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日防夜防、家贼难防”。近日,南充一工地发生了盗窃,违法行为人居然就是该工地的一名电工,他为了赚取“外快”将贼手伸向了自家工地,利用工作之便盗窃电缆,却被现场抓获。
经查,事发当日下午,吴某在工地上班时,因最近手头紧张,便想到在工地偷点电缆线来卖钱。随即来到该工地的配电箱处,将捆好的电缆线打包带出工地,当其行至工地外的马路边时,被正在巡逻的民警现场挡获。
目前,违法行为人吴某已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其实这样的新闻并不是第一次见了,当事人不仅有内部工人,也有项目管理者,外部人员溜进工地偷材料的也不少,甚至还有团伙作案以此谋财的。但不论是谁,这种行为都是违法的,千万不要为了一时进账而搭上自己的后半生。
建筑工地上的材料很多,管理不到位的话,有些丢失在所难免。但这并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借口,即使材料就放在那,不是自己的东西拿就算偷。
可能还有些法律意识比较淡薄的人会说,那我捡点没用的废材料可以吧?答案当然是不行的!因为就算是工地上没用的废材料,包括木材、钢筋、铁皮等等,工人也没有处理这些材料的权利,私自变卖获利就是不正当的行为。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咯!工地上的东西不要随便捡,更不能偷,否则你得到的钱都将是判定你蹲多久的“证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