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俊杰笑书郎
编辑 | 俊杰笑书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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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游牧”,其生活方式不就是居无定所,到处游荡吗?
说起游牧,提起历史上的游牧民族和政权,很多人脑海中浮现的都是赶着牛羊走到哪住到哪的生活,然而历史上真的是这样吗?
其实不然!
我们都以为划定居住区域进而管理的方式,是类似中原地带定居型人口所特长的生活方式,但事实上这反而是游牧民族和政权一惯行之的做法。
接下来,我们就以西夏时期的“游牧”为例,看看游牧文化被误解至深的真实面容。
被误解至深的游牧经济文化前人在对党项部族观察时,认为那些散处西北“种落不相统一”,“党项、吐蕃风俗相类”或“入州城者”或“居深山僻远”的生户、熟户,一般来说有一个固定的居地,其不太发生迁移,或其迁移的范围很小。
其判断的依据大体是正史中所记载的蕃部的状况。
不仅如此,西夏政府还对牧民的畜牧区域进行了划定,并不允许随意越界,如《天盛律令》规定:“边境地迁家,牲畜主当在各自所定地界中牧耕、住家,不许超过”;“不允迁家、牲畜主越地界之外牧耕、住家”。
从以上材料来看,西夏的部族有着一个固定范围的居地作为其畜牧的范围,并且西夏政府还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各区域的界划。
前人根据这些特点认为,党项、西夏的部族并没有普遍采用游牧的生产方式。然而,这一观点其实是与诸多史实相违背的。
事实上,划定牧区并不是定居人口的特长,反而是游牧民族、政权惯行的做法。
比如史载匈奴“逐水草迁徙,毋城郭、常处、耕田之业,然亦各有分地”,而突厥“移徙无常,而各有分地”。
这些记载可能有些过于语焉不详,而关于蒙古的分地记载就非常明确了,如据十三世纪出使蒙古的约翰·普兰诺·加宾尼记载,大汗“指定的地方以外,没有一个人胆敢驻扎在任何别的地方。
只有他才能指定首领们应该驻扎在什么地方,而首领们则规定千夫长的地方,千夫长规定百夫长的地方,百夫长规定什夫长的地方,可见其地界划分之细致、严密以及执行之严格。
而清朝在治理蒙古地区时,亦对牧区有严格的规定:
“越自己所分地界,肆行游牧者,王罚马百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七十匹,台吉五十匹,庶人犯者,本人及家产均罚取,赏给见证人。”
可见上至王公贝勒,下至庶民,都有其各自划定的游牧区。
此外,据调查,近代以来处于游牧状态的哈萨克族以及前文提到的裕固族,每个氏族部落也都有自己春夏秋冬牧场,别的氏族不得随意侵占。
而相比较而言,中原农耕地区对于牧地的立法与此差别就比较大了,如宋代《庆元条法事类》中规定有:“诸官牧草地,放私畜产践食者,一,答四十,二,加一等;猪、羊五,四十,五加一等,并罪止杖六十(失者,听赎)”。
而《天圣令》中则为:“诸牧地,常以正月以后一面以次渐烧,至草生始遍。其乡士异宜,及彼境草短不须烧处,不用此令。”反而多是牧地牧草的保护、肥力的保养等规定,完全不见有关于牧地边界划分的规定。
各有分地事实上,认为游牧人群应当是迁徙不定、居无定所、游走无定,随心所欲的四处游荡,因此不应该有一个固定的区域来放牧,这其实是长久以来人们对游牧经济认识上的一个严重的误区。
然而游牧人群的移动是有规则的,他们其实大体是在春、夏、秋、冬四季的牧场上循环移动,四处牧地循环利用。
据调查,甚至于许多的牧民在季节迁移中,每年游牧的路线都不会轻易改变。
那么,如果一个区域内,能够有满足一年四季的牧草,四季皆有着适宜的自然条件(比如谷地、山坡、河流或水井),一个游牧的人群就能够在这个区域内完成一年四季的迁移。
并且通常根据畜群的规模,牧民“逐水草”在百里或数百里的圈内就可以完成。
各有分地是草原牧民的空间占有形式。数千年来,正由于草原上存在各有分地的规则,草原才保持着以和平为主的历史进程。
也正是基于这一点,统治阶级为游牧民划分地界,一则可以解决因为游牧而产生的牧地冲突,二则可以对他们实施有效的管辖。
因此,历史上匈奴、蒙古、金、清等游牧政权能够将广大的游牧民加以组织和治理,从而建立强大的集权体制国家。
同样,西夏也将游牧的部落广泛的纳入到了军事机构和官牧场之中,使他们分别成为国家的经济支柱和军事基础。
而相反,如果游牧人群是毫无目的,毫无规律地自由移动,很难想象国家该如何组织和管理他们,更不用说将他们纳入到国家的体制之内,为国家服务了。
因此,我们看到《天盛律令》中西夏政府为牧民划定畜牧区域,既不会影响牧民的生产,也不会使其丧失游牧的特征。
相反,这其实体现的是国家对于畜牧经济、游牧人口的管理。
那么,西夏政府如何为游牧人群划分地界?
