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成立需两大要素:明确借款意愿(如借条)和实际交付(如收条、转账记录)。无借条时,仅凭转账记录难获法院认可,需额外提供借款意愿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接下来,颂冠小编将为大家深入解读取证过程如何操作。
一、转账记录作为辅助证据
转账记录,作为电子数据的一种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它能够直观展现交易双方的资金流转状况,对证实交易事实具有一定的证明力。但仅凭转账记录,往往难以全面揭示交易的本质与目的,特别是在缺乏其他辅助证据的情况下。因此,转账记录虽可作为起诉的依据,但仅凭此单一证据,胜诉的难度较大。为了增加胜诉的把握,还需搜集其他证据来共同佐证。
1、转账记录与明确信息相结合
若转账记录伴随着双方明确的交流信息,如聊天记录中能清晰反映出借款关系,那么此时的转账记录无疑将成为债务人偿还债务的铁证。
2、缺乏有利信息的转账记录
若线上聊天记录中未明确提及借款关系,甚至仅有转账记录,那么该转账记录的证据效力将大打折扣。在此情境下,法官难以仅凭转账记录断定交易性质,债务人可能会提出其他解释。因此,在此类情况下,转账记录难以单独确认债务人身份。
二、其他辅助证据
1、手机短信与线上聊天记录取证
通过手机短信或线上聊天记录,特别是提及还款事宜及对方承认借款的回复,可作为有力的证据材料。
2、银行单据的获取
前往银行领取提款或转账的相关单据,也是证实交易事实的重要途径。
3、录音证据的录制
双方通话中提及借款或确认债务的录音资料,同样具备法律效力,可作为证据使用。
4、第三方见证的确认
在借款行为发生时,若有第三人在场并能作证,其证言同样可作为辅助证据之一。
三、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间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