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自19世纪30年代起,为了更有效地经营乃至控制包括中国在内的东方殖民地的贸易与金融活动,“在华的西方商人们逐渐产生了一种渴望,希望拥有属于自己的银行机构,该行总行在当地,为满足对华贸易的特殊需要而组织”。为此,一批与中国贸易有着密切关系的英国商人、产品掮客、船老板、鸦片贩子及银行家等曾几度掀起组织殖民地银行的活动,由于遭受种种阻挠,这些活动均无结果。不过,西方商人们的“这种渴望”随着1864年汇丰银行的筹组而得以实现。
1864年8月6日,在香港大英轮船公司(the Peninsular and Oriental Steam)代理人托马斯·苏石兰(Thomas Sutherland)的倡议下,香港殖民地政府召集了一次商人会议,选举成立了一个临时委员会,其职责是在香港当地法令特许下去组织一家银行机构,即总行设于香港本地的汇丰银行(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mpany)。据当时临时委员会备忘录中记载:“最近数年间,香港和中国、日本商埠当地及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设立一家特殊的银行机构。目前在中国的银行机构仅仅是那些总行在英国或印度的银行的分支机构,其组织设立的主要目的是经营这些国家与中国之间的外汇业务活动,越来越不能够满足当地比以前数年间更为扩展与变化的贸易的融资需求,而汇丰银行弥补了这一空缺。事实上,该行在香港殖民地的地位将类似总督银行(the Presidency Banks)在印度,或者澳大利亚银行(the Banks of Australia)在澳大利亚的地位。”
汇丰银行在筹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遇到了一些势力集团的多方阻挠。其中包括印度孟买集团和英国金融势力,以及早先在华从事贸易融资活动的大洋行、外商银行等。它们对汇丰银行的组建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抵制。例如,当汇丰银行发起人托马斯·苏石兰委托律师拿着汇丰银行创办计划书向香港各大商行寻求支持时,“除了怡和洋行以外,那时在中国的每个有名商行都把它们的名字写了下来”。“因为过去怡和洋行几乎一直垄断着汇兑业务,汇丰银行的创立使它产生一种职业上的忌妒。” 相隔10余年后,怡和洋行与汇丰银行才逐渐地发生密切联系。此外,美国旗昌洋行一开始也拒绝参与汇丰银行的筹组。
汇丰银行额定资本500万港元,分为4万股,每股125港元,不到半年时间,股份全部认足。1865年3月股款缴足半数时,3月3日和4月3日,汇丰银行在香港和上海先后开始营业。1866年8月14日,香港殖民政府颁布第五号法令,随后,汇丰银行在香港正式注册,成为公司组织,英文名称也由最初的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mpany改为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根据第五号法令有关规定,汇丰银行“在获得(英国)财政部的同意下,可在伦敦、印度、槟榔屿和新加坡或中国皇帝或日本将军府所辖领土内,设有英国领事或副领事之处,开设银行或设立分行”。同年,该行在福州、宁波、汉口、汕头等商埠及日本的横滨设代理处,横滨代理处旋即改为分行。1868年,汉口、福州代理处亦改为分行,同时在印度加尔各答设立分行。1869年与1870年之交,设立孟买分行,1870年设立西贡分行,1873年,在厦门设代理处。
