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局:8月12日起,关键岗位人员不得擅自变更!

春柏课程 2024-08-02 16:51:16

日前,嘉兴市住建局发布《嘉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嘉建〔2024〕7号)。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8月12日起施行。

01施工单位对实名制负总责!

全市所有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应统一按照省建设厅发布的数据格式、接口标准和接入流程对接“省保障在线”主要管理平台。(详见附件1)。施工企业对所承接工程的项目实名制管理负总责。

02项目部、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不得擅自变更!

施工项目部和项目监理机构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擅自变更。

03项目负责人等人脸、虹膜考勤,每日考勤次数不得少于2次!

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应在开工前录入所有项目管理人员基本信息,并在考勤设备上进行实名认证、人脸识别。项目管理人员应在每个施工日通过现场实名制通道采用人脸、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考勤,每日考勤时长应与施工作业时间相符,考勤次数不得少于两次。建筑工人应在每个施工日通过现场实名制通道人脸识别、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方式进行考勤;每日考勤时长应与施工作业时间相符,考勤次数不得少于两次。

项目管理人员包括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专职安全员、劳务员、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等人员,还包括参与项目管理的建设、设计和咨询等单位人员。

04处罚

发现施工项目部未落实项目实名制管理职责的,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到岗履职未达标的项目和个人应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约谈企业负责人以及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等措施;限期未整改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并信用惩戒。

丽水:中标后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每日必须人脸考勤!

2月,丽水市住建局正式发布《丽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要求中标后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

1、中标后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总监等关键岗位人员!

招标项目自中标之日起(直接发包项目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关键岗位人员。鼓励施工、监理单位在超危大工程施工期间,按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增配关键岗位人员数量。

2、关键岗位人员每天必须实名认证、人脸考勤

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将关键岗位人员录入“浙江省建筑工人保障在线和“丽水智慧工地平台(实名制)”,并在考勤设备上进行实名认证、人脸识别和日常考勤,认证登记完成后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原文如下:

各县(市、区)建设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交通局、嘉兴港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各相关行业协会、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嘉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12日

嘉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发〔2021〕66号)和《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嘉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嘉建〔2023〕17号)等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实名制管理总体要求

(一)实名制管理是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建筑工人以真实身份信息录入“浙江省建筑工人保障在线”(以下简称“省保障在线”)并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二)“省保障在线”是房屋市政工程实名制信息录入、上传、考勤设备直连和目标考核的主要管理平台。全市所有在建房屋市政工程统一按照省建设厅发布的数据格式、接口标准和接入流程进行对接。(详见附件1)

(三)嘉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均应落实实名制管理。

(四)实名制管理应贯穿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项目申领施工许可证一个月内可设立筹备期暂缓实名制考勤,一个月后应及时更改项目状态并纳入实名制考勤管理。

(五)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或竣工的,施工企业应通过“嘉兴市建筑业智慧监管云平台”向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建设主管部门在“省保障在线”标注项目状态后方可停止考勤;项目恢复施工的,施工企业应向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并恢复考勤。(详见附件2)

二、实名制项目管理

(一)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合同)中约定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实名制管理要求,负责协调、督促和检查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项目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

(二)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接工程的项目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项目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

(三)设计、咨询等单位人员应服从施工项目部项目实名制管理,主动配合施工项目部做好相关工作。

(四)项目监理机构应做好本项目监理人员的实名制管理,同时督促施工项目部落实项目实名制管理,安排专人检查并在监理日志中予以记录。

(五)实名制设备供应商应坚持诚信经营,对所提供的设备全程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设备规格参数均符合规定要求,并与“省保障在线”直连,确保数据真实有效,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篡改考勤信息,不得帮助有关企业和个人弄虚作假。

(六)施工项目部和项目监理机构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擅自变更。变更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约定总数的30%。确需变更(请假)的,变更(临时增补)人员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原人员资格条件。申请变更经同意后,应将变更前人员从“省保障在线”中撤场。变更后人员及时录入“省保障在线”并在考勤设备上进行实名认证、人脸识别和日常考勤。

三、项目管理人员录入与考勤

(一)项目管理人员包括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专职安全员、劳务员、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等人员,还包括参与项目管理的建设、设计和咨询等单位人员。

(二)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应在开工前,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人员配置情况、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要求,通过“省保障在线”录入所有项目管理人员基本信息,验证二代居民身份证等相关信息,并在考勤设备上进行实名认证、人脸识别。

(三)项目管理人员应在每个施工日通过现场实名制通道采用人脸、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考勤,不具备封闭式管理的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每日考勤时长应与施工作业时间相符,考勤次数不得少于两次。

(四)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人员、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专职安全员、劳务员、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若有)、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等管理人员每月在岗履职天数按合同约定执行,如合同未约定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建筑工人录入与考勤

(一)建筑工人是指在项目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或提供辅助劳务的人员。

(二)施工企业应按照要求开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通过“省保障在线”及时录入所有进场的建筑工人基本从业信息、验证二代居民身份证等相关信息,在考勤设备上进行实名认证、人脸识别。

(三)建筑工人应在每个施工日通过现场实名制通道人脸识别、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方式进行考勤;每日考勤时长应与施工作业时间相符,考勤次数不得少于两次。

(四)建筑工人应积极配合做好信息采集入库以及考勤工作,未通过“省保障在线”实名登记以及考勤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建筑工人撤场的,应及时办理撤场手续。

五、监督管理

(一)管理人员考勤信息是施工、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履行合同的重要依据,是建设主管部门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行为和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的检查依据,也是业绩核实、信用评价、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建筑工人考勤信息是建筑工人与施工企业之间存在劳务雇佣关系的重要依据。

(二)各参建企业、项目部应高度重视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工作,加强日常到岗履职管理和系统核查工作,确保企业主体责任和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岗位责任落实到位。

(三)项目监理机构应加强对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实名制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发现施工项目部未落实项目实名制管理职责的,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四)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各参建单位全面落实项目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要求,在开工交底时,按规定检查实名制管理硬件设施设备的安装情况、人员实名制认证情况、与“省保障在线”对接情况。定期对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落实情况进行系统核查、现场抽查。对到岗履职未达标的项目和个人应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约谈企业负责人以及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等措施;限期未整改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并信用惩戒。

六、其他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8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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