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回迁农村,不一定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要白忙活一场了。

土地交流学习 2025-03-18 18:59:31

随着国家大力推进农村"三块地"改革,宅基地、家庭承包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土地红利持续释放。

宅基地三权分置、家庭承包地经营流转机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这些改革举措正在重塑农村土地价值,为农民增收开辟了新渠道。

随着农村发展前景持续向好,网上涌现出不少城镇居民希望回迁农村的声音。也许大家想着,户口回迁农村了,就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如果不了解,法律规定,盲目回迁农村,最后有可能白忙活一场。

农村户口与集体成员关系

前面文章讲过,按照2025年5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就算

农村集体经济组成成员的认定,不再以户口是否在农村为认定标准了。我们来看看法律原文是怎么规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仅有“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够了;

必须要满足“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

总结:当你准备回迁农村,你要好好考虑你是否履行了农村集体权利义务,生计是否以集体土地财产为基本保障,不考虑清楚,不做好充分准备,你可能就白忙活一场了。

以下是“关于集体成员资格”认定司法案件

最高检人民检查院公众号:发布一篇文章“空挂户”的如意算盘落空了。

文章大概意思:某省市,某夫妇以投奔亲戚的方式,将一家三口户口先后迁移到某村集体,但是实际不在村集体生活工作。在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时候,该夫妇主张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求安置补偿的权利,最后经过实地调查听证,确定仅属于户口在村集体,实际生活工作与村集体无关联,最后法院裁定该夫妇不符合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

除此之外,实际生活中公职、参公事业单位人员,户口就算保留在农村,也不符合集体经济组成成员认定条件。

总结,不要盲目回迁农村,农村户口和集体成员资格是两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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