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郁女子在医院洗澡,遭男陪护闯入看光,索赔3万,法院这样判

千百度篮球视角 2024-07-14 11:30:41

一抑郁女子晚上在卫生间洗澡,正在打沐浴露时,没想到同病房的一位男陪护直接闯了进去,女子被看光。男陪护赶紧道歉,声称不是故意的,女子觉得被侵犯了隐私,事后将男子告上了法庭,索赔3万。法院会如何判罚呢?我们先仔细回顾下事情的经过。

朱女士因焦虑,导致严重的失眠,情绪也变得抑郁起来,所以去到了江苏常州某家医院治疗,在医生诊断之后,安排其进行了住院。与她居住在同一病房的还有一位老母亲,李先生作为陪护,在医院照顾母亲。

在一起住院的前几天,朱女士每晚都要到病房内的卫生间洗澡,大约要持续一个小时左右,但由于此前一直没有人着急上厕所,所以也就一直相安无事。直到住院的第五天,意外终究还是来了。

李先生的母亲,晚餐多吃了点东西,水也多喝了点,在朱女士洗澡的时候,突然感到胃部不舒服,想要上厕所。

那时候,据李先生所说,朱女士已经洗了很长一段时间,他就去敲了卫生间的门,在门外面说道:你快点好么,有老人着急上厕所。

朱女士回答道:快了,再稍等一下啊。

李先生见朱女士回答的很痛快,也就按耐住了急躁的心,会去慢慢等待了,可没想到20分钟过去了,厕所里依旧传出了水声,显然朱女士还没洗完澡。

之前的几天,朱女士晚上洗澡,李先生就很不高兴,要知道这可是在医院,即便爱干净,也不能够像在自己家那样,一洗就洗一个小时啊,丝毫没有在意其他病人的想法,而且这还严重的影响了母亲的休息,对早日康复也有影响。

李先生看到母亲脸色越来越痛苦之后,心里也越发的焦急,不得不去频繁地敲门。

在又一次敲门后,里面没有回应,李先生听见里面没有了水声,以为朱女士洗完了,就又在外面等了一会,回头又看见了母亲痛苦的表情,在感觉到朱女士应该也穿完衣服了后,同时见里面没有回应,也担心朱女士的安危,便直接退开了卫生间的门。

可眼前的一幕却让他傻眼了,原来朱女士还没洗完,她正在玩身上打沐浴露,朱女士看到有人开门,直接大声呵斥道:“你干啥?出去。”

李先生赶紧急忙道歉,随后顺手关上了门。

几分钟后,朱女士砰的一声推开卫生间的门,走到李先生面前,大声质问道:你个偷窥狂,你为啥要偷看我洗澡。

李先生此时怒火中烧,告诉朱女士不要血口喷人,他是着急让老人上厕所,并且怒斥朱女士,明知道老人要上厕所,还在里面磨磨唧唧,大肆占用卫生间,这种行为很无耻。

双方随后爆发了激烈的口角,只能报警。

朱女士认为李先生侵犯了隐私,要求把他抓起来。但办案人员认为,朱女士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成立,不予行政处罚。

朱女士对这样的判罚很不满意,她都被看光了,可李先生啥事都没有,这叫她如何能忍,于是一纸诉状,将李先生告上了法院,向李先生索赔精神损失费三万。

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在这起事件中,李先生确实是侵犯了朱女士的隐私,但他是无意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李先生因为担心朱女士的安危,以及为了让母亲上厕所,才推开了卫生间的门,并没有主观上的故意,所以他不构成违法,但不违法不代表不用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纵使朱女士洗澡时间长,外面有紧急情况,但这也不是李先生在明知对方在里面洗澡,也去推门的理由,这属于重大过失,已经侵犯到了朱女士的隐私权。

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故李先生应该对朱女士给予精神补偿。

最终,法院经过多方面的考虑,认为李先生应该给与朱女士5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于这件事,你学到什么东西了么?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信息来源:宝鸡政法《江苏常州,一女子在医院病房卫生间洗澡时,同病房男陪护直接闯入。事后女子以侵犯隐私权为由将其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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