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偿命,按理来说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可这里面一旦涉及未成年人,事情似乎就没有那么简单了,因为未成年人的身份,即便是他们杀了人也不用承担刑事责任,而对于被害者家属来说,则要承受着一辈子都无法抹去的痛苦。提起发生在湖北的“未满12岁男孩杀害4岁女童”,可以说是刺痛了很多人的心。
据@南方都市报 的爆料:湖北荆州公安县未满12周岁男孩杀害4岁半女童一事有了新进展,2024年1月25日,女童家属向记者发来了警方提供的《撤案决定书》显示,这名男孩作案时因未满12周岁,无刑事责任能力,据刑法规定撤销此案;针对此事,哟记者从当地公安局的工作人员处获悉,目前犯案的男孩正在专业机构接受心理矫正。
据此前的爆料:2023年8月30日,涉事的男孩哄骗被害的4岁女童,说带她去一个好玩的地,后来将其带到了一处杂草丛生的菜园,之后将其推入了粪缸致其死亡,而男孩的作案动机仅仅是因为女孩和他的妹妹因玩具多次吵闹。
客观上来讲,涉事的男孩虽然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对于他的家属来说一定得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能所有的痛苦都让被害者家属来承担。最后,不知大家对此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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