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西一物业公司使用不当手段催收物业费被罚

乐喧青岛 2025-02-14 13:50:35

2月13日,据西综执罚决字〔2024〕DD第005号了解:2024年12月13日查,当事人青岛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琴岛东路与泰安路交叉口东南60米明星国际花园C区物业服务人采取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或者限制业主及其车辆出入等方式催收物业服务费用。

依据《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禁止采取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或者限制业主及其车辆出入等方式催收物业服务费用。”《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物业服务人采取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或者限制业主及其车辆出入等方式催收物业服务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莱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青岛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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