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工作当中,很多企业为了节约人力成本,会某些岗位兼职销售岗位的工作要求。如果你在甲公司兼职销售岗位的工作,公司肯定会和你约定一个销售提成,等到后期发放提成工资的时候,公司将你的提成比例降低了,那么这个比例降低属于合理、合法的吗?
如果你遇到单位也是这么操作的话,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今天我们就给大家分享这方面的案例,希望给大家的工作有所警示!案件中的公司信息、个人信息均作隐藏替换处理,非真实信息,仅供大家参考!
关于提成工资的问题。依据双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录音证据、转账记录、《更改协议》等证据可知,提成的比例2018年2月9日已经自3%更改至2%,李某某未对其2018年、2019年销售金额进行举证,李某某与梁某某于2020年1月12日的谈话录音中双方对于提成的基数、比例以及金额都进行了确认。
梁某某说十万元给不出来就先给五六万元也行,李某某回复给个八万元也行,梁某某称根据情况有就都给以及得下个星期了,结合蔡某某于2020年1月22日转账50000元及2021年12月12日梁某某向李某某微信转账2000元,法院对卡兰度公司称2020年1月12日确认的提成金额已经支付了52000元的主张予以采纳。卡兰度公司认可按照其提交的三个订单总金额计算提成,对此法院不持异议,卡兰度公司应支付李某某的提成具体数额,以法院核算的为准。
甲公司、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关于业绩提成,李某某与卡兰度公司订立的《服装贴牌加工兼职业务经理合作合同》虽约定李某某的提成为销售业绩的3%,但是李某某提交的2020年1月12日的谈话录音显示双方在结算时对提成比例进行过确认。当李某某主张提成比例为3%时,梁某某主张比例应为2%,李某某称是2%,且明确说是“去年改了”,该录音内容与卡兰度公司的主张及提交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故李某某主张应按照3%的比例计算业绩提成,事实依据不足。
录音中,梁某某称“这个钱,你看一下……”,李某某则陈述了一个14万余元的金额,后经计算并提出“给个十万”,梁某某称“十万给不出来”“先给你五六万也行”,后卡兰度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向李某某转账5万元,于2021年12月12日向李某某支付2000元。从双方沟通确认的情况看来,卡兰度公司主张现仅欠付李某某剩余提成4970.44元,事实依据明显不足。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在案证据情况,结合李某某与梁某某商谈的内容及款项支付情况,判决卡兰度公司支付李某某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业绩提成104970.44元,处理适当。卡兰度公司、李某某均坚持各自上诉请求,事实依据均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本期案例,我们可以知晓,如果你和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我们要及时收集合理、有效的证据,我们普通劳动者必须要具有劳动风险预防方面的意识。证据收集建议大家按照如下思路操作:
第一,如果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尽量去收集书面证据。比如工资条,公司发的通知复印件等。
第二,在书面证据不具备的情况下,也可以收集部分电子证据。比如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电子考勤记录等。
第三,在和单位博弈过程中,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单位法人代表邮寄你的个人书面意见。这个书面意见一定要根据法律规定要求进行撰写,这样子操作才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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