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摘要】】
10月21日,山东淄博一路边,卖切糕的大爷与骑电动车女子发生争执,现场聚集了大量围观群众。
切糕是大众喜爱的甜品,常采用现买现切方式销售。顾客告知所需重量和金额后,老板手工切割并称量,随即计算总价。
切糕因其甜而不腻广受欢迎,却也曾引发争执。为明晰事情原委,接下来我们将详细阐述相关经过。
事件涉及路边卖切糕的大爷与一名骑电动车上班的女子。女子见大爷切糕正宗且摊位整洁,遂要求购买约15元的切糕。
大爷听后,切下一块约15元的切糕,未先称重,而是将其切成小块,再装入袋中。
女子目睹了这一系列举动,未加质疑,默许了大爷。然而,最终称重时,结果令她极为震惊。
大爷最终向女子索要58元切糕费,女子惊讶于路边切糕价格高达58元,远超她预期的15元,认为费用过高,决定不购买。
随后,女子直接表达不满:“大爷,我决定不要了。”
女子欲驾车上班,却被大爷迅速抓住电动车篮,阻止其离开,坚持要求女子支付完费用后方可离去。
大爷道:“我已切好,你现却不要,我费这么久功夫,且切糕已沾尘,岂能你说不要就不要!”
女子闻大爷言,心生无奈欲泣无泪。大爷无理却言辞凿凿,令女子情绪渐生愤慨。
女子反驳:“我有选择权,你切了56元,我仅需15元,需求相差甚远,因此我放弃购买,这应属合理。”
女子多次尝试驾车离去,见大爷固执紧握车篮不放,便开始与之理论。大爷显得老练,毫无慌张之色。
女子指出切糕与称重的问题,大爷不心虚、不解释,只扶车拦人,不让女子离开,也不妥协。
大爷若重新称重,按女子要求切约15元切糕,放小姑娘离开,既能获利又顺其心,和气生财之道,我们尚可理解。
但大爷特立独行,主动提出:“你拨打110,让警察来购买。”
女子冷静地对大爷说:“您切切糕和称重的方式,我有权知情。未说明称重方法就直接要价58元,您认为这合理吗?”
大爷坚持原有说法,不顾小姑娘的言辞。见大爷不听劝,反驳小姑娘,两人你一言我一语,声音逐渐升高。
女子与大爷争吵升级,吸引众多围观者。大爷虽有错,暂置一旁,其摆摊位置在街口,导致人群聚集,交通受阻。
众人理解了女子与大爷的争执,显然,众人均支持女子,认为她有权利拒绝购买58元的切糕。
大爷坚信自己卖切糕无误,女子反复劝说,指出其先切后称的“问题”:“您有秤为何不切即称,偏要切小块再称?”
大爷坚持认为自己无误,坚持要求女子付款后方可离开。
围观群众听完女子讲述切糕经过,为女子不平,对大爷道:“她说要20块钱的,只能怪你刀法不准,不是她要得多。”
大爷更换说辞,对围观群众反驳道:“20块钱的价格,这活我可干不了。”
围观群众对女子道:“若不能割,你应提前告知,那我们便不会购买。”
有群众直接指出:“你这是在欺负小姑娘。”
大爷见围观者多支持小姑娘,厉声反驳:“轮到你说话了?她有发言权,你就没有了?你没资格说话!”
大爷行为无良,众人皆识其诈骗,唯他自视无误,甚至面对警察也毫无惧色。
警察随后到场调解,大爷见警收敛嚣张。警察了解事情原委后,告诫大爷禁售,放女子离开,并自费购买了58元的切糕。
大爷在警察监督下,整理推车上的工具和食材并准备离去。群众见状,了解处理方式后,陆续散去。
事件上网后,引发公众热议。有网友称此为强买强卖诈骗,有人问若售价两万民警是否自费,还有人戏言买切糕一刀换奥迪,两刀换别墅。
网友讨论显示,大爷卖切糕所用的“切割戏法”频现大众视野,受害的高价切糕消费者数量持续上升。
有卖家将不新鲜切糕混给顾客,并高价售卖。这些不新鲜与新鲜切糕掺杂的糕点,既损害消费者健康权益,也影响切糕市场及商家信誉。
持续如此,将致民众心寒,失去对所有路边切糕商贩的信任。
【【以案释法】】
从法律视角审视,“切糕”事件应如何评判?需确保分析合乎法律,逻辑清晰,用词精准,且保持事件核心意义不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知晓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等信息,及服务的内容、费用等详情,涵盖用途、性能、规格、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合格证明及使用方法等。
本案中,女子屡次询问大爷切割切糕后不直接称重的原因,大爷却沉默或回答模糊,侵犯了女子的知情权。直至民警购买58元切糕,大爷仍未透露真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拥有自主选择商品及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选经营者、商品品种及服务方式,并自主决定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意向,包括选择不购买任何商品或不接受任何服务。
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或服务时,有权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鉴别,并从中挑选出符合自身需求的选项。
本案中,女子发现大爷称重不合理欲拒买,大爷不允。女子不认可先切后称,经几番争执,大爷仍不重新称重,侵犯了女子自主选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拥有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权利,并可拒绝经营者强制交易,维护自身权益。
大爷售卖切糕价格不公,计量失准,女子拒购后,大爷以蛮力阻止其离开,构成强买强卖,侵犯了女子的公平交易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须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间有约定时,须依约履行义务,但约定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遵守社会公德,诚信为本,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禁止设定不公、不合理交易条件,且不得强制交易。
本案中,大爷作为经营者,违反社会公德与诚信交易原则,侵害了女子消费者权益,未履行法律规定的经营者应尽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禁止侮辱、诽谤消费者,不得搜查消费者身体或物品,且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
本案中,女子拒购58元切糕,大爷紧抓女子车篮阻止其离开,此行为侵犯了女子的人身自由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