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法律依据的司法确认
本案二审维持原判的核心逻辑在于《刑法》第236条“违背妇女意志”的实质性认定。法院综合被害人陈述、身体淤青、窗帘烧毁痕迹及监控录像等证据,形成闭合证据链,确认性行为发生时存在持续性反抗。尽管医学鉴定显示处女膜完整、未检出精斑,但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并不以“插入式性行为”为唯一标准,而是聚焦于性自主权的即时剥夺。这一裁判思路与最高法类案指引中“综合判断性同意”的司法原则高度契合。
程序争议的合法性辨析
针对“未等DNA鉴定即批捕”的程序质疑,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1条“社会危险性”条款,认定紧急批捕的合法性。对于社区矫正调查函提前泄露的问题,二审判决明确该行为属缓刑预备程序,未实质干预证据审查的中立性。尽管存在案卷材料漏报等瑕疵,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非法证据排除”的例外规则,瑕疵证据经补正后仍可作为定案依据。
性同意权的绝对化与婚俗惯例的切割
判决书以《民法典》第1042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为法理基础,彻底割裂了彩礼承诺与性同意权的法律关联。司法机关明确指出:“订婚”仅为民间习俗,不产生法定婚姻效力,性同意需以即时、明确的意思表示为前提。这一裁判要旨直接否定了“婚约隐含性义务”的传统认知,推动社会形成“拒绝即犯罪”的法治共识。
证据审查范式的突破与风险
本案确立了“行为证据优先于生物证据”的新型审查标准:
反抗行为的扩大解释:将女方事后烧毁窗帘、逃至13楼呼救等行为,纳入“持续性反抗”范畴,突破了传统“当场激烈对抗”的机械认定;录音证据的语境化裁量:男方对“强暴”指控的模糊回应(“嗯”),结合事后协商中女方家属对“房本加名”的诉求,被认定为默认性自认;医学证据的补充性地位:未检出精斑等“反常识证据”仅作为量刑参考,不影响定罪逻辑。这种范式虽强化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但也引发“以伤定罪”的误判风险,需警惕间接证据的过度推定。
社会效应与司法公信力的平衡
终审判决在传统婚俗与现代法治的冲突中展现了司法韧性:
性别权益的刚性捍卫:重申“性同意不可撤回、不可推定”,为婚恋关系中的性暴力划定清晰红线;程序正义的有限妥协:在DNA鉴定滞后、舆论压力巨大的背景下,司法机关以“实体优先”原则快速定分止争,但牺牲了部分程序严谨性;婚恋伦理的法治重构:通过驳回男方“彩礼返还”诉求(民事二审维持原判),明确“性侵犯罪不得以经济纠纷抵销”的裁判规则,推动彩礼纠纷回归契约本质。律师实务启示:辩护策略的重构方向
本案为性侵案件辩护提供三重镜鉴:
证据链的动态拆解:需构建“医学证据-行为证据-心理轨迹”的交叉质证体系,重点攻击反抗行为与性行为的时空隔离性;程序违法的精准狙击:针对“先捕后鉴”等程序瑕疵,可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7条申请排除关键物证,或提起玩忽职守罪控告;专家辅助人的战略引入:邀请法医学专家论证“未插入能否形成淤青”,破解间接证据的“表面关联性”。结语:司法裁判的社会责任
“订婚强奸案”终审绝非单纯的法律事件,而是传统伦理与现代法治碰撞的缩影。法院在维持原判的同时,需直面“程序瑕疵削弱司法公信力”的长期隐忧。未来,如何在保护性自主权与防范诬告风险间建立平衡机制,仍需通过立法明确“性同意”的认定标准、完善婚内强奸罪条款等制度性改革实现。此案终审犹如一记法治警钟,宣告着“我的身体我做主”从道德倡导升格为受刑法刚性保护的基本权利。(本文作者,李肖峰律师,执业单位: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主攻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