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证明VS法官主观判断,颠倒的证据效力—交通案件中的不当判决

泷川说趣事 2024-08-22 10:09:08

法官未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效力来判决,存在很大的误判可能性。

正常司法流程应该是严谨的而有序的。

被告律师对原告住院29天的事实提出质疑,随后被告应寻求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专业鉴定,法官再依据鉴定结果作出判断,最终否定原告关于住院29天的证据。

图片非王法官

然而,在相关案件中,法官否定医院的专业证明,主观的认为原告,在后14天仅用口服药和外用药,从而判定其并未真实住院。

这种做法就是典型的证据效力颠倒!

法官跳过重要的质证环节,自行替代司法鉴定机构做了鉴定,才是悲剧的根源。

图片非王法官--为武陟县人民法院员额法官陈丹丹

当然,即使被告寻求司法鉴定,对于这类交通事故而言,司法鉴定的结果与医院出具的证明文件,结论几乎总是一致的。

因为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它本身就是合法的,是具有法律效应的,是无法被轻易否定的。

无论是被告律师还是法官,都无法否定医院出具的专业证据!

2020.12月4日是第七个“国家宪法日”,当天,邹城法院举行员额法官集体宣誓仪式和法院开放日活动。

然而,相关法官的判决,却恰恰颠倒了证据效力。

所谓的证明效,就是则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及其程度。说明白点就是证据的价值。

很显然,医院的的证明材料的证据效力是大于法官主观判断的

法官主管的否定住院时间的长短,真的是很可怕的。

这种做法的可怕之处,不仅在于它破坏了司法的公正性,更在于它可能为法官的任意裁判打开方便之门。

我们以此类推,不经司法鉴定,法官是不是可以否定医院用药必要性?更严重的,法官是不是可以否定医院手术必要性?

图片非王法官

只要对对方提交的证据有异议,而法官可以凭借非专业常识来否定专业证据。那么是不是无有效证据只要得到法官认可,就能变成有效证据?

如果真是那样的话,我想这应该是司法的灾-NAN!

这样的司法,如何能让人信服?如何能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写在最后:

王法官的不幸遇害,让我们十分悲痛和愤慨。党某某暴力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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泷川说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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