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伙同两闺蜜给男友下药,结果致其休克,法院判决:不算强奸

昌霖小先生 2023-08-16 12:34:56

如今,随着社会发展,女性地位也发生了转变。回顾从前,深受封建思想迫害的女性,也在时间的流逝中完成了蜕变。

但这个追求蜕变的过程,却时常会遭受他人攻击。毕竟,大众对于女性的定义,还始终停留在从前的阴影之下。

因此,对于国家倡导的男女平等,有不同的判断与看法。比如,女性的工作、生活,还有生理构造上的不同,都需要进行衡量。

由于,身体上的不同,女性在遇到危险时的程度也与男性大不相同,特别是在遭遇侵犯时。因此,国家出台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但这个权益,并不应该只属于女性。男性在某种程度上,也会遭遇相同的事情。我们不能因为对方是男性,就进行忽略。

今天,我们讲述的就是关于性侵的案件。一女子伙同自己的闺蜜,给男朋友下药,导致对方休克。但最后却被法院判定,无法构成强奸。

该案件发生后,也引起了网友热议。难道在性侵方面,真的需要区分性别吗?

接下来,就让我们从下文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

«——·案件摘要·——»

俗话说:“窈窕淑女,君子好逑”!男女到了一定年纪,都会陷入爱情当中无法自拔。

面对自己喜欢的女生,自然会展开轰轰烈烈的追求。而周某便是其中一位,他在一次上课途中,对张某一见钟情。

张某是艺术学院的一名学生,长相自然十分貌美。正因如此,追求她的男生也不在少数。

所以,刚开始的周某在一群男生中并不起眼。毕竟,从小到大被优待的张某根本不缺男性示好。

再加上,周某长相并不突出,只能算得上清秀二字,张某自然更不会进行了解。因此,拒绝了周某的追求。

直到发生了一件事情,才让张某彻底改变想法。

当时的张某面对众人的追求,选择了其中一位长相俊美的男生进行相处。相处过程中,张某发现该男生并不是单纯喜欢自己,反而是因为龌龊的想法而接近自己。

这个发现也让张某备受打击,她开始留意追求者的人品、秉性。最后,显然有一大批追求者都被劝退。

另一边的周某,虽然被张某拒绝,但仍旧在背后默默照顾张某。甚至,为了不让对方背负压力,一直在克制自己的感情。

看着周某如此真诚,张某答应给对方一个机会。周某得知这个消息后,高兴得一夜未眠。

第二天一早,便带着早餐到张某宿舍楼下等待。整个相处过程中,张某都是被对方照顾的一位。

哪怕再无理的要求,周某都会满足对方。因此,在一段时间相处后,张某便答应了周某做其女朋友的要求。

成为恋人后,周某更加宠爱这位来之不易的女友。经常在空闲时,带着对方四处旅游,张某对周某的依赖也越来越深。

但不知为何,感情如此深厚的两人,却在一天晚上吵了起来。原来,周某这段时间过于忙碌,忽略了女朋友张某的感受。

实在忍受不了的张某,与周某爆发了剧烈争吵。甚至,闹着要与对方分手。

两人也因为这次争吵,开始了冷战。周某觉得张某实在过于任性,自己努力学习也是为了将来更好的生活。

另一边的张某,在争吵后,就找到两位闺蜜哭诉。闺蜜一致认为要给周某一个教训,便想出了一个馊主意。

第二天下午,周某就收到了张某的邀约消息,准备前去赴约。虽然,自己与张某正在冷战,但并没有分手。

抱着谈一谈的想法,周某抵达了张某邀约的餐厅。但令他没想到的是,餐桌上不止张某一人,还有她的两个闺蜜。

这样一来,周某就无法与张某自然的交谈。但既然已经前来,便只能安然对待。

四人在用过晚餐后,张某便提出一同前往茶馆搓麻将。周某只好答应下来,接着便一同前往茶馆。

抵达茶馆后,张某与两位闺蜜,趁周某上厕所的间隙,往他的茶杯下了迷药。

毫不知情的周某,在饮用茶水后,便昏了过去。三人趁着周某昏迷,与其发生了不正当关系。

不知是三人用力过猛,还是其他原因,周某竟然陷入了休克当中。苏醒后的周某,察觉到三人行为,便立即拨通了报警电话。

但警方却告诉周某,该案件不予立案。因为,男性无法作为性犯罪受害者。哪怕在这个过程中,已经造成休克,但依旧无法作为证据。

该案件就是典行的侵犯事件,但因为受害者是男性,所以并不能以迷奸定义。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说着男女平等,但因为生理的原因,却无法达到完全平等。

所以,我们不能忽略拥有的共同权益。关于性自由是每个公民都拥有的权利,他不应该左右于男性或女性。

当然,近年来随着法律修缮,男性遭遇侵犯也有相关的解决方案。

接下来,就让我们从下文了解案件中的法律情况!

