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中“实施公平竞争的投资经营便利”一项提出,允许境外知名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在新片区内设立业务机构,就国际商事、海事、投资等领域发生的民商事争议开展仲裁业务,依法支持和保障中外当事人在仲裁前和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临时措施的申请和执行。
这项“新政”一出,立即受到了海内外人士的关注。据了解,上海作为中外仲裁机构资源最为丰富的中国内地城市,除了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和上海仲裁委员会,另有4家全球知名的国际仲裁机构已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了代表处,包括国际商会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以及韩国商事仲裁院。
此项被业内视为颇具突破意义的“新政”有何意义?近日,红星新闻记者专访了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陶海荣。
陶海荣
增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能力是提升国家综合竞争力的重要环节
红星新闻:为何要允许境外仲裁机构设立业务机构?
陶海荣:近年来,我国不断深化改革开放,着力打造开放型的经济体,取得了举止瞩目的成就。其中,法律服务领域的开放是重要的内涵之一。这项新政也将为上海加快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在我们对外投资,以及吸引境外投资的过程当中,不可避免地会伴随产生大量的国际商事、海事的争议。如何更加高效、公平、公正解决这些争议,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充分保障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是非常重要的课题,也是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开放程度的重要衡量指标。
具体来说,我们到境外去考察投资环境,原来主要看的可能是当地的税收政策、劳资成本等等。但是我们这么多年的对外交往当中发现,法治环境,包括争议解决机制是否完善,对于优化营商环境、吸引境外投资,起到了同样重要的,甚至是基础性的作用。
另外,从全球的发展趋势来说,商事争议真正进入法院诉讼渠道的比例并不高。以美国来举例,进入诉讼环节的争议不超过5%,那么超过95%的争议事实上是通过ADR(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解决的,仲裁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种方式,也受到国际商事主体所普遍欢迎和接受。
因此,如何在全球提升我国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能力水平,最终提升我国在争议解决领域的竞争力和影响力,应当提升到国家战略层面来认识。实际上这也是一个国家提升综合竞争力、影响力的重环节。允许境外机构设立业务机构,就是要在自贸区内,为境内、境外当事人提供更加多样化的国际商事仲裁服务,提升自贸区的争议解决水平,让我们的自贸区的法律服务环境,直接与国际上最发达的经济体对标、竞争,最终有利于吸收更多的外资到中国开展业务。
一个地方仲裁的案件越多,它的商业活动越活跃
红星新闻:这项业内被视为颇具突破意义的“新政”放在临港有何考虑?有何作用和意义?
陶海荣:一个更加开放的仲裁体系,取决于一个更加开放的经济体系。只有一个开放、活跃、外向型的一个经济体的成功运作,才会产生出一个好的国际性的仲裁机构和仲裁行业的发展环境。
这一次将仲裁“新政”放在自贸区临港新片区,一方面说明临港决心建设开放、活跃、外向型的经济环境,另一方面这里边一个良好的互动作用,让仲裁业务的开放保障和促进外向型经济体的建设。这一切,都还有赖于主管部门科学的、前瞻性的规划。
在高度开放的经济体当中,参与主体是来自各方面的。比如说自贸区临港新片区,有越来越多的境外的主体参与。这种主体来了以后,自然就会有一种呼吁或需求,这种需求就是一种国际化的纠纷解决方式。
目前,我们国家虽然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等都成立了仲裁委员会,但整体来讲,我们的仲裁事业的发展还不够充分,国际化的程度还不均衡,这也导致境外的机构都选择境外的仲裁机构解决纠纷;我国的一些商事主体在国际经贸往来中,对于仲裁这种纠纷解决工具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也造成我们的商事主体面对国际商事诉讼和仲裁经常吃亏。
