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局长调任省公安厅副厅长,属于提拔重用吗?

百变萌物 2022-11-17 10:52:02

有网友问我,他们的副市长兼市公安局局长最近调到了省公安厅担任副厅长,这种安排让他感到有些奇怪,在他看来好像级别并没有什么变化,他问我这种情况是否属于提拔重用,还是一种变相的降职呢?

证明网友的提问很有针对性,也很有水平,这个问题确实值得研究。因为市公安局局长这个职位比较特殊,也比较重要,一般都是由副市长兼任,所以级别比较高,市公安局局长的发展前景相对也是比较看好的,那么市公安局局长调到了省公安厅的担任副厅长,到底是属于提拔重用还是变相降职,我们进行一下梳理分析。

市公安局局长的行政级别

这名网友在留言中没有说具体是哪个城市的市公安局局长,那么我们只能具体来分析一下,首先我们可以排除是直辖市的市公安局局长,因为是调到了省公安厅担任副厅长,而直辖市的市公安局局长一般由副市长兼任,都是副部级。

另外也不可能是县级市的市公安局局长,因为县级市的市公安局局长虽然由副市长兼任,但级别也只是副处级,根本就不可能调到省公安厅担任副厅长,因为这中间差了好几个级别,县级市也可以排除。那么剩下的只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副省级城市的市公安局局长,另一种就是地级市的市公安局局长。

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副省级城市的市公安局局长:在我国的城市行政级别中,副省级城市是非常特殊的存在,它介于直辖市和地级市之间,副省级顾名思义就是副部级组织架构。

综合考虑城市的经济实力,发展定位,历史贡献,区域带动力等各方面因素,我国共有15个副省级城市,从北到南分别是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吉林省长春市,辽宁省沈阳市和大连市,山东省济南市和青岛市,陕西省西安市,江苏省南京市,湖北省武汉市,四川省成都市,浙江省杭州市和宁波市,福建省厦门市,广东省深圳市和广州市。

由于副省级城市的级别是副部级,所以副省级城市的4套班子的一把手也就是市委书记,市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政协主席都是副部级干部,他们都属于中管干部。以此类推,副省级城市的4套班子的副职,也就是市委常委,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副市长,市政协副主席的级别就是正厅级,他们属于省管干部。

一般情况下,副省级城市的市公安局局长都由副市长兼任,而副省级城市的四套班子副职是正厅级领导干部,如果按照这样推论的话,副省级城市的市公安局局长是正厅级领导干部。

其次,我们来分析一下地级市的市公安局局长:众所周知,地级市的组织架构是正厅级,四套班子一把手也就是市委书记,市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政协主席都是正厅级领导干部,四套班子的副职也就是市委常委,市人大常委副主任,副市长,市政协副主席都是副厅级领导干部。

由于地级市的市公安局局长一般都由副市长兼任,所以地级市的市公安局局长是副厅级领导干部。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副省级城市的市公安局长是正厅级领导干部,而地级市的市公安局局长是副厅级领导干部。

省公安厅副厅长级别

众所周知,省公安厅是省政府的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一个省内的公共安全工作,在省政府组成部门中,省公安厅的位置可以说是最重要的,这从省公安厅厅长是由副省长兼任,就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省公安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是全省公安工作的领导机关和指挥机关。

省公安厅一般设有警务督察、审计、办公室、情报指挥、人事、宣传、教育训练、警务保障、经济犯罪侦查、治安管理、刑事侦查、监所管理、禁毒、法制、出入境管理、科技信息化、交通管理、森林公安、机场公安、物证鉴定管理等副厅级或正处级机构,分别承担有关业务工作。省公安厅特勤局由公安部特勤局垂直领导,列入省公安厅机构序列。

从省公安厅的行政架构级别来看,省公安厅是正厅级的组织架构,厅长是由副省长兼任,属于副部级干部,但这并不意味着省公安厅是副部级的组织架构,省公安厅跟省政府的其他组成部门一样,仍然还是正厅级组织架构。

由于省公安厅厅长这个正厅级的领导岗位由副省长兼任,所以省公安厅就富裕出来一个正厅级的领导岗位,一般情况下,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厅长是正厅级领导职务,而其他的副厅长从职务角度来说是副厅级,当然有个别的省公安厅副厅长会兼任所在省的警察学院党委书记或院长,这种情况也算是正厅级领导职务。

有一部分省公安厅副厅长从职级上属于一级巡视员,或者从警务序列上属于一级警务专员,也能享受正厅级的工资待遇,但是这种情况并不在我们讨论范围之内,我们只是从职务的角度来讨论。

副省级城市的市公安局局长调任省公安厅副厅长的情形

由于副省级城市的市公安局局长是正厅级,如果调任了省公安厅担任副厅长,一般情况下会担任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厅长。这种调动安排从职能上来说是一种平级调动,很难说是重用还是不重用,应该是一种很正常的工作交流。

无论是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厅长,还是副省级城市的市公安局局长,在公安系统的位置都非常重要,二者在下一步发展前景上都非常看好,都可以直接提拔为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

如果副省级城市的市公安局局长调任省公安厅后,只是担任了普通的副厅长,没有担任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厅长,只是保留正厅级,那么基本可以认定为是一种降职使用,应该是个人在工作上出了问题,主要是能力不足以驾驭急难险重工作局面。

地级市的市公安局局长调任省公安厅副厅长的情形

地级市的市公安局局长由于由副市长兼任,所以是副厅级领导干部,如果调任了省公安厅担任了常务副厅长,那么就成为了正厅级领导干部,这很明显属于一种提拔,因为行政级别得到了提升。

那么如果调任省公安厅普通的副厅长又应该怎样认定呢?如果由地级市的市公安局局长调任省公安厅的副厅长,虽然行政级别没有发生变化,都还是副厅级领导干部,但是在公安系统内部这很明显是一种重用。

因为公安系统是一个双重领导的系统,省公安厅跟市公安局之间并不是单纯的业务指导关系,而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省公安厅对地级市的市公安局局长人选具有很大的提名建议权,基本上省委组织部都会尊重省公安厅党委的意见建议。所以地级市的市公安局局长虽然是副厅级领导干部,和省公安厅副厅长都是一样的行政级别,但是在工作上仍然要接受省公安厅副厅长的领导。

实际上,也可以从另一个角度理解,地级市的市公安局局长的职位本身只是正处级领导干部,所以在公安系统内部排序只对公安的职务,不对副市长的职务,所以副厅长领导地级市的市公安局局长,从理论上完全是行得通的。

所以如果地级市的市公安局局长调任了省公安厅的副厅长,行政级别虽然没发生变化,但也是一种重用。这从市公安局局长的发展前景来看,也是一种常见的安排方式,有不少地级市的市公安局局长工作比较出色,很可能就会调到省公安厅担任副厅长。当然,从权力的深度和广度来说,省公安厅的副厅长可能比不上地级市的市公安局局长,因为地级市的市公安局局长对市公安局人财物具有绝对的支配权。

反过来,省公安厅副厅长几乎没有到普通地级市(地级市的省会城市除外)担任市公安局局长的例子,一般都是省公安厅的某个总队队长或者处长交流或提拔到地级市的市公安局担任局长。

综上所述,市公安局局长调到省公安厅担任副厅长,是否属于提拔重用还是降级使用,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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