1866年(清朝同治五年)突然爆发了第一次世界经济危机,伴随而来的是第一次全球金融风潮。英国是当时世界上经济实力最强的国家,工业化程度最高,金融业也最发达,经济危机和金融风潮首先在英国爆发,接着波及大英帝国的海外殖民地以及其他国家。英国经济危机主要是由纺织品生产过剩引起的,但又与美国内战(也称南北战争)的结束密切相关。持续了四年之久的美国内战于1865年结束,英国纺织业在战争时期曾经因为需求大增而极为繁荣,战后却因供过于求而出现萧条,产品大量积压。作为当时英国支柱产业的纺织业出现不景气,严重影响了整个大英帝国的经济。与此同时,美国是当时世界上最大的棉花产地,由于内战的爆发,美棉一度出口停滞,原料紧缺的英国纺织业不得不去印度甚至中国搜购棉花,导致国际市场上棉花价格暴涨,棉花国际贸易利润优厚,英国有很多进出口贸易公司(即俗称的洋行)从事棉花投机买卖,还吸引了英国金融业特别是海外殖民地银行的不少投资,不料美国内战结束,美棉大量出口,导致国际市场上棉花价格暴跌,英国金融业参与棉花投机失败,纺织业的不景气又加重了金融业的灾难,使得贷款无法收回,股票行情大跌,信用破产,损失惨重,由此造成的金融恐慌随即引发金融风潮。1866年经济危机和金融风潮从英国伦敦很快影响到了中国上海,包括大名鼎鼎的宝顺洋行(Dent & Co.,又称颠地洋行)在内的不少洋行因此破产倒闭,几家资本薄弱、投机过多的英商银行也不能幸免于难。5月23日,汇隆银行倒闭!5月30日,利昇银行倒闭!7月7日,呵加剌银行倒闭!11月30日,利华银行倒闭!12月29日,汇川银行倒闭!撑至1867年1月25日,利生银行也倒闭了!暴风雨过后,上海原有的11家外商银行幸存下来的只有丽如、有利、麦加利、法兰西、汇丰等5家。
“汇丰银行植根于东方贸易繁荣岁月,美国内战大大刺激了孟买原棉的出口,英国资本大量倾注于其在东方的银行业与贸易领域,与此同时,上海也出现了一度的繁荣景象,这部分归因于中日间贸易活动的开展,部分归因于长江流域各口岸的对外开放。”尽管1866~1867年爆发了一场自西而东的经济金融危机,“年轻的汇丰银行在强有力的领导之下,成功地应对了此次金融危机,并从其竞争对手的大量倒闭中获益匪浅。到1868年,该行已被公认为‘在中国的最为重要的公众公司’”。后来,随着作为主要竞争对手之一的丽如银行不断衰落,汇丰银行的优势地位得以巩固。
汇丰银行的全名为“香港上海银行”,这是仿照英国早年合股银行的先例,以所从事主要业务活动的区域来命名。香港的中国人则称该银行为“汇丰”,表示“汇款丰富”。1865年3月3日,汇丰银行营业公告中亦称:“本行开发并议付在伦敦以及欧洲、印度、澳洲、美洲和中国等主要地点付款的汇票。”汇丰银行在成立后的第一个10年发展期间,即1865~1874年,所经营的汇兑业务量呈快速增长之势,在中国外贸融资市场上的地位不断提升。在最初10年间,除主要经营汇兑业务外,汇丰银行的存款、货币发行及投资等项业务也逐步开展起来。1872年,该行额定资本500万港元全部缴足。1866~1873年,准备金积累了100万港元,相当于已缴资本额的1/5,每年发放股息达12%。经过10年的发展,汇丰银行后来居上,成为在华最重要的银行机构。
19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中期中日甲午战争爆发,随着外商银行在华活动增多,以及中外贸易格局与汇兑方式发生重要变革,以汇丰银行等为代表的外商银行逐渐取代洋行在国际汇兑领域的垄断地位。19世纪70年代以后,西方国家发生了第二次工业革命,德、法、美等新兴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崛起,资本主义世界格局出现变动。为了在全球范围内争夺资源和市场,这些新兴国家纷纷展开海外拓殖活动,不断加紧对外经济金融扩张,新旧资本主义国家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在这种背景下,一批新的外商银行机构先后出现在中国各口岸,同时,原先在华各外商银行的活动势力进一步增强。19世纪70年代前后至90年代中期,又有11家外商或中外合办银行开始在中国活动。其中英商4家,德商4家,日商及俄商各1家,中外合办1家。这些银行有的直接在华设立总分支机构,有的委托洋行代理业务。其所经营的业务种类,多侧重于商贸融资活动。其中比较值得关注的是德华银行,该行在华活动,处处以汇丰银行为效仿对象和竞争对手。至于其他10家,多数存在时间不长,活动有限。
