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清华法学院教授劳东燕①:我国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罪法定刑偏轻

赤子网 2023-11-02 12:04:13

撰文 张喜斌 发自 北京

#赤焰专访#10月20日,赤焰新闻对远在加拿大多伦多访学、近期屡被推上热搜、多次处于舆论风暴眼中的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女士进行了专访(此文为专访之一)。采访中,劳东燕就近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拐卖、拐骗、收买妇女儿童罪等话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劳东燕认为,拐卖和拐骗是两种危害程度不同的犯罪,涉及拐骗多名儿童的情形,不需要用修改立法的方式来解决,可以考虑运用同种数罪并罚的技术来处理。此外,劳东燕表示,我国有关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规定得偏低,可以考虑新增一档3-10年的法定刑。

最后,劳东燕强调,当加害与被害的双方名义上属于家庭成员的关系,不能因为家里的男性犯罪,反过来影响女人和孩子的工作和生活。

拐卖和拐骗是两种危害程度不同的犯罪

劳东燕认为,在我国刑法中,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拐骗儿童罪是两个独立的罪名。拐卖妇女、儿童罪分三档法定刑,基本犯的法定刑幅度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进一步规定两档加重的法定刑幅度,分别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而拐骗儿童罪,只有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档法定刑。

也就是说,拐骗儿童罪法定的最高刑就是五年。因此,最近备受社会关注的孙卓、符建涛被拐一案,法院以拐骗儿童罪判处吴飞龙有期徒刑五年,实际上还是顶格判了的。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起点刑是五年,而拐骗儿童罪的最高刑是五年。二者为什么在量刑上会有这么大的差异呢?

劳东燕表示,这要从行为的法益侵害程度与立法意图来分析。拐骗儿童罪的情形中,当事人骗到儿童以后确实进行了收养,并没有把儿童作为商品来买卖。

但拐卖行为,是把一个人当作商品来对待。两种行为从侵害法益的程度来看,拐卖犯罪显然更为严重。此外,从现实情况来看,拐卖的对象经常不止一个,而涉及多个;在后续的过程中,拐卖者对妇女、儿童的身体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实施进一步的侵害的可能性也更大。

劳东燕认为,有关拐卖犯罪与拐骗犯罪的立法规定,刑法学界并未发生较大争议,认为拐骗儿童罪设定的法定刑低的观点并未受到支持,因为毕竟拐卖和拐骗还是两种危害程度不同的犯罪。

不用修改立法,可考虑同一种罪数罪并罚

劳东燕认为,拐骗儿童跟拐卖妇女、儿童分立为两个罪名,并没有特别的不妥当之处。其认为,不能从一个较为极端的个案反过来推定立法规定的不合理。

今年10月,备受社会关注的孙卓、符建涛被拐案有了一审判决结果。法院以拐骗儿童罪判处吴飞龙有期徒刑五年,以包庇罪判处吴兆光有期徒刑二年。这一判决结果,引发社会广泛讨论。

劳东燕说,公众可能的确是对该案的量刑有比较大的争议,不过是不是就必须非得修改立法进行调整呢?实际上,如果被拐骗的对象涉及两人以上,可以考虑采取同种数罪并罚的技术来解决。

一般说来,要解决现实中出现的社会和法律问题,通常不应该马上就考虑立法的修改问题。在实践当中,要首先考察有没有办法让被告人的处罚罪行相当,让有罪者受到应有的惩罚。她认为在刑法理论上,有很多种方法可以实现以上目的。

劳东燕补充说,除非某一个社会问题在法律实践、司法运用上找不到任何解决问题的方法,这时才要考虑是否应当推进立法修改。

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罪处罚比较宽缓

劳东燕强调,我国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学界对于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问题是有争议的。

从国际层面上看,我国针对拐卖犯罪所规定的刑罚,要比德国、日本、加拿大、俄罗斯等国家都要严厉。同时,我国刑法对于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处罚则偏于宽缓。

劳东燕表示,通过调研发现,由于立法层面对收买行为的法定刑就定的不高,这种立法导向对司法也有较大的影响,从司法层面的实际情况来看,对被告人的处罚普遍较轻。

有学术研究表明,在几百起收买犯罪案件中,最重的只判了一年有期徒刑,还有七成左右判的都是缓刑。而且,实际上只有少部分收买案件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大多数案件连司法程序都没能进入。