«——·以案释法·——»

一、张某以及闺蜜对周某实施侵犯构成强奸罪吗?应当如何处理?

张某以及闺蜜对周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犯罪,但并不构成强奸罪。

因为,根据中国法律,强奸的对象只能是女性。强奸罪客观上必须涉及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使妇女无法抵抗、害怕抵抗、或不知道抵抗的行为,或利用妇女的无知和无法抵抗来通奸的行为。

违背妇女意愿是强奸的本质特征,但“妇女不能抗拒”不能成为构成强奸的基本特征。这只是确定它是否违反妇女意愿的客观条件之一。

强奸主体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并承担刑事责任的男子。然而,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如果一名妇女教唆或协助一名男子强奸另一名妇女,则应视为强奸罪的共犯。

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具有通奸的目的。

如果犯罪分子没有性交目的,以不相关的行为满足性交目的,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

虽然,张某和闺蜜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但却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其中,值得注意的时,受害者是否为已满14周岁的男子,还是不满14周岁的男子。

对于14岁以下的男性来说,相当于猥亵儿童罪。对于一个14岁的孩子来说,构成强制猥亵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任何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非法侵害他人或侵犯妇女的,应被视为五年以下的具体监禁或犯罪。

应当指出的是,侵权案件受到追回限额的限制。在以下截止日期之后,就无法进行追溯。

如果,五年后法定最高刑期低于五年,则持续五年。如果,最高法定判决不少于五年,但不超过十年,则持续十年。

如果,按照最高法定比率确定的剥夺自由期不少于十年,则应为十五年。如果,按照最高法定比率确定的剥夺自由期不少于十年,则应为十五年。

如果,无期徒刑或死刑是20年后的最高法定刑罚。二十年后认为有必要进行起诉,则必须向司法部长报告以供批准。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在被告在诉讼时限内被起诉后,人权法院、人权申诉法院或公安机关没有对其本应提起的案件规定诉讼时限。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文中案件发生时,法律还没有得到修缮。因此,张某与闺蜜逃过一劫。而在如今,自然需要按照强制猥亵罪进行判处!

二、张某联合闺蜜给周某下药构成犯罪吗?

张某联合闺蜜给周某下药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再加上,周某因为三人行为导致休克,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当然,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并不包括轻微伤害在内。在一般情况下,对被害人造成的损伤是轻伤还是轻微伤,决定了对人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否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因此,区分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界限是有十分重要意义的。

凡是损伤伴有轻度器官功能障碍,受伤当时或治疗过程中对生命均无危险,或治疗后只使劳动能力有轻度下降的,都属于轻伤。

凡是损伤仅仅引起机体暂时和轻微的反应,基本不影响器官功能,一般均能自行修复的,就属于轻微伤害(表皮擦伤、剥脱、小范围的皮下血肿以及一些极轻微的骨折等)。

轻伤害与轻微伤害区别的主要标志之一,就是看能否自行修复。一般说来,轻微伤害不需要专门的手术治疗,人体通过自身的代谢功能便能使其复原。

或者仅采取简单的医疗手段和护理就能使伤势很快痊愈。而轻伤害在通常情况下都必须进行专门的治疗。

有时还需要特殊护理。否则伤势就有可能恶化、感染或引起其他严重的并发症和后遗症。

行为人实施了伤害人的行为,导致他人的身体受到了损害,伤害的程度鉴定为轻伤的,就构成了犯罪要依法被刑事处罚。

文中,张某与闺蜜的行为已经对周某构成轻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结语·——»

如今这个社会,大众都提倡男女平等。但大众所谓的男女平等,是用于各种制度的衡量。

因此,有很多人认为,男女平等是在心理以及生理上都能达到平等。但男女在生理上的差距,永远也无法做到平等。

平等的意义更加体现于心理方面,比如人格的平等。因为,早年的封建思想或文化习俗,导致男女在心理上无法真正平等。

比如,大众认为被侵犯的受害对象,只能是女性而并非男性,但其实男性也存在受害风险。

如今,针对此点,刑法也进行了相关修缮,对于猥亵的对象也不再拘泥于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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