这一时期,汇丰银行的实力继续提升。经历19世纪60年代中期危机而在华仍存的丽如银行、有利银行、麦加利银行和阿加剌银行等,也进一步扩展了业务活动范围。在分支机构设置方面,如汇丰银行,1876年在烟台设代理处,1879年在九江设代理处,1880年设立广州分行、北海代理处,1881年设立天津分行、澳门代理处,1885年在北京设立分支机构,1886年在台湾打狗(位于今高雄)设代理处。至90年代初期,该行分支机构已经遍及曼谷、巴达维亚(今雅加达)、神户、马尼拉、新加坡、旧金山及纽约等地。有利银行,1866年在汉口设代理处,1867年在福州设代理处,1876年在九江设代理处,1880年在厦门设代理处。麦加利银行,1886年后,在广州、福州、汉口、天津、青岛及印度、澳大利亚等处设有分行。阿加剌银行,在19世纪60年代中期危机中曾一度清理改组,自上海分行重建后,又先后在福州、汉口、九江、芝罘(今烟台)设立分支机构。法兰西银行,1867~1868年,先后在天津、福州设代理处,1876年又在汉口、厦门设代理处。在资本、业务及盈利方面,如汇丰银行,1882年年底,该银行资本由500万港元增至750万港元,1884年招足;1890年6月,资本又由750万港元增至1 000万港元,1891年招足。1882年,该行盈利达到资本额的25%;1890年,盈利又达资本额的27%。1890年,该行支付股息200万港元,比期初增加2.3倍;保留准备金达670余万港元,比期初增加2.5倍。汇丰银行还通过联合怡和洋行支持组建帝国与国外投资和代理公司(Imperial and Foreign Investment and Agency Corporation)、大东惠通公司(The Trust and Loan Company of China,Japan and the Straits,后改为大东惠通银行Bank of China,Japan and the Straits),试图将业务范围扩展至信托投资等领域。丽如银行,自19世纪70年代中期起,改变营业方向,扩大营业范围,除经纪汇票之外,又大规模经营贴现和放款业务,“成为贴现和放款市场上的激烈竞争者”。有利银行,此时期除了经营汇兑业务外,还对各通商口岸的外商企业进行投资。麦加利银行,在整个19世纪80年代,全部资产由900万英镑上升到1 600万英镑。1885年,该行在上海停发15年的钞票恢复发行。在香港,该行营业量占全港银行业务量的1/4,仅次于汇丰银行。新的阿加剌银行(Agra Bank Ltd.)于1867年成立,实缴资本100万港元。成立当年,进展颇为顺利,活期和定期存款“每天都在增加”。该行还与中国一些商号之间建立了大宗往来关系。1878年,在华各外商银行发放的股息,汇丰银行为7.25%,阿加剌银行、麦加利银行及有利银行均为6%,丽如银行、德丰银行为5%,法兰西银行则为8.8%。19世纪70年代后,外商银行在华活动格局逐渐呈现英、德、法等国银行机构并存竞争之势。不过,综其实际情形,仍以英商银行居于主导地位。
另外,中外贸易格局与汇兑方式发生重要变革。19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中国与西方国家之间航运通讯领域出现两个重要变化,极大地促进了中外贸易格局与汇兑方式的变革,从而为以汇丰银行等为代表的外商银行取代洋行而垄断中国国际汇兑提供了契机。这一时期,中外之间航运通讯领域的两个重要变化,一是1869年,苏伊士运河正式通航;二是19世纪70年代初,中国和欧洲之间电讯联系建立。19世纪60年代,在苏伊士运河尚未通航之前,香港、上海等口岸与西方之间的交通情形为:1866年,大英轮船公司每2个月有一次班轮,法国帝国运输公司每1个月有一次班轮。旅客在亚历山大港上岸后,换乘火车到苏伊士,从那里再搭乘另一艘班轮。结果从索斯安普敦到香港,约需50天,到上海约需55天。阿弗雷特-霍尔特轮船公司由利物浦绕道好望角到香港,全程航行用蒸汽轮船约需66天,若到上海约需76天。1867年,太平洋邮船公司每3个月有一艘班轮从利物浦或索斯安普敦经巴拿马到香港,约需54天。上述航运情形,必然导致贸易及汇兑活动的周转时间比较长,即从货币—商品—货币,从本国货币—外国货币—本国货币,一般需要6~8个月,有时甚至12个月。这就要求在外贸融资方面须垫付巨额资金,从而构成了大洋行垄断国际汇兑活动的重要条件。1869年苏伊士运河开始通航后,在很大程度上缩短了西方与东方之间的航运里程。1870年,英印电报公司完成从英格兰到孟买的直接专线海底电缆,随后,北方电报公司从海参崴铺设短程海底电缆进入中国和日本,以连接该公司所铺设的横贯俄国到海参崴的各条线路。1871年,东方扩展公司从印度到香港的电缆与上述线路相连接。随着中外之间交通通讯局面的重大改进,加之1876年中英《烟台条约》签订后,又增开宜昌、芜湖、温州、北海等4口商埠及大通、安庆、湖口、沙市等6处停泊码头,子口半税制度逐渐推广,中国市场对外更加开放。与此相适应,在对外贸易方面,订货贸易开始替代原来的自存自销贸易。此时期,远在英国本土的商人,“已经完全能够控制贸易的局面,因为他只要打一个电报,便能在六个星期后接到他在英国所需要的任何订货”,甚至“几乎没有一条轮船到界埠时,它的货物不是预先约卖的,就是起岸后立刻出卖”。
