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州,一女子通过短视频自学针灸后,竟然在没有任何资质和证书的情况下收费为村民针灸。
不幸的是一村民在经过她针灸后死亡,该女子也被检察院起诉。
事情回顾
王某原本只是一个普通的农村妇女,一次偶然的机会,她在刷短视频时看到了关于针灸的内容,好奇心驱使她开始自学针灸。
起初,王某只是拿自己做实验,在自己身上扎了一段时间,感觉也没出什么问题。
于是她又拿自己的丈夫开刀,丈夫在她的针灸下也没有任何不适。
一段时间后,王某飘了,觉得针灸不过如此,她完全可以用针灸治病救人了。
于是她开始在村里开设诊所,自称是"懂针灸的医生",专门收费为村民看病。
村民李某原本身体就不太好,听说村里来了个懂针灸的"医生",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找到了王某。
王某二话不说,给开了5次针灸的"药方",每次100,一共收费500元。
李某倒也真的听话,前4次针灸都按时完成了,可就在第五次针灸还没开始时,李某突然感到浑身难受。
王某见状,让他下床走两步,没想到李某直接两腿一软,脸色发黑瘫倒在了地上。
送医后,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医生诊断他是因为冠心病发作导致了心力衰竭。
事情闹到了公安机关这里,警方调查发现,李某之所以猝死,虽然主要原因是他本身的疾病,但是王某的针灸刺激了病情,加速了悲剧的发生。
王某在接受调查时也承认自己确实是自学的针灸,没有任何行医资格。
后来,她又通过家属四处筹钱,赔偿了李某的家人以求得谅解,希望因此能获得从轻处罚。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此事?
法律分析
刑法第336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虽然被害人李某死亡的主要原因在于自身疾病,但王某的针灸行为却是诱因,加重了悲剧后果的发生。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行医行为不是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不应认定为"造成就诊人死亡",但是属于刑法第336条中的“情节严重”。
也就是说刑期在3年以下,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至于王某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谅解的行为,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但一般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
因为刑事案件关乎公共利益,不是当事人之间和解、给钱了事就能抵消的。
只要警方对王某刑事立案调查且检察院同意批准逮捕,即便王某因已经赔偿并获得谅解,还是会被起诉的,只是可以从轻处罚罢了。
写在最后
王某错就错在她无证,要是有证的话或许还不至于这么严重。
还有就是胆大包天,才学了个皮毛就敢给人扎针,按理说有基础疾病的人是不能贸然下针的。
“速成版”的医生没出事儿那是运气好,出事儿了就跑不了。
这是人的问题,和针灸没有关系,老祖宗几千年传下来的肯定都是好东西,如果东西不好,也传不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