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刘梦
一、基本案情
赵某驾驶的两轮自行车搭乘万某沿某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小区附近时因操作不当,致乘坐人万某从自行车上摔倒在地,造成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述交通事故:“当事人赵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万某不承担责任。”之后,万某将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上述交通事故给万某造成的全部损失。
二、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本次事故的成因及责任划分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本院予以确认,赵某辩称其与万某之间构成好意同乘,因双方系邻里关系,相约外出赵某捎万某一程,双方行为具有好意同乘的无偿性、非拘束性、双方合意性特征,故对于赵某抗辩的双方为好意同乘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此种情况下应当减轻赵某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万某自行承担30%的损失,赵某承担70%。
三、律师说法
“好意同乘”即我们日常所说的“搭便车”,是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表现,本质上是一种好意施惠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好意同乘”关系的核心在于搭乘行为的无偿性,同时也需综合考量车辆性质、驾驶人主观目的及互助属性等因素。司机因情谊允许他人搭乘,负有保证搭乘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注意义务,但若对提供帮助的司机苛以重责,势必会抑制好意同乘行为的发生,有违社会的善良风俗和公平原则。故法院会在判决时综合考量,酌定在司机应承担的赔偿范围内减轻赔偿责任。需要强调的是,“好意同乘”的减责规则并非是对安全义务的豁免,无论是驾驶人还是搭乘者,均应对自身行为负责,驾驶人需尽到基本的安全驾驶义务,搭乘者亦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比如选择合适的搭乘时机、不干扰驾驶等。在享受“好意同乘”带来的便利时,双方都应当时刻保持警觉,确保行程的安全。
此外,对于搭乘者来说,虽然“好意同乘”的减责规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其损失,但并不能完全免除其自担风险的责任。因此,在选择搭乘时,搭乘者应当充分了解驾驶人的驾驶能力和车辆状况,避免因盲目搭乘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风险。总之,“好意同乘”作为一种体现社会互助精神的行为,应当在法律的保护下得到更好的发展,同时也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努力,确保行程的安全与和谐。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