19世纪80年代,在华外商银行的营业报告中普遍地反映出信汇减少、电汇增加的趋势。如汇丰银行报告中称,“应付汇票的减少是一个显著的现象”,“这无疑地是由于电汇业务的增加所致”。麦加利银行营业报告中也称,“应付汇票的减少,看起来似乎是表示这方面营业的下降,但是实际的情况,并非如此”。因为“电汇的增加,实足以弥补这方面的下降而有余”。原来6个月付现的期票,此时已经不能适应贸易发展形势。4个月以内到期的汇票,逐渐成为各银行外汇交易的主要对象。例如,1878年阿加剌银行所经营的汇票中,有60%未超过3个月的期限,到1884年时,这个比例上升至80%。
在19世纪60年代之前,货物价款的清偿一般采用汇付的方式,即由购货人直接汇款给发货人,亦即由购货人购买汇票,而不是由发货人出卖汇票。发货人只能在航程终了、货物起岸出卖以后才能收到购货人汇付来的货款。进入19世纪70年代后,随着中外电报通讯建立、订货预售替代存货待售等,押汇业务普遍开展起来,出口商人在发出货物的同时,可以向购货人直接签发汇票,立即在本地外汇市场出卖,即可获得周转下一轮贸易的资金。当然,外商银行在华从事押汇和贴现业务,并非始于19世纪70年代,不过自此往后,这项业务普遍推广了,逐渐成为外商银行在华主要业务活动之一。此外,外商银行还逐步涉入中国侨汇及埠际汇兑领域。这一时期,作为在华规模最大的英商银行,“汇丰银行经营国际汇兑业务是全力以赴的”,“该行从事着远东银行业中规模最大、数量最多的外汇业务”。中国对外贸易成交额和款项调拨约有80%通过上海,而汇丰银行一家买卖外汇数额,经常占上海外汇市场成交总额的60%~70%。 19世纪80年代初期至20世纪20年代末,前后约50年间,汇丰银行运用于国际汇兑的资金占其资金运用总额的1/3~1/2,大部分周转于中外贸易市场。集聚于上海一地以经营进出口贸易为主业的洋行大多与汇丰银行保持着密切关系,货物进出口依靠汇丰银行汇款。汇丰银行等在垄断中国国际汇兑之同时,开始操纵中国的外汇市场。从19世纪90年代中期到20世纪早期,又有一批重要的外商银行,如法商东方汇理银行(Banque de L’Indo-Chine),日商横滨正金银行(Yokohama Specie Bank)、台湾银行(Bank of Taiwan)、朝鲜银行(Bank of Chosen),中俄合办华俄道胜银行(Russo-Chinese Bank),以及美商花旗银行(International Banking Corporation)等,相继来华设立分支机构。这些银行进入中国的各自背景比较复杂,但初始活动一般多侧重于经营国际汇兑。为了维持外汇业务领域的优势,上海、天津、汉口等重要商埠的外商银行机构还组织成立了国外汇兑银行公会。这种情形使外商银行垄断与操纵中国外汇市场的局面得以巩固。
之后,随着二战的结束,整个世界形势发生巨大变化,与此相应的,在华外商银行的格局亦发生改变。作为战败国德、意、日三国银行被四行二局所接收,原属英、法、美等国财产则发还原主。因为外商银行企图在中国金融业继续牟利,国民党政府亦需要这支金融力量来恢复上海金融业,所以战后外商银行的复业是必然的。外商银行辅助战后上海经济的恢复与重建,并且起到了连接中国金融和世界金融的桥梁作用。复业的外商银行主要以英美两国银行为主,其中,美商银行的发展令人瞩目,而英商银行依然实力雄厚。与此同时,华商银行如雨后春笋,数量大幅度增加,相较之下,外商银行呈减少趋势。由于中央银行把持外汇,外商银行又丧失治外法权保护,外商银行对于外汇等业务的优势逐渐减弱,华商银行对于金融市场的控制力也越来越强。但其中欧洲各国银行失去扩大海外投资的能力,美资银行恢复较为迅速,实力大为增强。然而,随着内战的深入发展,通货膨胀和物价飞涨的恶疾最终导致经济的崩溃。上海金融业呈病态发展,通货急剧膨胀,但信用却一直处于紧缩状态。一方面游资泛滥,另一方面正常业务多感资金拮据,外商银行在市场中配置资源的作用逐渐消失。为自身利益计,外商银行只能成为投机以及资金外逃的主要渠道,极大地破坏着金融市场的稳定。随着金圆券改革的失败,金融危机狂飙突进,包括外商银行在内的所有金融机构都不能幸免于难,至1949年初,上海外商银行各项业务已经陷于停顿,其战后重振的梦想最终幻灭。
