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发挥行政执法监督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市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部署安排,经各单位报送,现遴选发布5个涉企行政执法监督典型案例,以供各单位借鉴学习。
案例一
某司法局对市场监督管理局不规范行政行为监督案
【关键词】
市场监管 不予立案告知书 群众举报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2日,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菏泽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涉嫌宣传促销、遮挡商品条形码。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后,经过调查,认为该店手续齐全,不存在举报的销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违法事实,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出具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举报人接到不予立案告知书后,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经过调查后,决定撤销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责令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处理。举报人于2025年1月2日向司法局申请对涉案执法人员处理。司法局收到问题线索后依法开展执法监督。
【监督处理】
司法局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了《行政执法监督调查函》,就案件的基本情况、调查处理过程及结果、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履行情况、责任查究情况及(拟)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作出回复,同时将涉案卷宗、材料一并报送。经调查核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违法线索进行核查后,认为确实不符合立案条件,但在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时,存在笼统表述为“不存在你所举报的该店销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违法事实”的情况。我局督促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执法文书不规范、不严谨等情况进行查纠整改,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2025年1月9日,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案涉办案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处理。
【典型意义】
行政执法监督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司法局主动介入、精准监督,倒逼执法机关全面核查问题,避免行政争议反复衍生,同时以个案监督推动执法规范化水平整体提升,彰显了“刀刃向内”的监督勇气。本案中,司法局在收到问题线索后,依法立案,并启动调查程序,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发送《行政执法监督调查函》,对案件各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推动问题的发现与解决。在认定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时存在表述笼统问题后,司法局要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今后工作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严谨细致地撰写各类执法文书,避免因表述不清等问题引发行政争议。同时通过倒查行政执法不规范行为并追究办案人员责任,警示执法人员必须牢固树立责任意识、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对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具有示范意义。
案例二
某司法局对某行政执法机关未规范亮证
执法监督案
【关键词】
涉企执法 亮证执法 重复检查 个案纠偏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司法局接到某企业负责人实名投诉,反映某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未出示执法证件,认为该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不规范,没有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等规范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遂向司法局申请行政执法监督。
【监督处理】
司法局会同政府办等部门成立专项监督组,对该行政执法机关涉嫌执法不规范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并走访部分相关商户和企业,了解涉企执法检查的有关情况。通过调取执法记录仪,核查涉事执法人员执法证件信息及当日执法记录仪视频,同时,对涉事执法人员进行询问,要求其对执法过程中未出示执法证件的行为作出解释说明。为获取更全面客观的信息,监督组还走访了5家同类企业,通过与他们面对面交流,了解涉企执法检查的有关情况,包括执法人员在其他执法活动中是否也存在类似不规范行为,以及执法检查的频率、方式、内容等是否合理合法。在走访过程中,其中1家企业反映存在“重复检查”等问题。某司法局依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向该行政执法机关下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要求该行政执法机关针对执法人员未亮证执法的问题立行立改,加强对全体执法人员的教育管理,确保今后在执法活动中严格落实“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推行“综合查一次”执法模式,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同时,责令该执法人员作出书面检讨,并在该行政执法机关内部进行通报批评,惩一儆百。
该行政执法机关在收到《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后,立即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整改措施,组织全体执法人员开展执法规范专项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同时,建立完善内部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日常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典型意义】
亮证执法是执法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通过监督纠正“不出示证件”等问题,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针对企业反映强烈的“重复检查”的问题,推动建立完善涉企检查机制,从源头上减少对市场主体的干扰。同时,以“个案纠偏”带动“全员规范”,通过“监督—整改—规范”,形成闭环管理,实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监督效果。
案例三
某司法局对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投诉处理执法监督案
【关键词】
投诉处理 法定职责 行政复议 投诉举报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某行政相对人通过邮寄方式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某美食店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为,要求处理投诉并查处商家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4月15日签收投诉举报信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遂向某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确认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投诉处理的法定职责行为违法。司法局获知情况后,依法对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行为开展监督。
【监督处理】
