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小故事:准爸爸车祸妈妈替胎儿索要抚养费被驳回

幼萱谈社会 2023-10-14 02:34:01

#民法典小故事#【002】准爸爸车祸 妈妈替胎儿索要抚养费被驳回

李女士已经有六个月身孕了,夫妻两人对未来宝宝非常期待,甚至已经起好了名字。这一天,李女士在丈夫张先生陪伴下,到医院检查身体,不想在回家路上,发生的车祸,孩子保住了,但是张先生当场死亡。

事发后,李女士将肇事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同时,以胎儿母亲的身份,诉请法院判令肇事方赔偿遗腹子抚养费50万元。

法院认为,李女士以原告身份,诉请赔偿遗腹子抚养费,有悖于我国民法立法中“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的规定。因为李女士腹中“遗腹子”在一审法院受案时尚未出生,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李女士也不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同时,法院告知李女士,可在胎儿出生后以婴儿的名义另行起诉,并以婴儿监护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律师说法我们《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根据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法律准则,尚未出生的胎儿还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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