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很多国家公职人员来说,难免会遇到被一些朋友所提出的“走后门”要求。很多公职人员就是因为同意了这样的要求,而导致自己前途被毁。而本案中的冯某,作为一名人民警察,却成功坚本心,拒绝徇私枉法,因此得到了表扬。
【案情摘要】
一天,一位姓古的男子因为开车出去聚会,其间喝了很多酒,导致自己处于明显的醉酒状态。
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下,古某依旧心存侥幸心理,选择开车回去。
结果半途之中,因为夜色太黑,而且其本人因为醉酒的缘故神志不太清,反应力也不行。最终出了一场车祸,同前方迎面而来的车辆撞击在一起。
值得庆幸的是,双方都没有在这场车祸中受伤。
很快,交警部门马上派人来处理这起事故。古某和另一位驾驶员在经过酒精测试后,最终显示古某体内的酒精含量超过了每毫升80毫克。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标准,已经明显处于醉酒驾驶了。
由此,交警依法准备将古某带回去。而古某这边为了避免被处罚,他打电话给了一个朋友冯某,他是当地交警大队的副队长。
但冯某并没有同意古某的要求,坚决不肯对其提供帮助。就这样,古某被交警依法带回去,将其驾驶证扣押六个月,并处一定的罚款。
原本以为本案就这样圆满结束了,然而没过多久,事情有了波折。
当地检察组的工作人员将冯某找过去谈话,表示他们收到了举报信,上面写着你曾经利用权限对古某的醉酒驾驶案件进行包庇。
对此,冯某向检察组的工作人员,详细解释了整件事情的来龙去脉,明确表示了虽然古某是朋友,但自己并没有包庇他。
由此,检察组的工作人员去做了相应的调查,发现冯某确实没有包庇古某。
面对朋友的不合理要求,冯某最终坚持廉洁奉公,没有徇私枉法。对于一个知法守法的公职人员来说,组织就是其最大的靠山。
【以案释法】
本案中所涉及的法律争议性要点主要有以下几个:
1.本案中,如果冯某真的徇私枉法了,那么他最终需要受到怎样的处罚?
2.醉酒驾驶的古某需要受到怎样的处罚?
1.本案中,如果冯某真的徇私枉法了,那么他最终需要受到怎样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公职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自己手中的职权,为他人提供便利,致使公共财产、国家以及人民的合法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将会构成滥用职权罪。犯有滥用职权罪的国家公职人员,将会被至少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话,那么将需要进行从重处罚,判处其三至七年的有期徒刑。由此可见,本案中如果冯某真的同意了古某的请求,那么等待他的将会是一场牢狱之灾,同时其职业上的前途也基本被毁了。
2.醉酒驾驶的古某需要受到怎样的处罚?
我国法律对于醉酒驾驶的处罚是总体比较严格的,所以古某才会想着要委托朋友去解决。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机动车的驾驶员其呼出了的气,经过设备检测之后,显示其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的,将会被定性为醉酒驾驶,需要为此承担一定的处罚。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所构成的罪名。其中,如果每毫升酒精含量超过20毫克,但小于80毫克的话,那么就会被定性为酒驾,需要对其驾驶暂扣六个月,如果在这六个月的时间内再度酒驾的话,将会被拘留至少十天的时间,同时并处1000元-2000元之间的罚款。
而如果每毫升的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的话,那么就会被定性为醉酒,需要将其带回去约束至酒醒,并吊销其驾驶证,如果发现严重情节的话,甚至还有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中的古某其每毫升的酒精含量已经80毫克,也已经被交警定性为醉酒驾驶了。但其最终却只是被判处暂扣驾驶证六个月而已。
这可能是因为古某虽然酒精含量超过了80毫克,但超出的数额不多,而且虽然发生了交通事故,但并没有造成人员大的伤亡,不属于严重情节的范畴。
所以,交警已经酌情从轻处罚了。
小结
不管怎样,对于冯某这样能够坚持本心,秉公办法的公职人员是值得表扬和宣传的。希望其他的公职人员能够多点向冯某学习,如此一来整个社会将能够变得更加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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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为吃顿饭留个电话就是朋友了?出了事没给钱就能替你掩护?想多了吧
凭咱俩的交情,你单纯了[滑稽笑][滑稽笑]
现在都是这样操作,领导让下属去处理。有事一推二五六,没事人情满满。
阿弥陀佛,严重酒驾醉驾,不珍惜自他生命安全者,格杀勿论[得瑟][笑着哭][呲牙笑][呲牙笑][呲牙笑]
说的跟真的似的
这个世界什么都是有价的。只有没有出到相应的价而已。
所有举报应该先处理再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