司法局成立专项工作组,对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投诉处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调查发现,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行政相对人的投诉举报信后,虽然进行了内部审查和核查,但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正确履行投诉处理职责,且通过电子邮箱发送的回复文件为空文件夹,未有效告知投诉人处理结果,这一行为违反了关于投诉处理时限和告知义务的规定。
针对上述问题,司法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指出其在投诉处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并要求立即进行整改。同时,督促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内部管理,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确保今后类似问题不再发生。
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后,立即组织对系统内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进行全面自查自纠。针对行政相对人的投诉事项,市场监督管理局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并通过邮政挂号信方式将处理结果正式告知行政相对人。同时,加强了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了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能力。
【典型意义】
司法局作为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依法对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及时指出其在投诉处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并督促其进行整改,这不仅规范了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警示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公正、高效和权威。
案例四
某司法局对市场监督管理局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监督案
【关键词】
违法法定程序 罚缴分离 收支两条线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某司法局接到“互联网+监管”问题线索反馈,举报称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办理“王某某果蔬门市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中违反法定程序收取当事人罚没款。核实发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王某某果蔬门市部批发的蔬菜进行监督抽检中发现农药残留不合格,拟做出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元的处罚决定。当事人王某某在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当日,以现金形式向执法人员缴纳了5003元罚没款。执法人员违规收取罚没款几日后,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罚没款上缴至国库。该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一方面违反法定程序,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前收取当事人王某某的罚没款;另一方面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收取现金。当事人反映问题属实,司法局决定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
【监督办理】
司法局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一是坚持“查、改、治”共同发力,以该案件切入深挖问题根源,由纪委监委、财政局、审计局、司法局组成监督检查组,采取一线走访、抽查案卷、大数据对比等方式对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以来的全部案件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全面起底问题线索;二是下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和《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决定书》,明确整改问题和具体建议,暂扣相关人员行政执法证件90日;三是督促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局视情节轻重免去该案负责同志职务,给予具体办案人员政务警告处分;四是召开全县加强和规范执法工作会议,开展行政执法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动员全县上下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完善执法制度体系、规范行政执法方式,不断打造规范公正文明的法治营商环境。
【典型意义】
行政执法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这是确保执法行为合法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的关键所在。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将执法程序合法性作为监督重点,充分发挥行政系统内部纠错纠偏机制作用,对发现的程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以本案为例,县司法局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获取问题线索后,经深入核查发现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罚款缴纳环节存在程序违法。针对这一问题,司法局依法启动执法监督程序,不仅督促涉事单位对案件程序进行规范补正,更推动市场监督管理局从源头上加强制度建设,通过强化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完善日常管理机制等举措,切实提升执法队伍依法行政能力。这一监督过程既有效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通过规范执法程序彰显了法律权威,实现了行政执法监督“纠正个案”与“规范整体”的双重价值。
案例五
某司法局对交通运输局涉企检查频繁
行政执法监督案
【关键词】
检查频繁 执法监督 扫码入企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份,某司法局到某产业园进行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督导检查。在与企业座谈中,企业代表反映某交通运输局对挂车制造企业、运输企业检查过于频繁,某些执法人员在企业门口设置检查点,全天候分班次对挂车产业园区道路巡逻检查,产生罚款较多,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司法局依法决定对交通运输局开展行政执法监督。
【监督处理】
司法局邀请纪委监委依法开展联合执法监督,对反映的情况开展核实调查。对交通运输局分管领导、执法负责人等进行询问调查了解到,道路执法中确实存在巡逻检查频繁,检查站点布置不合理等问题,影响了企业发展。司法局当场提出执法监督意见,要求交通运输局合理规划检查点,不得在企业门口开展执法活动,并且制定检查计划,确定合理检查次数和频率;交通运输局当场表示接受意见,并按照意见实施执法检查活动。经过一段时间督导检查和回访企业,发现交通执法检查活动明显减少,罚款金额也随之降低,营商环境明显改善。
【典型意义】
目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已成为市场经营主体反映较为强烈、意见较为集中的普遍性、突出问题之一,司法局作为本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必须采用有效措施全面规范执法行为,严格行政执法监督。本案中,司法局联合有关部门深入执法机关内部,现场指导纠治相关问题。同时,积极推行“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六项举措”,研发涉企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发挥互联网大数据赋能作用;入企扫码,严格控制各执法单位入企检查次数、方式;案件审核,精准对有关执法部门重大执法决定先行审核把关,防止过罚不当,以罚代管。这些做法对规范行政检查,降低检查频率,减少对企业经营活动不当干扰具有重要作用。
来源:菏泽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