新中国成立后,在华的外资银行计有15家。它们是美国资本的花旗银行、大通银行、友邦银行、美国商业银行、运通银行,英国资本的渣打银行、汇丰银行、有利银行、新沙逊银行,法国资本的东方汇理银行、中法工商银行,荷兰资本的荷兰银行、安达银行,比利时资本的华比银行,此外还有苏联的莫斯科国民银行。它们在中国11个城市共设有36个分支机构。
新中国成立初期,多家外资银行都被批准为外汇指定银行,代理中国银行指定的外汇业务。对这些外资银行,中国银行采取了管理、利用的政策。它们过去拥有的一切特权必须取消,作为纯商业机构必须严格遵守中国政府的法令,合法经营。但是,几乎所有的外资银行都不愿失去往日的特权。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1950年底美国开始对中国禁运后,外资银行总的情况是业务量锐减,亏损增加,负债超过资产,清偿旧债不积极,大部分准备结束经营。纷纷提出结束业务,撤出中国。美资的5家银行,主要是在美国政府敌视新中国的政策压力下,于1949年至1951年先后申请停业;英资的渣打银行、汇丰银行和有利银行于1952年6月以亏损为由申请停业。在此以前,汇丰银行在天津、北京、武汉、青岛、福州、厦门、汕头,渣打银行在天津的机构均已于1950年至1951年先后申请停业。法资的中法工商银行早于1948年6月就已经停业清理,新中国成立后继续清理并在上海成立财务办公室集中负责清理工作;荷资的安达银行、荷兰银行也以亏损为由分别于1949年11月和1952年8月申请停业;苏联的莫斯科国民银行鉴于中苏同为社会主义国家,一切金融业务都通过国家银行往来,无必要再在上海设行而于1950年4月申请停业;至1952年底未提出停业申请的有英资新沙逊银行、法资的东方汇理银行、比利时资本的华比银行3家。对于上述申请停业的各银行,除在上海的英资的渣打银行、汇丰银行、有利银行外,中国政府均当即予以批准。
外资银行由于国际联系广泛,做国际贸易时能带来许多便利。1951年,中国人民银行报告指出:外资银行两年来在我监督与管理之下,已不可能像以往那样支配汇率,操纵外汇,外资银行一般具有较雄厚的资力,在国外机构多,条件好,因而信用良好,调拨灵活,而在我对资本主义国家的贸易中,发挥了有利的作用。如上海贸总与外资银行商定的美棉进口办法,仅先付25%的定金,其余货款则到埠与进栈之后始陆续付给,这对我需要物资的进口是有利的。此外,外国进口商人得以外资银行的信用状向我国出口商订货,我出口商即利用信用状外汇售与我国家银行的资金收购出口商品,然后装运出口;再如打包放款、出口押汇等都对于我资金短缺的出口商人具有帮助,因而促进了整个对外贸易。我国私营银行对外信用较差,不容易发挥同样作用,天津一埠在某一时期外资银行对于进出口贸易资金的活动数字经常在四五百亿,对我是有一定好处的。所以,对外资银行一方面要限制,另一方面也要利用其长处。
关于外资银行停业清理问题,1952年我国国务院发出文件,总的方针是:除设法挽留英资渣打银行、汇丰银行和法资东方汇理银行在上海各保留一机构外,其余均批准及促其停业清理。对准备保留者,保留办法有三:一是适当给予业务,增加收入,做到不亏或少亏;二是允其裁员减薪,减少支出;三是允其债务集中一地清理。对停业清理者,清理工作要在各地财委的领导下,由地方外事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工商局、工会、劳动局等有关部门组成专门小组负责。具体清理方针是:彻底清理,全部保值偿还其在中国的债务;此外,须觅具中方认可的妥实保证,担保在一定时期内发现新债务的清偿责任。此后,中方与外资银行就清偿债务问题展开了谈判。截至1952年底,只有莫斯科国民银行和荷兰安达银行进展较快,分别于1950年7月18日和1950年8月31日正式关闭撤离。由于英资的汇丰银行、渣打银行在中国分别有近百年和百余年的历史,熟悉中国,有相当影响,有一定代表性,继续留在中国营业对新中国开展国际金融业务和国际贸易能发挥一定作用,因此设法挽留它们。中国银行一直注意倾听它们的意见,并适当介绍业务给它们,以减轻其亏损的压力。法资东方汇理银行此时尚未提出停业,中方所以希望挽留它,也是基于此理由。
