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发生在2017年5月12日,江苏省宿迁市下的洋北镇船行村。
张家户主张中宝以女儿张丽芳的名义起诉了当地村委及村二组,要求补偿女儿应得的土地赔偿金6969元。
尽管张丽芳已经出嫁两年,户口也已经迁出去了,
但她其实并没有在夫家得到新的土地承包权,所以她仍然是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仍然享有原经济组织的权益,包括土地赔偿款。
可这却遭到村里全体300名村民的反对,也紧跟着向法院呈上三份全体村民的反对书,企图向法院施压。
通过调查,法官得知:张丽芳出生于1990年,是作为二胎超生的孩子。
当时张家为逃避罚金,未能及时上报她的户口,而是将人直接抱到了外省的外婆家抚养长大。
这就导致村委以对方长期没有支付社会抚养费为由,拒绝了对方连吃带拿的行为。
直言:村里尽义务的时候不见人,如今到了分钱的时候,她倒是露头了。
不仅如此,村委还提到:
1998年村子实行国家颁布的土地承包到户30年制度,张丽芳的爷爷为当时的户主,当时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就只有张丽芳的爷爷,爸爸,妈妈和姐姐四人,
根本就没有划分土地给张丽芳,那她自然也就没有土地补偿。
显然,张中宝不认可村委的发言,坦言:
2001年徐淮公路拓宽征用了本村的土地,所以第二年村里就讨论以抽签的方式重新调整了承包土地。
而就是在那年,他同时给三胎的儿子和二胎的女儿分别办理了家庭人口补登记手续。
所以他最终上报的家庭人数,是带上张丽芳的6口人,怎么当时全体村民都同意了,如今却又反对了呢?
对此,村民们却并不相认。
指责张中宝超生二胎还不满足,最后还超生了三胎,算下来他要缴纳的罚金已经有两万元之多。
秉承着没有付出就没有回报的想法,大家都不认可张丽芳钻空子的行为,坚决反对她领取土地赔偿金。
“外嫁女”起诉村委会,只为拿回属于自己的土地补偿款。
可村委却以她是嫁出去的女儿,是黑户为由拒绝了她的请求。
还说张丽芳是超生人员,没有对村里付出过金钱和力气,自然不享有分配土地赔偿。
为了省钱,张中宝对于村中的一事一议和筹资筹劳,上报的人数都是剔除张丽芳的5口人。
这些记录村里都留有证据,不怕张中宝起诉。
对此,法官提出异议,普法张丽芳逃避超生罚金和其是否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存在冲突。
张丽芳如今有该村的户口,也曾长期居住,是有权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可即便张丽芳有这项权力,也不意味着着她有对应的土地。
一切都还要看村里是否根据自己村里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调整,如果没有进行调整,那张丽芳就确实没有土地,更别说征地赔偿了。
这话让村委的人瞬间精神抖擞起来,表示2002年,村里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的时候就没有张丽芳的土地,所以2012年的土地征收赔偿也就没有她的。
张中宝却对此并不认可,直接拿出了当年他为家里6口人都申请了土地使用的宅田复量明细表。
完全能证明在2002年,女儿张丽芳就已经拥有土地了,既然有土地使用,那该属于他们的征地赔偿,就得给。
因为这份宅田复量明细表没有正规盖章,也没有村长书记和会计的签字。
在律师看来,这就是一份废弃的草稿纸。
保存该表的人已经去世,张中宝是从对方遗孀手里获得的。
只能找上书记,但书记却把事推给组长,而组长又把事推给别人,导致张中宝的事情始终得不到解决。
最后他索性将这件事交给了当地信访办处理。
因为事情发生在多年前的农村,村民法律意识不够,大多数承诺都是口头约定,导致能查到的具体证据并不多。
但他们还是从蛛丝马迹中发现了端倪。
对于当年如何抽签分地,原有的村委会成员都表示不知晓。
但对当年原组长,原代理村长的讯问后,得知当年村里土地调整是通过村民三次集体投票决定的,不存在有村民不知晓的情况。
所以信访办对张中宝的请求予以支持,并给予了答复意见书。
本以为这样就能拿到女儿的土地赔偿款,没想到村里人都不认同。
直言:不同意他种着五口人的地,但领着6口人的补偿。
尽管村民们都说的有理,但按照近一个月的调查,法院还是确定了张丽芳是有权享有土地赔偿款的。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是可以决议与村集体相关的事情,尤其是当下三分之二村民反对的情况下。
然而,这是建立在不损害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才能进行决议。
当下张丽芳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以即使村民们反对,上书三份反对表,法院最后也还是无法予以支持。
2017年6月3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设立户外法庭,公开审理,能让众多村民到场观看。
然后为了缓和村里人和张家的矛盾,法院随后更是下派专业人员,
挨家挨户去普法和讲解这次的事件,最后在村领导的帮助下这件事才能平息下来。
对于这起案件的关键线索,土地复量明细表是否正规,能否作为当初分配土地的依据,是最主要的矛盾。
而最终居委会因无法提供当初重新调整分地的具体数据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只能说,即使是基层干部,也要做到会议有记录,文件有签名,事后要盖章的行为,避免日后出现的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