包括的文字、图片、视频、音频、文档、收发时间、通讯录等各种内容,上述内容极有可能构成“可以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是以电子形式记录下来的民事主体的生物信息和社会痕迹,是稍加整理就可直接定位到某个具体个人的带有强烈个人特征的数据集,在特定情况下还具备人格权属性。因此,电子邮箱用户应对电子邮件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或权益。但如前文所述,该等权利或权益,并非确然为原告所主张的“所有权”。本案中,所涉电子邮件已经全部删除,且各方均认可无法恢复,原告亦未举证证明被删电子邮件的具体情况。在原告主张权利的客体已经客观消失且不能确认具体内容的情况下,不宜就原告对电子邮件的权利或权益性质尤其是“所有权”进行认定。故,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三、涉案“清空邮箱”条款的效力及二被告是否构成违约

关于免费邮箱服务者是否有权以格式条款的方式约定“清空邮箱”的内容。本院认为,免费电子邮箱的用户作为服务使用方,无需支付直接对价就可以注册和使用邮箱产品,而电子邮箱依赖于服务商搭建的电子邮箱系统,占用大量服务器空间,邮箱服务提供方需为此承担服务器资源及运维成本,平衡服务提供方和服务使用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必不可缺。因此,在一定条件下对服务使用方的权利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是合理且必要的,并未免除自身责任或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也不存在其他合同无效的情形。此外,基于免费邮箱的一般使用情况,其他免费邮箱服务商提供的免费邮箱服务协议,均有类似的清空邮箱的条款约定。故邮箱服务者有权在格式条款中约定“清空邮箱”内容。

格式条款的提示义务是格式条款提供方必须应尽的法定责任,需要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合同相对方注意。本案中,首先,涉案“清空邮箱”条款的内容与免费邮箱用户有重大利害关系,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用户注意。从二被告提交的服务协议及在案其他证据,无法认定二被告就该条款向原告尽到了提示义务。其次,被告主张其于2006年7月6日通过网站公告的方式就涉案条款的内容进行了提示说明。本院认为,上述公告确系发布于原告注册后,但是因时间久远,二被告亦无法举证证明原告注册时双方之间协议的具体内容,不能确认上述公告内容对公告发布之时适用的服务条款进行了提示。而二被告作为邮箱运营方,是有技术能力和实践能力向原告进行提示的。故,不能认定二被告就涉案条款向原告履行了提示义务。

最后,涉案邮箱服务确系免费,原告不需直接支付对价即可享受。但是从网络服务行业在国内的发展历史来看,这种免费制可以帮助运营方快速积累用户、扩大市场占有率等,应属运营方的经营模式。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发展,部分运营者积累了用户后会提供收费服务的模式,本案中,涉案邮箱服务亦有“F+会员”收费模式。本质上,二被告提供邮箱服务仍然是作为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不能因其“免费”即免除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综上,涉案条款与原告有重大利害关系,但被告未向原告履行提示义务,该条款对原告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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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家 点 评

刘哲玮,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兼任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副秘书长,受聘兼任清华大学法学院纠纷解决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西南政法大学比较民事诉讼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司法制度、民事诉讼法与民商事实体法交叉等方向的研究。

在数据革命时代,作为存储信息的表现形式,数据在社会生产生活中越来越凸显其重要作用,这就要求尽快完善涉及数据的法律规范及司法实践,让数据要素进一步供给、流通、开发、利用有章可循。

本案判决在裁判技术上准确归纳了双方的争议焦点,从规范意义的角度论证了电子邮箱和电子邮件的权益属性和权利归属,明确用户对以电子邮件形式所表现的数据集享有权利,并从债权请求权的角度出发,全面系统地从条款设定的合理性、提示义务的履行、法律责任的承担等方面进行了分析。

在价值判断上,强调“清空邮箱”条款的内容与免费邮箱用户有重大利害关系,强调不能因免费而免除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也认定免费邮箱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一定条件下对用户权利进行限制所具有的合理性、必要性,在市场经营行为和用户数据权益之间进行了审慎而智慧的权衡。此外,在查明手段上,本案还引入了现场勘验、技术调查官出庭等多种专业查明技术,确保案件事实认定准确,使判决建立在稳固的事实基础之上。

法 官 感 言

张倩,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副庭长,一级法官,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中国人民大学2024年春季学期《法律实务前沿:互联网审理机制创新与审判实务前沿》校外授课教师,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11年,曾荣立个人三等功,曾获北京法院第七届“司法业务技能标兵”称号,被评为2024年北京市直机关优秀党员,撰写文书入选全国百篇优秀裁判文书,编写案例入选2023年中国法院年度案例。

在从事审判工作的过程中,我真切地感受到裁判文书的撰写是一项不断学习、思考和收获的工作。

一要钻研专业。审判工作专业性很强,要写好裁判文书,首要是提高专业能力和专业水平,把法律专业做实、做精、做到极致,不断提高审判工作质量。要多想,既要想全,避免遗漏案件事实;又要想深,裁判文书说理不仅要立足法律,也要有扎实的理论功底作为支撑;更要想远,裁判文书不仅是针对一个具体案件作出的结论,更可能会对相关行业、市场产生影响。

二要善于学习。好学才能上进,好学才长本领。作为法官,应当干到老、学到老,自觉把学习作为一种责任、一种追求、一种生活方式。要学以致用,勤于实践,注重把学到的知识转化为提高审判能力的本领。审判能力提高了,撰写裁判文书的水平自然也就提高了。

三要总结沉淀。审判工作需要坐下来、沉下来、静下来,多听、多问、多思考、多感悟,在总结沉淀中厚积薄发、收获成长。

编辑:刘宇航

审核: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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