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信用中国》公开信息显示:2022年11月21日,衡水市生态环境局以无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为由对河北省枣强县人民医院罚款3.5万元。
天眼查显示:枣强县人民医院累计被行政处罚4次,处罚总金额达53.122859万元。
2018年6月27日,因不缴少缴印花税被国家税务总局衡水市税务局稽查局处罚36.6万元;
2021年3月10日因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被枣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30000元;
2021年10月14日因采取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被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199256元;罚款99628元。
本网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2019)冀1121民初363号 冯清竹、冯世法等与枣强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获悉,原告冯清竹、冯世法、冯兰春、冯兰影与被告枣强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枣强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枣强县人民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本案系因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引起的民事纠纷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范畴,经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枣强县人民医院在对徐俊英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失与被鉴定人徐俊英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本院综合考虑被告的诊疗过失、徐俊英自身病情发展在徐俊英死亡结果中起到的作用,酌定参与度为35%为宜。
原告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6098.2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天×100元/天=300元、护理费3天×102元/天=306元、营养费3天×30元/天=90元、鉴定费27000元(其中被告枣强县人民医院支付15000元)、丧葬费32633元、死亡赔偿金30548元×14年=42767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以上原告方的损失共计544099.27元,其中被告已支付的尸检费15000元、停尸费2542元应予扣除。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的35%即544099.27元×35%=190434.74元-15000元-2542元=172892.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