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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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建设单位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工程办理完毕竣工结算后,才向施工方支付工程款。但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双方对结算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从而建设单位以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拒绝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
如果施工合同约定“结算后付款”,未结算能主张工程款吗?
最高院在《邯郸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仅约定竣工结算完成后付款,而未明确具体期限的,属于当事人对付款时间约定不明,施工单位可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确定建设单位应付工程款的时间。
最高院认为,
2011年《补充协议书》约定“整体工程全部结算(需审计部分完成后)支付至工程款总价款的97%",但对于何时完成工程结算并无明确约定。
案涉工程实际竣工日为2013年9月17日,至今已长达六年之久。原审基于鸿基公司长期拖欠工程价款对于新八集团有失公允,认定从项目完成竣工验收的最后时间作为鸿基公司应给付新八集团工程款利息的起算点,并无不当。
对鸿基公司再审申请关于应以判决生效时间作为利息起算点的主张不予支持。
据此,合同仅约定竣工结算完成后付款,而未明确具体期限的,属于当事人对付款时间约定不明,可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确定应付工程款时间。
周军律师提醒,建设施工合同应对支付工程款时间明确约定,否则可能因“约定不明”导致预期外的风险。
最高人院在《陕西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涌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37.8条约定:“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十七条“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第一款约定:“双方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比例是:按工程进度分月拨付工程价款;发包人确认工程量后支付8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决算后支付到工程造价的95%,剩余的5%为保修金。”
第十九条“竣工与结算”第二款约定:“本工程竣工后据实结算”。
此种约定被认定为对工程款付款时间有明确约定,欠付工程款利息则应从应付工程款之日开始计付,而非从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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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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