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产证上加名也可能无法分到房产”的话题近日登上热搜,引发广大网友热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正式施行,其中,第八条明确规定了房产分割的具体规则,防止“洗房者”通过短婚获取房产。
案情摘要
小李和小张结婚后,小李父母全额出资为他们购买一套婚房,但未明确约定该房产只赠与小李一人。几年后,两人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在财产分割时,小张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综合考虑了小李父母的出资情况、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最终,判决房产归小李所有,但小李需对小张进行适当补偿。这一判决体现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的精神,既保护了出资方的利益,也兼顾了婚姻中的公平原则。
典型意义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时,父母出资的情况较为普遍。这种出资可能是全额出资、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共同出资。如何在离婚时合理分割这些房产,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沈阳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辽宁子吉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蕊律师介绍说,《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父母出资赠与的财产,除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以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赠与合同未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的情况下,应按照《民法典》规定,认定为是赠与夫妻双方。但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特定意图应被充分考虑。尤其是当子女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便离婚时,父母出资购房的初衷和目的可能已无法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在这一基础上,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情况进行了细化,进一步明确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考虑出资来源情况,同时也要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司法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张蕊律师说,该条主要涉及夫妻在婚姻期间购置房屋时,父母出资情况下的财产分割规则。核心要点是约定优先,有明确赠与约定时,按约定处理。无约定时,法院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判决房屋归属并决定补偿。
如果父母全额出资,有明确赠与约定按约定处理,房屋归受赠子女一方。无明确赠与约定法院可判决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并根据共同生活、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家庭贡献及房屋市场价等因素,决定是否补偿另一方及补偿金额。
如果父母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出资,有明确赠与约定按约定处理,出资部分归受赠子女一方。无明确赠与约定法院根据出资比例及诉讼请求,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家庭贡献及房屋市场价等因素,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方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律师建议
张蕊律师建议,首先明确赠与合同约定: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时,应明确赠与合同的约定,以避免后续纠纷。其次,保留出资证据:父母一方要注意保留相关的出资证据,如:转款凭证和收条,以证明出资的性质和用途。婚姻关系中的财产问题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避免利用婚姻关系进行财产转移等恶意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