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优待的具体办法

三剑客 2024-08-27 18:30:32

剑客行者 三剑客

今年出去旅游,有一个明显的感受是:

各地的优待政策更多了。

比如在洛阳,开通了金融支付功能的退役军人优待证,可直接刷卡乘坐公共交通;

比如在乌鲁木齐,可以去换票乘车;

比如在苏州,有绿色通道可以直接走。

当然了,远不止这些地方。

(大家可以评论区里留言你家乡的优待政策,欢迎战友们打卡)

我们期待越来越多的地方拥有更好的优待政策,

但同时,也不要过分苛责

军人优待的具体办法,全社会都在努力中。

文|剑客行者

图|大唐

编辑|剑客XY

老张,是一名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工作的战友。他说他这段时间处理最多的事情,就是关于退役军人乘坐市内交通工具优待的问题。

由于当地至今还未出台相关政策,但是退役的战友对这方面又很是期待,这落差和期待,让老张很是为难也无奈。一方面是战友们的期待,合情合理也合法,另一方面是当地工作的实际情况,具体办法暂时还不能制定实施,“有些里外不是人的感觉!”

老张说,问题的关键点,其实在于《退役军人保障法》五十三条的规定:退役军人凭退役军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公共交通、文化和旅游等优待,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这段话很明确,就是要等待具体办法出台后,退役军人才能享受到优待服务。在具体没出台之前,即使你有优待证,也无法享受服务。所以这个具体办法,很是关键!”

具体办法很关键!这话的确没错。依法依规,首先必须有法才能依据落实,否则执行什么、落实什么,具体标准又是什么,不明确如何落实。就像这个内容,虽然明确你享受优待,但是具体优待的标准却没有统一规定,免费也是优待,优惠也是优待,到底哪种优待标准的确也需要一个具体办法来统一规范。

当然,笔者今天说的重点不是这个事情,而是另一个优待,关于军人优待的具体办法问题。

这几天,笔者一个朋友发来一段话,他看不懂也不知道咋回事。同样一个事情,一个法规说“具体办法由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另一个法规却没有明确具体办法的事情,而是直接免费。“那么到底对于优待问题,是必须制定具体办法才能施行,还是无需制定具体办法只需要落实才行;另外一个说的是享受优待,一个说的是免费。到底这里的优待,是哪一种形式呢?”

还有这事!笔者查了查资料,还真是这么回事!

最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六条: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规定。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第三十七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大家可能注意到了,关于军人乘坐市内交通工具、参观旅游的关键词是:优待,具体办法。

但是在《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中,却又是这样的表述:

第五十七条 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享受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名胜古迹以及文化和旅游等方面的优先、优惠服务。

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轮渡和轨道交通工具。军人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以及与其随同出行的家属,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享受优先购票、优先乘车(船、机)等服务,残疾军人享受票价优惠。

这里的关键词又是:优待,免费。

可以看出,同样的一个事情,一个比较笼统,只说优待没有对优待的形式进行明确,但是另一个就比较具体,比如乘坐市内交通工具就是免费,没有优惠之说。对于文旅方面,则是优先、优惠服务。

还有,一个对于优待问题,明确“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具体办法是一个必要条件和基础。另一个则没有说,理解为无条件的,不需要的。

一个内容,两个规定,对于各省市来说,在具体过程中就出现了麻烦。比如对于军人乘坐市内交通工具优待这个事情,按照《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规定来说,直接是免费没有商量余地。但是如果按照《军人抚恤条例》规定来说,并没有强制要求免费,理论上打折、优惠其实也是可以的,也不算违规不落实(尽管现实中,各个省市都是落实的免费待遇)。如果这样,似乎又和《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的规定相冲突,符合这个但又不符合那个。

同理,还有具体办法的事情。按照《抚恤条例》规定,相关待遇落实是需要建立在具体办法基础上的,具体办法是一个必要条件。但是《保障法》似乎没这个要求,不用指定也可以落实。

那么对于各省市来说,到底该如何去做?如果不制定具体办法,到底算是合理合法还是违反规定?

其实对于这个问题,笔者也不知道答案,到底该如何落实才算圆满。毕竟笔者了解到的城市,军人在乘坐市内交通工具,在大多数的旅游景点,都是享受免费待遇的。结合落实《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以及制定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优待清单,各省市也基本对这项工作有了明确,也算是制定了具体办法了。

但是笔者也在思考,既然是同一个事情,也都是想把这个优待工作做好,为什么在制定法规时不能做得更好,至少做到统一,不给基层执行造成影响呢?

而之所以出现这样的问题,一方面是制定两部法规的牵头部门不一样。《抚恤条例》主要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制定,而《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相关工作是由全国人大牵头组织的。另一方面,《抚恤条例》之所以这么规定,既是对之前规定的继承和保留,也是对具体工作的总结和归纳。而《保障法》的规定,更多的是从宏观角度思考,是对各地落实情况的总结。

所以无论从操作角度讲,还是从工作实际讲,似乎都没错。现实中,对于有关优待政策的落实,也没有产生任何的影响。

但是这样的差距或差别,还是需要注意和改进。一位工作人员就曾经说,如果哪个城市真的制定具体办法中只是优惠而不是免费,这落差,这效果又该如何评价呢?

还有退役军人说,既然军人优待乘车可以不用出台具体办法也能免费优待,为什么退役军人不可以,为什么要等那个具体办法出台后才能优待?

也许这种情况是一种偶然。但是这个过程却也让给退役军人优待工作一些启示。

军人优待,也经历了一个必须有具体办法到直接免费的过程。退役军人的优待呢?会不会也会重复这样的过程,会不会在某一天通过其他方式也明确直接免费或者优惠,也无需制定具体办法。

不能说没可能,毕竟军人优待已经梳理了标杆。

所以让我们静静等待,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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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淑欣

边淑欣

3
2024-09-02 17:18

有的省份可以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