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答辩是指商标异议案的被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异议理由以书面形式进行辩驳的法律行为。商标异议答辩一般应该根据商标异议的理由来陈述,叙述的内容要有针对性,并且有理有据。
案件回顾
马驹制造知识产权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请注册在第6类的62943415号“COLT”商标提出异议,答辩人特委托我司代理该商标的异议答辩事宜。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被异议商标为答辩人原创设计,具有自身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蕴含着答辩人的企业文化和经营宗旨。被异议商标经过答辩人的推广与使用,使其在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知名度和诚信度,且深受消费者喜欢和信赖,目前被异议商标已经与答辩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
二、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1-5指定商品不同,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整体含义方面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1-5指定使用商品不同,故商品的销售渠道、消费群体均存在显著差异,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误认。
(二)被异议商标为答辩人原创设计,引证商标与被异议商标整体外观、文字构成、整体含义方面差异显著,引证商标与被异议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1、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1-5整体外观设计差异显著:
被异议商标是由图形加英文组合成的图文商标。商标整体以一个网状圆形图案作为主体,镂空出英文“COLT”的笔画结构。圆形图案的右上方由一匹马点缀,马匹呈跳跃状。
引证商标1、4、5为文字商标。字母“C”的设计较为抽象,失去了字母原本的辨识度,引证商标1、4、5很容易被理解为仅由英文“OLT”构成,整体设计很难与英文“COLT”产生联想。
引证商标2为图形商标。仅由一匹马的抽象图进行设计,马匹的左侧由两个箭头符号构成,意指被射击,所以可以将这匹马理解为倒地状态。引证商标3由汉字构成,采用正规宋体字书写,与被异议商标毫无关联。
2、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1-5整体含义差异显著:
被异议商标中的英文“COLT”翻译为“小雄马”,代表的是雄性的小马。引证商标1、4、5中的英文“COLT”则代表的是“科耳特左轮手枪”。引证商标2根据图形可知是一匹“中弹倒地的马匹”。引证商标3中的汉字指的是一岁以下的小马。
三、异议人所提供的证据2-4并不能证明引证商标在中国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答辩人对此不认可。并且答辩人并不知晓异议人的“COLT”品牌,两者经营的商品项目不同,不属于同行业竞争者,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没有侵害异议人的字号权,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的分析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62943415号“COLT”商标准予注册。
案例启示
“COLT”商标被异议案例,我司律师从三大角度进行剖析,区分了双方显著性的不同,最终使被异议商标成功通过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