西夏政府如何划分地界?从之前的条文来看,在西夏的边地中,牲畜主如果越界而最终造成了严重后果,“迁溜检校、边管依前述法判断”,可见,诸多的“牲畜主”其实是隶属于“军溜”,为“边检校、检主”等管制,所以他们才负有连带的责任。
这样看,西夏一个军溜通常就会被划入一个固定的区域。
军溜的源起系于“西贼首领各将种落之兵,谓之'一溜’”,一个军溜大体就是一个被纳入国家军事体制之下的部落。
而西夏以部落为单位划分草场的做法,这与蒙古大汗指定首领的牧地,裕固族、哈萨克族诸部落各有牧地,并没有什么不同。
西夏除了为各个部落划定固定畜牧区域,也常常会临时划界,十分灵活、有效。
事实上,西夏境内生态脆弱,水草较为分散,部落组织规较小而迁移的频率较高,而这种临时划界的机制,可能就是为应对这种客观情况而产生的。
此外,关于游牧的地界,还有一点特别值得一提。
前述一个游牧群体可以在一个区域内完成一年四季的循环迁移,这是在一般的情况下。
但游牧仍有诸多的不确定因素,如牧草长得不好再如遇到雪、早灾害等,牧民就无法再继续这种模式了,很多时候就必须要离开所划定的区域才能够生存。
像前面所说的清朝虽然严格限制牧民越界的行为,但若“蒙古扎萨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因“本旗地方无草,欲移住相近旗分及卡伦内者,於七月内来请”,也是予以通融的。
也正因为如此,西夏虽在前述的边地中,非常严格的禁止牧民越界,以防“敌人入寇者来,(牧民和牲畜)入他人之手者”,但是,在广大的内地牧场中,就不能够继续如此了。
首先,牧场中官地内的“原家主”,就是牧场迁来以前,在此地耕作的居民,若他们还有其它私地,那么其在已被圈为官地中的土地就当无偿放弃。
而如果他们在官地外“地方无有”或太小,或者条件很恶劣,“草木不生”“未有净水”等,那么其可以在官地内安家并生产。
其次,“其他诸家主”,也就是虽然在牧场之中,但其地并未圈为官地,他们只要不在官地内新开垦土地,不妨害官畜的牧养并缴纳赋税,则任其自便。
三是因灾害游牧至官地的牧民,可以收留一年,一年以后必须迁走。
牧场中有明确的“官地”与“私地”的地界划分,《律令》也很明显在极力的保护官畜对官地的使用权限,但对待侵犯官地者并不是无条件的驱逐,而是有条件的收容、适当的调和以及妥善的安置。
尤其是对因遇到旱灾的牧民予以一年的安置,可以很大程度上减少畜牧因自然灾害而受到的损失。
除了牧地以外,其他畜牧资源也是一样的,官方并没有垄断官地的水源,只要不防害官畜牧的生产,官地内也是允许其他人凿并使用的。
事实上,西夏这一政策上的松动并不是因为其管理上有所疏漏,反而这种富于弹性的牧地使用规则能够更好的适应游牧经济中诸多的不确定因素。
结语:“逐草四方沙漠苍茫”。
当年一部金庸武侠剧《射雕英雄传》让人领略到了草原雄浑,也至此向往游牧民族的苍茫天地、牧民们的自由不羁。
然而当我们仔细了解过如西夏一般的游牧政权历史后,不难发现在这种广袤的自由下,其本质仍然是安定与管理,仍然是安居乐业、发展经济、壮大民族与部落。
所以说,当我们追逐诗与远方时,千万不要忘记出发前给自己装好充足的行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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