劳东燕认为,其他国家对收买犯罪设定的法定刑对我国是有借鉴性意义的。不能因为广大农村地区有男性群体存在需求,考虑他们的婚配利益,就不提高购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标准。

“这个群体是有这样的需求,不代表可以剥夺被害女性的基本权利。”劳东燕认为,现有的收买犯罪的法定刑只有一档,这的确是值得深思的地方。

收买犯罪可考虑新增一档3-10年的法定刑

有人发出的“买卖同罪”呼吁,对此,她发表了自己的观点,认为在收买犯罪中增设一档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妥。

首先,我国对于拐卖犯罪的处罚,比其他国家的处罚要更严厉。如果收买犯罪和拐卖犯罪一样的话,那就意味着对收买犯罪的行为人没有了缓刑的可能。“一下子升到五年以上的话,理论上来说,收买人全都要被判实刑,而且会存在判处十年以上,甚至死刑的情况”。

其次,在实践当中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客观存在。一些收买儿童的行为,主要是用来收养的,危害程度并没有那么大。所以,实务案件中,会存在被收买的一方本身也并不希望对方受到严厉处罚的情况。

此外,拐卖犯罪是有死刑的。如果把收买行为也放进来,那就扩大了死刑的适用。这与我国的死刑政策也是相背离的。作为死刑大国,我国一直面临如何合理限制死刑适用的问题。

反过来说,能不能把拐卖犯罪的法定刑给降低呢?劳东燕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如果降低拐卖犯罪的法定刑,可能会被解读为是向公众层面传递对于拐卖犯罪要降低法律裁判严厉程度的信号。这样做的话,社会效果和影响都不好,可能出现激烈的社会情绪反弹。

劳东燕认为拐卖犯罪的法定刑应该维持不变,但是收买犯罪仅有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这一档法定刑,可以修改成两档法定刑,建议增加“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加重情形规定。

劳东燕表示,如果进行这样的调整,我国收买犯罪的法定刑就和国外的法律规定基本持平。

不能因为男性犯罪,反过来影响女人孩子

劳东燕表示,如果确实有收买的一方情节较轻的,可以判处缓刑或者说定罪免刑。

不过,劳东燕还是不建议完全不定罪。“虽然有的时候会考虑到如果给父亲定了刑罚,会存有犯罪记录,可能影响孩子的日常生活或者就业。”

但这个问题需要单独来解决。在案件当中,无论是孩子还是女方本身就已经是受害人了。不能再因为男的有犯罪记录,反过来还要去影响作为被害一方的女人和孩子的就业或者生活。

应该说,这是犯罪记录的“株连”制度有问题。不能因为怕影响孩子或者女方今后的生活,反过来就把本该作入罪处理的收买行为不作为犯罪来处理,或者是处罚过轻。

如果处罚过轻甚或不入罪,那不又是在向公众传递收买行为的违法程度较轻的不当信息吗?

劳东燕表示,法律规范是一种针对国民的行为规范,会起到指引国民行为的作用与效果。在买卖人口的犯罪问题上,尽管她并不反对“同罪同罚”的理念,基于现有的立法框架及相应问题,她更赞同对收买犯罪再增设一档法定刑。

受访者资料

劳东燕,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理事,曾挂职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1996年,获得华东政法学院(现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4年,获得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博连读)法学博士学位。研究领域:刑法学。

1996年7月至1998年10月,劳东燕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处书记员、代理检察员;2004年,劳东燕加入清华大学法学院,先后任讲师、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教授。

2006年9月至2007年7月,劳东燕先后在宾西法尼亚大学与耶鲁大学法学院做访问学者。2014年4月至2015年1月,劳东燕在日本名城大学做访问学者。

2017年,曾获教育部长江计划青年学者称号,2016年,曾获第二届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2015年度中国人文社科最具影响力青年学者称号。

著有《功能主义的刑法解释》《风险社会中的刑法:社会转型与刑法理论的变迁》《罪刑法定本土化的法治叙事》《刑法基础的理论展开》等。

编辑 李影 程序编辑 赵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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