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去世,留有遗嘱,把遗产留给妻子。儿子是前妻所生,常年患有疾病,没有生活来源。生父去世后,儿子一直不愿让继母全部继承案涉的一套房屋,继母将其告上了法院,要求按照遗嘱继承遗产。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继承纠纷典型案例,其中,徐州泉山法院审理的“刘某与范小某遗嘱继承纠纷案”案例受到各界的关注。法院判决,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被告有权继承案涉房屋的部分份额。
儿子患病又失去生活来源 生父去世未让其继承遗产
范某与吉某原系夫妻关系,于1989年育有范小某,后二人离婚,范某2011年与刘某再婚。范小某自2006年患有肾病并于2016年开始透析治疗,2020年出现脑出血。
范某在2021年6月订立自书遗嘱一份,载明:“我所有的房产及家里的一切财产,待我百年后,由妻子刘某一人继承,产权归刘某一人所有。”当年11月,范某去世。
范某去世后,刘某办理房屋的继承过户手续,需要范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也就是范某儿子范小某和刘某共同签字。不过接到刘某的电话后,范小某并不认可刘某独自继承范某遗产的主张,认为这个遗嘱有可能不是他父亲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可能一点财产都不留给自己。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按照范某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
法院判决该遗嘱应为儿子保留必要份额
庭审中,刘某的代理人提供了被继承人范某的遗嘱原件,以及范某生前自书遗嘱过程的视频。结合相关证据,被告和法院均认可了遗嘱本身的真实性。法院审理还查明,范小某因患有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多年来生活困难,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
法院审理认为,范某的遗嘱指定刘某为唯一继承人虽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因范小某作为范某的法定继承人患病多年,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即遗嘱的“必留份”制度。本案中,遗嘱虽然真实有效,但是法律也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留了相应的制度来保障其的生存权利,故该遗嘱应为其保留必要份额。
结合案涉房屋价值和双方实际生活情况,酌定由刘某给付范小某房屋折价款。法院遂判决:案涉房屋由刘某继承,刘某给付范小某相应房屋折价款。
遗嘱必留份制度旨在平衡遗嘱自由和法定继承人利益
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即必留份制度,是对遗嘱自由的限制,旨在平衡遗嘱自由和法定继承人的利益,以求最大限度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生存权利。遗嘱人未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遗产份额的,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本案裁判通过房屋折价补偿的方式,既保障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范小某的权益,又尊重了范某遗嘱中财产由刘某继承的遗愿,实现了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和尊重遗嘱自由的有效平衡。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 记者 马志亚 通讯员 泉法轩
校对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