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起老人猥亵、性侵案,一起不执行拘留,一起监外执行,网友不满

人间不过趣事 2025-03-23 02:25:44

案件一:南京26岁的张女士前往上海求职,应聘的岗位是“康复理疗师”。面试期间该公司的法人朱某对其实施了猥亵,并且朱某还声称自己是“东华大学的客座教授”,可以帮助张女士考该校的研究生。但张女士也是经过社会摔打的人,比较警惕,在朱某实施猥亵中将过程进行了录音,随后报警,警方查清真相,认定朱某猥亵行为属实,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告知张女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朱某仁行政拘留五日(不执行)的行政处罚”。

张女士对此不接受,已“准备走民事诉讼,要求道歉和赔偿。”

对此案的处理结果不少网友也表示难以理解,认为这相当于年龄大了之后就有了护身金牌,干坏事也不用受到惩罚。

有网友表示:为什么刑罚要根据年龄定,坏人不分男女老幼,干了坏事都应该接受相应的惩罚。

还有了解内情的网友表示:未成年和高龄老人有其特殊性,监狱收了未成年人要让她住单独监区,要有专人看管,还得派人来教学,教她初高中内容。高龄犯则是消耗医疗资源,有些病监区医院处理不了,还得专门派人派车拉犯人去医院看病,且专门有人看守……。

其实警察的处理是有法可依的,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而“下列情形之一”就包含“七十周岁以上的”条件,因此,当地警方对猥亵人朱某不采取行政拘留是有法律依据的。

案件二:湖南邵阳一93岁老人周某某,于2022年侵犯未成年人,构成强奸罪。2024年10月14日,邵阳市某法院依据强奸罪的加重情节予以重判15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在收监执行过程中,邵阳县看守所于2024年11月14日以周某某生活不能自理为由拒绝收押,建议该院对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该院已于2025年2月12日受理,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事件在网上公布后,立即引发网友热议,部分网友对罪犯的犯罪事实有疑问,不太相信其能在那么大的年纪还能实施犯罪,不过大多了解到内情的网友则表示十分愤怒。

有网友表示“对性侵****者绝对不能‘仁慈’,以彰显法律的人性。年纪大不是借口,监狱就是关押改造罪犯的地方,不能因困难不执行而‘推’向社会”。

还有网友表示“犯罪不能与年龄挂钩,犯了法就要承担后果,国外有判一百年,二百年的......”

一位比较气愤的网友表示“一视同仁,不得手软,进监狱就是服刑,其他人(怎么处罚)这些人也一样,哪怕死在监狱,也不得例外!”

看来与我有同样想法的人不在少数,人们都觉得他有能力实施犯罪,那么就要有接受惩罚的责任,不能管监狱是否能够处理,不然犯了如此重罪之后,还在监外执行,太便宜这个罪犯了。

但是法律就是法律,根据《刑法》规定,周某某是侵犯未成年人,属于强奸罪加重情形,所以邵阳某法院按照加重情形对其重判,但是又因为周某某超过七十五周岁,按照《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不适用死刑,所以判处了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从这个判决来看,法院判的完全符合法律规定,量刑准确。

关键是周某某年龄实在是太大了,而且距案发已经过去近3年,目前周某某生活已经不能自理,这要是进了监狱还得安排人专门伺候,从周某某的信息看,这是一个小学文化的农民,如果因为犯罪吃上“公家饭”,并且还有专人伺候,如果有病了还要给他积极治疗,碰上大病还要去大医院,他的子女可能也做不到这一步,这样也达不到惩戒的效果。

对于周某某的处罚方式,该地官方表示正在对周某某进行社区调查,用社区矫正的方式来代替狱内服刑,但这个方式又存在其他问题:社区矫正是指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四类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所实施的非监禁性矫正刑罚。

而且实施社区矫正也需要考虑周边邻居的反应,毕竟谁也不愿意和这样一个罪犯共住一个单元,哪怕是一个小区。还有一点是社区矫正的目的是通过组织进行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就周某某这种情况,都不能自理了,还谈什么回归社会,相当于变相的给他养老。

不知道最终会对周某某实施何种措施,但总归要遵循一个原则,即:不能因为年龄大就逃脱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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