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御景园”小区出售车库收纳约2600万元疑似未缴税

小华看事 2024-06-16 19:12:45

5月22日,“御景园”小区由山西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1年9月竣工开发的住宅项目,晋业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为李志成,公司成立于2004年10月26日,注册资本6000万元人民币,仅在忻府区开发的项目就有5处,除御景园小区外还有帝豪、鸿禧园、怡泽园、晶品广场等楼盘,其中“御景园”小区共9幢低层,3幢高层,每平米均价6000元左右。是忻州市知名房地产开发商。“御景园”小区A座、2号楼、4号楼底商建有停车场,区分为南北停车场,北库120个停车位,南库108个停车位,共228个停车位。从2011年9月开始出售至今,单个价格为10万元至14.5万元不等。

目前约出售218个,约收纳资金2600万元。多名业主自述,该公司出售车库时,只开收据,均未向业主提供付款发票及合同,13年过去了,依然如此!据了解,晋业房地产公司违反法律相关规定,涉嫌偷税漏税。晋业房地产未与业主签订合同有何内幕?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因此,有产权证的地下车位可以买卖。但是,以下情况车位属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出售:(1)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已把地下车库建筑面积计算在内;(2)把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内;(3)小区在规划时已经明确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因此开发商不与业主签订合同可能是因为出售的车库不合法。晋业房地产公司未给业主开具发票,开发商就不用承担税务相关费用。疑似逃避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逃税罪的处罚方式如下:对自然人犯罪的处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该公司出售的2600万元疑似未缴纳税款已构成数额巨大范畴,御景园是忻州市、忻府区领导重点关注项目,监管部门不了解内幕?不合情理!税务局工作人员同流合污,充当保护伞与其分赃,存在嫌疑。望山西省纪委监委,忻州市纪委监委介入调查,期待水落石出。本部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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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华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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