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足球一级运动员证书,需要10万?|独家

九五体育 2024-11-04 18:07:24

要想获得足球一级或二级运动员证书,一般的程序是,需要参加全国足球比赛并取得优异成绩,然后向当地足球协会或体育局提交申请材料,并缴纳评审费用,等待审核通过后才能够可获得证书。

有了足球一级或二级运动员证书,尤其是足球一级运动员证书之后,在体育生高考升学、未来就业等方面具有多重作用。

因此,总有人想走捷径获得,也总有人想借此谋取利益。

1、一级证书最高需要10万元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玄武区法院”)2024年2月的一则民事判决书,向外界展示了“办理足球一级运动员证书最高需要10万元”的故事,这是一场围绕着“办理足球运动员等级证书”而发生的纠纷。

根据南京玄武区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2021年11月,原告柏某询问被告尹某某能否办到足球一级或二级运动员等级证书,尹某某表示能够办到,方法为:“为需办理的足球运动员提供参加2022年中国足协会员广东省超级联赛的比赛,根据比赛成绩、出场时间,符合要求的就可以办理足球一级或二级运动员等级证书。”

柏某和尹某某多次联系,尹某某“讲办理一级运动员等级证书需要9万元至10万不等,二级运动员登记证书需要6.5万元,同时,还要提供运动员的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尹某某还承诺,如办不了相关证书,百分之百退还其所收款项。

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前后,柏某提供了五位运动员身份证原件和相关资料给尹某某,用于办理一级二级运动员等级证书。

柏某某收取了五位运动员的相关费用41.96万元,分别为:李某某9.32万元,刘某某9.32万元,范某某10.32万元,孙某某6.50万元,张某6.50万元,全部转给了尹某某。

万万没想到啊,足球一级、二级运动员等级证书居然要那么贵?最高居然需要10万元以上……

当时,尹某某是XX足球俱乐部的主教练,但是他也无法直接为柏某办理委托事项,本案的另一被告姚某是该俱乐部的老板,尹某某问姚某能不能办理足球一级或二级运动员等级证书,姚某说可以办理,尹某某遂委托姚某办理。

南京玄武区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此后,柏某多次要求尹某某提供上述五位运动员的比赛秩序册和成绩册等相关赛事材料,但是尹某某一直没有提供。

后来,尹某某告知柏某不能办理一级、二级运动员等级证书。既然无法办理,柏某就要求尹某某退还已支付的费用。

2022年11月,尹某某退还了柏某6万元,尚有35.96万元未退还。后来,柏某才知道尹某某也不是直接办理一级、二级运动员等级证书的人,他是委托此案的另一个被告姚某办理委托事项,并将款项转付给了姚某。

虽然两被告未返还柏某35.96万元,但是交钱办证的运动员们可不愿意了。2023年6月,刘某某的委托人王某在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淮南田家庵区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为柏某、尹某某。

经审理,淮南田家庵区法院于2023年8月15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柏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退还原告王某9.32万元;2.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为维护合法权益,柏某选择将两被告尹某某、姚某诉至法院。

2、被截留的7.72万元算什么费用?

2024年2月20日,在法庭上,被告尹某某表示,原告柏某所述都是事实,“但是原告把钱给我之后,我把钱给了姚某,我有转账记录,所以我不同意退还原告35.96万元,目前我也找不到姚某。”

另一被告姚某未到庭应诉,亦未发表答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南京玄武区法院认为,原告柏某委托被告尹某某通过参加中国足协举办的比赛获取一级、二级足球运动员等级证书,尹某某接受委托,双方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

在民事判决书中,南京玄武区法院认为,因原告柏某委托的事项被告尹某某没有完成,尹某某在接受委托时承诺,如未完成委托事宜即全额退款,故柏某要求被告尹某某退还原告为完成委托事项支付的款项35.96万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另一被告被告姚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尹某某收到柏某的款项后,已提供证据证明将其中的34.24万元支付给被告姚某,委托姚某办理柏某的委托事项,因姚某在收取尹某某的委托款项后,未完成委托事项,柏某要求姚某在其收取的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

据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南京玄武区法院判决:“一、被告尹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柏某35.96万元;二、被告姚某对被告尹某某的上述债务在34.24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这里面有一个细节值得玩味,柏某收取了五位运动员的相关费用41.96万元,全部转给了尹某某。但是,尹某某仅仅“将其中的34.24万元支付给被告姚某”,也就是说,尹某某还有7.72万元没有给姚某,这笔钱算什么呢?中介费?介绍费?居间费?还是什么……

尹某某后来退还了6万元被柏某,这就是为何柏某起诉的最终金额是35.96万元(41.96万元-6万元=35.96万元)?

尹某某是否进行了上诉,尚不知晓,从诉讼的习惯来看,大概率是要再次上诉进行二审判决的。

3、不要盲目相信谁能办理运动员证书

除去上述的案例,还有一个法院判案可以更加清晰的解释“委托他人办理运动员证书”的风险与不妥。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碑林区法院”)2024年8月30日审理了一起民事纠纷,2023年10月20日,原告左某某委托案外人邹某某向被告陈某某指定的案外人宋某某账户转款4万元。

通过对原、被告2023年12月6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被告均认可被告陈某某未偿还原告左某某的款项为1.85万元。

另据西安碑林区法院调查,原告左某某称其系长春市一家足球俱乐部的教练,上述4万元系其委托被告陈某某为其学生办理国家运动员等级证书的费用。

西安碑林区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根据上述审理查明的事实,左某某所委托的事项扰乱了国家运动员等级证书办理的正常秩序,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应属无效,陈某某依法应返还左某某“因为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所取得的财产。”

因被告陈某某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西安碑林区法院判决:“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左某某1.85万元。驳回原告左某某其余诉讼请求。”同样,“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所以,对于那些盲目地或者想“走捷径”获得国家运动员等级证书的人,最好不要委托他人进行办理,有违公序良俗。哪怕是合理委托,也至少留个心眼,对方到底有没有能力办理国家运动员等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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