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劳分配,多劳多得,是我们对待劳动约定俗成的一种看法。但在现实社会中,有时候会发生多劳而一无所得的事情。本以为只要辛勤付出就会有回报,但是有时也会遇上无良的企业或老板,恶意拖欠工资甚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其实老板这种行为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那么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怎么处罚呢?许多人遇到这样的事不知道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天陈律师就给大家讲讲有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有关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为了正确理解该罪名,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本罪属于不作为犯:构成要件中支付劳动报酬与行为人既转移财产逃匿的关系
本罪行为内容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法条将其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二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月16日《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拒付案件解释》)指出,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1)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2)逃跑、藏匿的;
(3)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4)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实际上,第二种类型可以包含前一种类型。
换言之,即使行为人转移财产或者逃匿,但只要支付了劳动报酬,就不可能构成本罪。反之,只要不支付劳动报酬,即使行为人既不转移财产又不逃匿,也可能构成本罪。由于本罪行为的实质是不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属于不作为犯,所以,上述两种类型的行为都以行为人有支付能力为前提。转移财产时,已经表明行为人具有支付能力;行人没有支付能力而逃匿的不可能成立本罪。拒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既可能表现为不支付劳动者的全部报酬,也可能表现为不支付劳动者的部分报酬。
(二)需有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还有一个必须注意的点是根据刑法规定,只有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才构成本罪。换言之,即使行为人转移财产、逃匿或者声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但在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即支付劳动报酬的,不成立本罪。
对其中的“政府有关部门”不宜作广义理解(如不应包括工会组织),而应解释为劳动行政部门,包括其中的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应是正式方式,包括书面方式以及通过会议方式责令。劳动行政部门个别人的口头或者电话责令,不应当包括在内,否则会造成本罪认定的恣意性。根据《拒付案件解释》的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三)应认定为故意的几种情况
1、明确表示拒不作为的,即明确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当然地认定为故意。包括无正当理由拖欠,不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因失误而漏发劳动报酬的,不成立本罪。
2、虽表示应支付,但主动实施作为,为不支付找借口的,应认定故意。
如无正当理由转移财产,造成无支付能力假像的;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指使发放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工作人员逃匿,造成无法支付假像的;
非法克扣工资或罚款的。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劳动行政部门即各级劳动监察大队已向用人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2、各级信访机关已向用人单位送达批转文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四)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既有危害行为又有危害结果,且两者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成立本罪要求数额较大。根据《拒付案件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1)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如果接手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护:
(一)是否转移财产,逃匿的行为
具体案例如鲍茂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2015)榕刑终字第951号)
本案涉及的2012年9月份工程款协议约定的支付时间为2012年10月10日,2012年6、7、8月份20%工程款协议约定的支付时间为项目全部完成后,春节(即2013年2月10日)之前。福建省闽侯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协议约定的付款时间尚未成就时便于2012年9月28日向上诉人发出限期整改指令书,该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依法不能认定为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令支付行为。其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在案的证据无法证明上诉人鲍某某存在隐匿财产或者逃跑、藏匿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
(二)是否有能力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具体案例如 许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2016)鄂0114刑初275号)
被告人许某某离开其经营的场所时,向部分劳动者说明因“资金周转困难”、“没有赚到钱”,暂无能力支付劳动报酬,并允诺“出去打工给工人还钱”;在接到蔡甸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向其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之前,与部分劳动者依然保持电话联系;2015年12月10日,被告人许某某应劳动者马某4电话之约回到其经营场所与马某4等人商谈偿还劳动报酬事宜,上述事实充分证明被告人许某某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劳动报酬之前并无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蔡甸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向被告人许某某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之后,其工作人员与被告人许某某电话、短信联系时,并非要求被告人许某某按照规定的时间接受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调查处理,而是催促其按限期改正指令书的内容执行,许某某以短信回复形式明确表示“把厂里事情搞清楚了再付”,该行为不能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的行为。故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许某某采取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指控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公诉机关并未提交证明被告人许某某有能力支付的其他财产证据,故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许某某有能力支付劳动者报酬而拒不支付的指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三)是否形成了劳动关系
具体案例如 张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2016)辽0411刑初65号)
法院判决为被告人张某某与张某1签订协议约定以消防箱个数支付工程款,张某1负责组织人员、设备、工具施工(包括吃住安全等方面),达到工程验收条件,即被告人张某某与张某1之间是承揽合同欠款的民事法律关系,被告人张某某与劳动者之间未形成劳动关系,被告人张某某拖欠的是工程款,而非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故被告人张某某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四)有关部门是否按流程送达了表示责令的文件和通知
具体案例如张东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2018)黑1221刑初98号)
公诉机关主张望奎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于2015年7月6日在惠某小区张贴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同时还以发送短信方式送达了该内容。
但最终经查,1、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在惠某小区张贴了该决定书 2、以发送短信方式将该内容发送给153××××9999,但是没有证据证明此时该号码的使用人是张东良。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东良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张东良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若对本罪还有什么疑问,欢迎评论区或私信提出。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繁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