另外,英国是第一个宣布正式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唯一合法政府的西方大国,虽然两国在台湾问题和中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致使中英两国并没有立即建交,但这对两国经贸等方面的发展仍起了一定的有利作用。汇丰、渣打两行在上海保留了机构,继续营业,中国银行执行限制与利用相结合的政策,对两行进行管理,即利用两行在外汇资金和海外代理行等方面的有利条件,通过两行来做对亚洲、欧洲及拉丁美洲等地区的进出口业务,鼓励它们为中国开展贸易服务。中国银行与汇丰银行和渣打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订立全面代理合同,建立了代理关系。这些做法,对中国开展对外贸易和便利外汇资金结算,起了一定的作用,也使它们获得更大的业务比例和利润;同时采取适当的管理措施,检查监管两行不得超越范围或违规经营。
1953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外商银行处理的初步意见》(以下简称《初步意见》)指出,此时,在华外商银行尚有21家,可分五类:1.已批准停业但尚未最后清理结束者共10家(美资5家、英资3家、法资2家);2.已清理尚未批准停业者共3家(英资2家、法资1家);3.已申请停业尚未批准者,英资3家;4.准备停业尚未申请者共4家(比资2家、法资1家、荷资1家);5.准备继续营业者,法资1家。1950年底美国开始对华禁运后,外资银行总的情况是:业务量锐减,亏损增加,负债超过资产,清偿旧欠不积极,大部分准备结束。《初步意见》对外资银行的处理也提出了有指导性的方针政策:解放后外资银行的经济特权已完全被我摧垮,因而均要求结束,其中除少数银行对我尚有需要保留外,一般均可允其结束,促其清理,故应该根据不同对象分别采取促其结束、允许大部分歇业、争取保留少数三种方针。具体情况是:(1)争取暂时保留者英资(上海汇丰)、法资(天津汇理)各一家。保存英资汇丰有代表性,留下它对我在英属区10余行处有好处;保存法资汇理一方面中法贸易尚有需要,一方面欠我债务较多。(2)允许清偿后歇业者有荷资(上海荷兰)、比资(上海、天津华比)、法资(上海汇理)、英资4家(上海及天津麦加利、天津汇丰、上海有利),此数家保留意义不大,且留下来无业务可做,可允歇业但必须清偿债务特别是冻结美金债务。(3)促其结束者有美资5家(上海之运通、美国商业、大通、友邦、花旗)、法资3家(广州、北京、汉口之汇理)、英资3家(上海之新沙逊,汕头、北京之汇丰),这11家均是解放前后即已歇业,但还未最后清理完竣。渣打银行上海分行1957年下半年起恢复承做进口业务,对中国外贸公司采取加强服务、开证不收保证金、调低手续费等做法,业务发展较快,盈利也较多。汇丰银行上海分行1958年账面上还有亏损,当年该行总行顾问来访,指示其积极开展业务,并在资金方面给予一定支持。随后该行承做的进出口业务也有了增长,1959年出现了盈利。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的开展,汇丰、渣打两行业务量增长较快,盈利亦在逐年增加,中国原向两行征收利润税,与侨资银行一样,税率最高不超过34.5%,明显低于英国政府对中国银行伦敦分行征收的45%的税率。1964年下半年起,按照国际上通常做法对两行征收利润税实行税收加成办法,即全年利润不满人民币10万元的,仍按原税率34.5%计收,超过部分按累进税率加成计收,对两行清汇出利润,采取逐笔申请逐笔批准的办法,一般每年都可获准汇出一定比例的净利润。
