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身陷京华城案羁押数个月,民众党支持者连日抗议司法不公,拿着「押人取供」的手牌高喊要赖清德放人。
台湾地区民众党前主席柯文哲涉京华城等四大案遭台北地检署起诉求重刑,法官从裁定交保、佩戴电子监控到重新回到牢笼,整个过程遭外界质疑司法有高度不确定性,同样的事证,法院竟可作出完全不同的判断,二审撤销交保的理由也不同,检察官以「抗告吃到饱」方式,变相强迫法官押人,法官在羁押被告后心证已成,未来势必得判柯文哲有罪,若判决无罪,就变成一场冤狱闹剧。
在诉讼上检察官与被告是「攻击与防卫」相对立的角色,法院则为公平审判者,检察官在柯文哲羁押期限4个月内提起公诉,代表「侦查已完备」,如今柯文哲移审交保后再度羁押,外界依照起诉书所载内容,检察官是否侦查未完备,因而想透过中立法院「接棒侦查」。
形式是审判实质法院还在「接棒侦查」
柯文哲起诉移审后,北院首次裁定他以3千万元交保(台币,下同,约91万美元),北检抗告成功,北院第二次裁定加保为7千万元(约213万美元),外加电子监控,北检不服再抗告,台湾高等法院以「7大理由」二度撤销原裁定,发回北院二次更裁,理由之一是「现今科技发达,网络秘密通讯隐蔽性极高,不能排除有互相勾串之的可能」。
若如裁定所言,现今网路秘密通讯隐蔽性极高,被告与证人之间有高度勾串可能,「考量趋吉避凶的基本人性」,所有涉及刑案的在押被告交保后,都会暗通款曲进行串灭证,刑事诉讼的交保制度有何存在必要?不如修法废除。
同样事证不同判断裁定见解如月亮
二度撤销柯文哲交保的是高等法院审判长谢静慧合议庭,对照八年前谢静慧针对桃园老翁吴声鸿涉杀人案抗告的裁定理由,与柯案的法律见解截然不同,为何同一个法官会有不同判断标准?莫非真有其他因素考量?当年裁定指出,本案涉犯杀人罪的共犯仅有被告吴声鸿及彭姓共犯两人,而彭案发当日即逃亡至国外,经检察官通缉在案,原审认为吴与在逃彭姓共犯仍有勾串之虞,而有羁押之必要。但被告湮灭自己刑事犯罪证据,天经地义,刑法不处罚,以被告有灭证之虞,作为羁押理由,显然违反武器平等原则。
现今民法官制度上路,未来将扩大适用贪污治罪条例,民法庭采「起诉状一本主义」,也就是检察官起诉被告时,仅能向法院提出起诉书,而不会将卷宗及证物一并送交法院,避免心证上产生预断,对照柯案来看,法官心证已被污染,裁定见解犹如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样,形式上看来是审判,实质上却还在「侦查」,审检一鼻孔出气,自失公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