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王蒙
一、本罪概念及法律规定
破坏性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本罪犯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制度及矿产资源保护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为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不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致使矿产资源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达不到设计要求,导致矿产资源被破坏和浪费的后果。
(三)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一般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后果,还积极追求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
(四)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构成本罪。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三、本罪定罪量刑的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环的,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贵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非法采矿解释》第六条规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十万元至—百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二十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环”。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及“是否属于破坏性开采方法”,根据《非法采矿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报告,并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四、律师建议
相对于非法采矿而言,破坏性采矿案件在实践中比较少见,但是对于矿业企业而言,却是很容易触犯的罪名。因此,企业一定要增强依法合规意识,在矿山建设及开采过程中,如果需要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务必要做到先办证、再开采,避免被认定为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