当时除汇丰、渣打两家英资银行外,其他外资银行均已先后申请停业,清理工作集中在上海进行,由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监管。这些申请停业的银行中,根据对客户负债的偿付情况,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包括美资大通银行、运通银行、美国商业银行、友邦银行,法资中法工商银行,英资有利银行及荷资荷兰银行等。它们的本、外币负债已全部汇来自由外汇进行清理偿付,多数已在1958年度内办妥必要手续,结束其清理工作。另一类是比利时资本的华比银行及法资的东方汇理银行。前者迄未调来外汇,后者负债情况尚未报齐,而且两行在代理中国银行收付的往来账户中,还有2155万美元的中国银行存款(其中,华比银行1017万美元,东方汇理银行1138万美元),借口美金已遭冻结长期未还。对这两家银行,只能随时督促它们迅速查报负债情况并联系其总行尽快汇来外汇,以便早日结束清理工作。此时,中国银行对外资银行的管理,侧重于限制它们逃套外汇,转移其在华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一是对在外汇方面有违法行为的外资企业的管理,二是对外籍非居民人民币资金的管理。
“文化大革命”期间,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只有英资汇丰银行和渣打银行在上海还有分行。“文化大革命”前对外资银行的业务管理,在业务范围和经营规模以及利润汇出等方面均有原则规定。“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外资银行的业务受到影响,特别是中英外交纠纷发生时期,英资银行在中国受到较大的冲击,几年中这两家英资银行每年的利润很少。
1968年7月,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向上海工商局申请停业,并要求中国银行给予协助解决,但当时未提出任何停业的原因和理由。1971年3月,该行总行再次提出其上海分行歇业问题,并通过外交途径分别在伦敦和北京提请中国外交部注意,这时英方才明确提出其要求歇业的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业务量太小;二是认为该行在上海的外籍工作人员在生活待遇上不及法国、巴基斯坦两国航空公司在上海机构中的人员,如汇丰、渣打两银行人员不能像法航、巴航的人员进友谊商店购物等等。由此,汇丰银行的停业问题发展成为两国间外交交涉的事件。基于以上情况,中国银行在了解实际情况,并结合中国银行伦敦分行在英国的情况对比后认为,“文化大革命”以后汇丰银行、渣打银行的上海分行业务确实有明显紧缩,从1968年至1970年的情况来看,该两分行实际承做的信用证业务只占通过两行来证的30%至40%,每年可汇出利润数额甚少。因此,建议在允许经营的范围内,对上海汇丰、渣打两家银行的业务适当放宽,使其有适当的利润可得,两家银行每年纳税后的纯利润原则上允许全部汇出;对这两家银行在上海的外籍人员按巴航、法航驻上海人员同等待遇。上述建议,于1971年4月经批准后,各项措施迅即落实,两分行外籍人员均表示满意,并立即分别向自己的总行报告说“是最受欢迎的发展”,“是中国银行和我们改善关系的又一标志”。至此,汇丰银行上海分行申请停业问题基本上有了结果。虽然后来汇丰银行又通过别的渠道提及停业问题,但态度已经不那么坚决了。
随着20世纪70年代中英两国关系得到了改善,按照适当放宽的原则,决定对汇丰银行、渣打银行的上海分行1971年以前历年不准汇出的盈余共人民币89万元准予全部汇出。1973年3月2日,中国银行总管理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发函上海分行,指示该行将上海汇丰、渣打两行以前不准汇出的盈余于1973年和1974年分两年汇出,每年各汇出50%。对上海汇丰、渣打两行的业务放宽以后,两行都在国外积极争揽对中国贸易的大额业务,两行的业务量和利润也都得到大幅增长,汇丰银行上海分行1973年纯利润上升为人民币22.15万元,渣打银行上海分行该年纯利润也上升为人民币22.44万元。20世纪70年代末,维持下来的汇丰、渣打等外资银行上海分行的业务逐步恢复,为开展经营活动,需要招收一批业务人员,因社会上无业人员中很难物色到符合条件的人才,后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采取选送职工到外资银行工作的形式,解决了这些银行的用人需求。
