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为防止继父性侵女儿,将其锤杀:他说白天要在马路强奸女儿

龙宝哥啊 2022-07-01 13:57:01

“我是你继女儿,你不能这样对我,禽兽!”重庆,女子刘某带着13岁的女儿与蒋某二婚,蒋某入赘到刘某家后就对刘某和女儿实施家暴。因担心报复只好忍气吞声。谁知蒋某竟然强行脱掉13岁女儿的裤子欲施暴,因女儿拼命反抗未得逞,最终用手导致其出血。

女儿将此事告诉刘某后,担心被人笑话没敢报警,但蒋某声称要女儿做他小老婆,并一定要将其睡到。为防止蒋某强奸女儿,刘某始终提防,凌晨12点蒋某终于趁刘某不注意扑向女儿,因刘某死死抱住蒋某,蒋某竟然脱下内裤露出下体声称明早要在公路上强奸女儿给路人看,女儿和刘某死死哀求直到凌晨3点,见母亲死死抱着蒋某睡在沙发上没有动静,女儿才上楼睡觉。

刘某担心蒋某假装睡着,在沙发床外侧挨着他,防止他上楼。

想起丈夫说过的话,以及过去8年遭受的家暴屈辱,越想越气,也担心天亮后丈夫说到做到,她觉得“防得住今天,防不住明天”,就决心打死丈夫然后自杀。她到堂屋拿起铁锤回到卧室,挥起铁锤,朝床上的丈夫乱锤直至丈夫死亡,她打算挥锤自杀时,想起孩子太小又下不了手。

母亲刘某自首后,法院判决刘某因故意杀人罪,不属于正当防卫,综合各种因素,最终判刑三年,缓刑三年。(来源澎湃新闻)

@王仪律

蒋某简直是丧心病狂,虽然不是自己的亲女儿,但是毕竟是在一起生活了六七年的父女,即便是没有血浓于水的亲情,看着每天叫自己爸爸的13岁女儿,蒋某是怎么说的出那些话,做得出哪些事情。更何况,刘某和他结婚后还为他生了个女儿,无法想象蒋某的变态心理。

这个案件之所以引起大讨论,并不仅仅是因为蒋某的禽兽行为,更是作为母亲的刘某为了防止丈夫蒋某侵犯自己的女儿,将其锤杀后被认定故意杀人而不是正当防卫,这种偏离大众理解的判决才是引发讨论的真正原因。

刘某为了保护女儿,将丈夫锤杀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我们不能从情感和道德作出判断,而是应该从正当防卫的法律构成要件来分析。

按照法律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即便是把对方杀害,也不会构成犯罪。

从规定中看,正当防卫必须同时满足起因条件、时间、防卫意思、限度和对象五个条件,因为丈夫多次对女儿实施侵犯,刘某为了防止丈夫侵犯,再加上8年的屈辱,最终选择锤杀丈夫,在起因、意思、限度和对象上都没有问题,最重要的就是是否满足防卫的时间要求。

时间要求就是满足犯罪事实正在发生,也就是对被害人的法益具有现实紧迫的危险,否则防卫就是不适时,不构成正当防卫。

本案中,法院认定,蒋某虽然实施了强奸女儿的行为,但是后续已经停止,而且经过三个多小时的打斗已经睡着,对女儿的性权益并不存在现实紧迫的威胁,随后蒋某已经在床上睡觉,意味着不法侵害行为形成的现实、紧迫危险已消除,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虽然蒋某扬言天亮后将当众强奸女儿,但该扬言并未形成现实的、紧迫的危险。故此认定刘某不构成正当防卫,属于故意杀人。

这个解释就很难让人接受,孤儿寡母面对禽兽不如的丈夫,虽然刘某抱住丈夫,丈夫也似乎是睡着了,但在当时的情况下,谁也不确定丈夫是否会忽然起来再次对女儿实施伤害,也就是说当时刘某和女儿面对不法侵害的紧迫性是现实存在的,而不是已经消失了。

司法解释也明确地指出来,被害人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我们判断案发当时不法侵害到底有没有结束,应该站在行为当时的时间来判断,而不应该从我们事后的角度来分析。

法院或许也意识到刘某在锤杀丈夫的过程中并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从而只是判刑三年缓刑三年,但这些只是考虑到蒋某自己存在严重过错、刘某主动投案自首以及刘某的犯罪属于为防止其女被奸淫并遭受严重家庭暴力、精神受到重大损害、不堪忍受而杀害施暴者、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情形。

缓刑三年是在监狱外面度过的,期间如果刘某在这三年没有任何问题,那三年判刑就不用再进监狱。但是这和正当防卫的法律效果有着本质的区别。

正当防卫意味着母亲刘某没有犯罪,也就不是罪犯,但缓刑也就意味着在法律上刘某依旧是个罪犯,这种称呼将永远伴随着她。

从报道中看,刘某似乎并没有上诉,似乎是认可了法院的这种判决,但是从我个人角度来说,不认定正当防卫的做法是不能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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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宝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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