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是否有统一标准?各地有何异同?

凌香谈趣事 2025-01-25 04:45:2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是否有国家统一标准?各地的确认办法有什么异同?

一、相同点:基本原则一致

国家层面有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政策文件,主要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该文件的第四条第(十)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相关工作提供了政策指导和方向,强调了一致的基本原则:要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生产生活情况、基本生活保障来源、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

另外,2024年6月28日颁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也对成员身份确认作出了规定。成员身份确认制度涵盖成员身份初始确认、新增取得、自愿退出、法定丧失等多方面规则。

二、不同点:特殊群体及认定程序不同

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大会确认组织成员;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违反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在不违反法定情形的情况下,可以由地方立法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因此,各地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办法整体趋同,但也有细小差异:

公职人员认定:对于公职人员是否丧失成员身份规定不同。有的地方规定公务员(聘任制公务员除外)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员工等是否丧失成员身份由地方立法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确定;有的地方可能直接规定公职人员(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等)不再具有成员身份。

外嫁女及上门女婿:部分地区规定外嫁女只要户口未迁出且在本村有承包地,就具有成员身份;而有的地区还要求外嫁女在夫家未取得成员资格等条件,才保留原村成员身份。对于上门女婿,有些地方与外嫁女政策相同,有些地方可能有不同规定。

特殊人员:对于服刑人员、劳教人员等,有的地方明确享有成员身份,服刑期不计算劳动工龄;有的地方可能根据具体情况,由村民会议或村规民约决定。

登记基准日: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的登记基准日,以明确成员身份确认的时间界限。

公示时间和次数:在成员名单公示环节,公示时间和次数有所不同。有的地方公示 7 天,有的可能公示 10 天甚至更长时间;公示次数有的是一次,有的可能要求不少于两次。

审核主体:有的地方由村民代表会议审核确定成员名单;有的地方除村民代表会议外,还需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复核。

阿宇就以几个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进行举例,大家可以看看各地政策的不同:

广东

“户口 + 义务” 标准: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二款,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特殊群体认定:对于外嫁女,如果户口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且在夫家未取得成员资格,一般认定为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于公职人员,公务员(聘任制公务员除外)通常会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江苏

综合因素考量:除了户籍、土地承包关系等因素外,还会重点考虑成员在当地的生活时间、对集体资产的贡献等。比如一些地方规定,在当地连续生活满一定年限,且有稳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与集体存在紧密联系的,即使户籍迁入时间较晚,也可认定为成员。

特殊群体认定:对于上门女婿,只要符合当地村规民约,履行了相关义务,与本地女性成员结婚后,一般可获得成员身份。对于因企业改制等原因农转非的人员,若未享受过城镇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等福利,且与村集体仍有经济联系,可能仍保留成员身份。

浙江

注重民主协商:在成员身份确认过程中,非常注重村民民主协商,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充分讨论决定特殊情况的认定。例如对于一些因历史原因存在争议的人员身份认定,会多次召开会议,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形成多数人认可的方案。

特殊群体认定:对于在校大学生,即使户口迁出,只要毕业后有回村就业创业意向,且承诺履行成员义务的,部分地区会保留其成员身份认定的可能性。对于因土地征收整村搬迁的人员,在新安置地重新认定成员身份时,会综合考虑原村资产处置情况以及在新安置地的生产生活情况等因素。

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在大原则上保持一致,且各地在具体操作和特殊群体认定上又各有特色。

法律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第四条第(十)项

(十)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改革试点中,要探索在群众民主协商基础上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第十一条 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大会,依据前条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违反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作或者变更成员名册。成员名册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确认作出具体规定。

大家所在地区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呢?有没有遇到过成员身份认定的相关难题?欢迎在评论区分享你的经历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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