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征
2024年10月18日,中创新航(03931.HK)发布公告表示起诉宁德时代(300750.SZ)侵犯其四项锂电池专利,并分别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共提起四项诉讼,累积索赔金额10.07亿元。
针对这一中国专利制度上,又一起高额索赔案,尤其是能用一件实用新型专利就索赔5.6亿元的新记录,在国外也引发了很大的关注。
但是由于是两家中国企业之间已经展开的诉讼和中国锂电产业情况,很多细节国外群体并不了解,因此就会将本案与西方国家发生的类似专利案件进行类比。
如果只从本案的涉事双方来看,就是一家锂电行业排名全球第七、中国第三的中创新航(CALB)起诉了全球行业龙头宁德时代(CATL),两者之间的市场份额相差近10倍(下图)。如果以资本来衡量,更是一个百亿规模的企业(中创新航约208亿港元)起诉了一个万亿规模的巨头(宁德时代约1.1万亿),两者相差更是有50倍。
这一幕可能会被认为是以小搏大,从而赢得很多人的共情。
这就是典型的西式思维。
例如一位知识产权行业的资深专家Elvir Causevic,也是一家知识产权融资机构的创始人,就对本案评论道,很高兴看到在中国法院能有如此案件。言外之意,承认法院有能力能够打破这种强弱之间的不平衡,如果能为全球的创新者和参与者提供清晰的裁判规则,将会为中国吸引更多的投资和合作。
国外人士对中创 v 宁德案的评论(机器翻译)
当然,他也提到了很多负面的观点,甚至将美国一些大型科技公司对于美国专利制度的“操纵”,更是直言不讳的称其为大公司的“白手套”,也就是美国大公司可以操纵专利游戏,最终使得美国的创新者受到伤害的感情,表露的一览无余。
很显然,这是美国专利强保护一派的一贯立场,就是在面对中小实体与行业巨头之间,如果司法不能给予公正裁判,那么就会被大型公司所影响,最终使得真正为创新付出的中小实体利益,在面对大型实体的时候,处于劣势,而使得发明创造和专利变得一文不值。
因此,这一态度表明他至少是支持在中国有这样敢于用专利挑战行业巨头的行为的。显然,他是把一贯的美式专利思维带到了这个中国案件中。
的确,按照美国高科技公司在专利生态链上的位置,像美国苹果、谷歌、微软、亚马逊等,无一不是每年要支付数以亿计的专利费给不同的创新实体。这也使得美国在专利和创新上实现了一种相对平衡,就是大企业依靠规模化“赚钱”,而小企业依靠技术和创新“赚钱”,而专利显然就成为双方之间利益转换的一个媒介。
很多美国法官在做出重大判罚额的案件时都曾直言不讳:专利制度中,就是要让有钱的公司来买单。
这也是屡屡有美国大型公司,甚至是中国大型公司,经常会在美国遭遇到数额巨大的专利案件赔偿的原因。其本质是美国利用专利制度,巧妙地将大型企业通过规模甚至是垄断得到的利润,以“专利”为杠杆还给社会真正创新的主体,从而用市场化的方式支持美国各个层面的创新,而非仅依靠大型公司来创新的根本思路。
这就使得美国大型科技公司往往成为专利费的净支付方。
例如,像苹果公司每年要向高通支付约20亿美元的许可费,向爱立信、诺基亚支付的许可费之和可能要超过了10几亿美元,即使是一家专门做研发和专利申请的InterDigital公司,苹果都每年支付1.3亿美元的专利许可费。
所以,对于年营收3800多亿美元的苹果来说,每年如果按照坊间估测的其营收1%来计算,也就是每年要支付约38亿美元的专利许可费,给到社会。
因此,对于像宁德时代一个年营收超过4000亿元的公司来说,如果也按照苹果可以说全行业最低的1%的标准来说,专利费规模应该也在40亿元左右。
而如果将对标对象改为小米这样的公司,按照每年支付的专利许可费占总营收甚至可以达到3%左右,也就是10亿美元的水平(对应2700亿元的营收),那么宁德时代可能就要准备约120亿元的许可费。
然而现实情况是,专利许可费模式在锂电池行业并不如手机行业那么流行。目前除了一些三元系和磷酸铁锂系存在专利收费,整个锂电行业大规模、全行业、高费率的专利收费模式并不存在。
但是,LG和松下联合建立专利池尝试开始向锂电池厂商收费外,似乎正要打破这一沉寂的趋势。可以预见,对于这个专利池,中国锂电企业势必面临数以亿元计的专利许可费主张。
可以说,目前正处于中国锂电池行业的“专利变革期”。
从这个角度来看,或许就不难理解,为何国外专业人士会对宁德时代被索赔10亿元的事件,叫好的原因。在他们看来,这是西方典型的“大卫与歌莉亚”的现实版故事,是一场以弱胜强,以小博大的斗争。
也许在美国,思维确实是这样,好的技术和创新,往往掌握在中小创新实体手中。目前如日中天的美国大型科技公司,很多在创业之初都是车库起家,包括带来人工智能革命的OpenAI,都是小公司。
这个道理其实同样可以适用于中国,但是并不是在本案中。
中创新航虽然与宁德时代的万亿市值相比,小了很多,但是其凭借200亿的市值,270亿的年营收,并不能算是一个中小创新实体。
实际上,这就是两家中国TOP 3企业之间的产业格局较量,并不是国外认为的“大卫与歌莉亚”的故事。
不过,如果中创新航确实有对锂电池技术的实质创新与核心技术,那么获得高额的专利侵害赔偿,理所应当。
然而,中国的产业生态,却还不是一个奖励“创新”的机制,反而还处在奖励“抄袭”的环境之中。
换句话说,中国各产业的技术创新供给,目前主流并不是由中小企业所带动的,反而是走在规模化的头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排头兵。但是因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薄弱,使得很多企业都在等着别人创新,然后用拿来主义形成自己的商业模式。
这种情况在中国比比皆是。
这也导致了目前中国独有的一个专利现象,就是发起专利维权的几乎都是行业的领头羊:锂电池的宁德双雄、医疗器械的迈瑞、通信的华为和中兴、智能家居的科沃斯和追觅、光伏的天合与晶晶组合、家电的格力和美的、耳机的韶音、组件的歌尔和舜宇等等。
这些在美国的商业模式下,本应是交付专利费更多一些的大型实体,反而在中国成了要维护专利权的实体,这也是中美两国产业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差异体现。
正如本案中,中创新航用4件专利索赔10亿元,其中一件专利就索赔5.6亿元,也就意味着,理想情况下将100-200件的专利诉讼加起来,就足以形成能搞垮宁德时代这个巨无霸几百亿现金流的规模了。要知道,全球锂电池技术的专利可不止几百件,可能几十万件都不止。
因此,如何看待中国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与不同规模的实体之间的平衡,甄别创新的真正来源,对中国经济发展和科技自立依然是一个全新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