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租赁惹官司“超钱消费”需理性

大象新闻 2024-12-27 00:31:05

大象新闻记者 李鑫 刘少利 通讯员 李媛媛

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手机租赁日益普遍而且越来越受到年轻人的青睐然而,随之而来因手机租赁而引发的纠纷也日渐增多。近日,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该案件中,小郭与A公司签订《手机租赁协议》,合同签订后,小郭未按约支付租金,A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小郭支付拖欠的租金、租金利息、手机占用费等共计8000余元。

经审查发现,双方口头约定如租金支付完毕,手机归小郭所有。据此,宜认定为分期付款买卖。因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对承租人显失公平,应主动予以调整。根据买卖合同交易习惯,已支付的押金抵扣租金,违约金不合理部分扣除,最后判决小郭支付某公司租金5000元、律师费400元及利息。

法官提醒,新兴的手机租赁APP以先租后买断的方式吸引了不少年轻人,但消费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选择通过网络平台租赁手机,系对权利的自行处分,逾期断供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承租人要审慎签约诚信履约。超前消费是一种选择,但必须树立正确的消费观,擦亮眼睛选择正规的公司和平台租赁手机,仔细阅读租赁合同条款,合理评估自己的消费能力,一旦签订合同要严格遵守,按期支付租金,否则将产生高额利息及罚金,得不偿失。

出租人要严审合同规范条款。出租方对手机租赁合同内容设置应当合理合法,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否则不利于双方实际履行,造成合同条款无效,引发更大的争议和纠纷。

同时,法官还提醒,在生活中,希望大家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通过正规平台、正规渠道进行消费的同时,合理评估自己的消费能力,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给付分期款项,切勿为追赶时尚新潮而陷入债务纠纷,莫让“超前消费”变成“超钱消费”。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显示: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编审: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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