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赴刑场,执行死刑,出发!”
12月18日上午9时30分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 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 对贩卖毒品犯文某平执行死刑 文某平,45岁,四川省武胜县人,2016年6月12日,被告人唐某俊(已判刑)携带大量毒品从成都市运送至南充市,与被告人文某平进行毒品交易。 当晚9时许,文某平携带毒品返回南充市顺庆区其租住房电梯口时,被公安机关挡获冰毒3900余克,麻古180余克,并在其出租屋中查获一批毒品、现金、化学品等。 同时,公安机关在该租房内将被告人胡某武(已判刑)抓获,查获其随身携带冰毒20余克,麻古600余颗。当晚在被告人唐某俊身上搜到现金16万余元,毒品0.2克。次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胡某武位于重庆的两所出租屋内查获毒品500余克。 庭审现场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平、胡某武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唐某俊运输并贩卖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文某平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其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因贩卖毒品犯罪,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文某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唐某俊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胡某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毒品、涉案毒资、制毒工具、涉案手机等物品予以没收。 庭审现场 一审判决后,文某平、唐某俊提起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判处文某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来源: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