随着中国实行了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发展进入一个新阶段。1979年,第一家外资银行机构——日本输出入银行经批准进入北京设立代表处,拉开了中国改革开放后外资银行进入中国金融市场的序幕。
之后,我国外商银行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三大阶段:2001年以前,外资银行在国内业务限制较多,大多以外国银行分行的形式经营,基本无法从事人民币业务;2001-2006年中国加速开放,入世后中国履行承诺,逐步开放了人民币业务的限制,其中2003年提升了外资持股比例上限,大量外资也在此期间纷纷参股本土银行;2006年外资银行子行、中外合资银行基本实现了“国民待遇”,在过去的13年与本土银行公平竞争,此后政策重心为对各项细节作出进一步的明晰和修订,其中比较重要的是17年12月正式取消了外资持股比例的限制,实施内外一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整体看,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已经历了20余年,对外开放进程不断推进。2018年博鳌论坛以来,我国新一轮金融对外开放举措稳步推进,其总体原则是实施内外资一致原则,包括此前的取消外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股比限制、扩大外资银行业务范围、放宽外资银行设立机构条件等。“开放的力度在不断加大。2019年11月中国银保监会起草了《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持续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外资银行监管。外资银行监管的主要文件有三个,分别是国务院发布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银保监会发布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实施细则》)《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条例实施细则》与《条例》修订基本同步,主要从设立与登记、业务范围、监督管理、终止清算、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外资银行监管提出总体要求。条例第一版最早于1994年颁布,迄今为止已经历过1994年、2001年、2006年、2014年和2019年5个版本,相对应《条例实施细则》也有5个版本,另外还有一个2004年修订版是颁布方由中国人民银行更换为中国银监会后的新增修订版。
“开放”是近两年来中国金融改革中的热门词汇之一,2018年以来,金融监管部门推出了一系列扩大金融开放的措施,共批准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来华设立了近100家各类机构。持续的开放政策明确了外资银行“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的原则,进一步降低了外资金融机构在华经营的准入门槛和业务限制,也为外资银行在华发展创造了更好的投资和经营环境。据日前发布的《在华外资银行发展报告(2019)》显示,目前共有来自55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在华设立了机构,全球六大洲都有银行在华设立营业性机构。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总数已经达到975家。从经营指标看,2019年末,外资银行在华资产总额3.48万亿元,同比增长4.13%,占中国银行业总资产1.2%。全年实现净利润216.13亿元,占中国银行业当年利润总量的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