说的直白一点,出去以后就要按照别人的规则办事,你不了解人家的规则就容易吃亏,就可能出现部分商业利益无法得到充分的保护。
因此,批准国际仲裁机构在自贸区开展业务,有利于境外当事人就近选择仲裁击缶解决纠纷,也有助于更好地保护我国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最终把自贸区临港片区打造成为功能齐全的具有世界一流水平对外开放示范区。
此外,我认为,有步骤地引入世界知名的仲裁机构落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实际上能起到一个鲶鱼效应,它可以有效地激活境内仲裁事业的发展,优化仲裁服务。
一方面,引入国际仲裁机构,可以通过竞争带来新的思维、体制、机制,帮助我们更好地对标国际仲裁最高水平;另一方面,引入国际仲裁机构,也会带来新的人力资源。因为每一家仲裁机构带来的至少是几百名上千名仲裁员,他们会到上海来开庭,这会大大增加境内、境外仲裁行业的交流机会,也会有助于提升我们仲裁机构及仲裁从业人员的国际化水平。此外,引入国际仲裁机构,可以吸引更多的境外当事人选择到上海来仲裁,这就为上海建设亚太仲裁中心乃至国际仲裁中心迈出了重要一步。
比如说,大量的金融交易活动发生在上海,我们当然是希望一旦发生纠纷,争议解决也在上海,这一方面能真正便利当事人,另一方面也对我们金融交易提供有力保障,更好地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相匹配。
通俗地说,我们在临港全面推进金融业的开放,相关金融交易如果出现了纠纷,大家只能到新加坡去,到香港去,那只能说明上海还不是完整的国际金融中心。就像一张桌子要四条腿,其中有一条必然是纠纷解决的腿,仲裁是一个必不可少的一个元素,有了这一块,才能实现一个闭环。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的裁决 已得到境外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红星新闻:民商事争议采取仲裁与诉讼的解决方式有怎样的区别?
陶海荣:在国际民商事活动如产生争议,当事双方往往希望采取保密且高效、自主的方式解决。因为当事人往往希望相关纠纷解决不要进入公众视野,避免对公司业务、商誉、股价等的影响,有的时候涉及到商业秘密,希望保密。当事人还希望,纠纷解决程序更多由双方当事人来决定和推进,自主性更强一些。而这些,通过法院诉讼是无法满足的。
因为法院审判程序是以所在国的国家公权力为基础,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且不同国家的法院带有各国特点,所以当事人自主决定成分比较少。而仲裁机构在国际上实际上是一个民间组织,相对来说更加追求从当事人的需求出发。
这里的区别,可以简单列举几个:仲裁员可以由双方当事人选定,而法官不能由当事人指定。
另外,仲裁过程和文书都不公开;法院诉讼过程原则上都公开,裁判文书也公开。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诉讼一般需要二审乃至三审才能终审。
红星新闻:仲裁机构的公信力如何保障?
陶海荣:我国的仲裁机构原则上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开展工作,行使职权,所作出的仲裁裁决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承认和执行的。仲裁员有较长年限的专业领域经验,由仲裁委择优选聘列入仲裁员名册后供当事人选择。由此,我们国家仲裁的公信力还是比较高的。
因此,截至目前,仲裁已经是一个非常行之有效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只是公众目前对于仲裁这样一个纠纷解决方式还不够了解。与此同时,仲裁机构公信力或者说它的仲裁的水平还需要进一步的提高,这实际上也是我们引进境外仲裁机构的目的之一。
红星新闻:全球不同的仲裁机构,他们作出的仲裁裁决如何被承认和执行?
陶海荣:根据《仲裁法》及相关规定,在我国开展业务的仲裁委员会或仲裁机构需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在我国经过合法登记注册的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那么,外国仲裁裁决如何在中国得到承认与执行呢?1958年6月10日,联合国在纽约通过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简称“《纽约公约》”),目前已有150多个缔约国。1986年12月2日,中国决定加入《纽约公约》,并于1987年4月22日对中国生效。
中国在参加《纽约公约》时作了互惠保留声明和商事保留声明。中国的“互惠保留”是指:中国只承认在其缔约国领土内做出的商事仲裁裁决(包括临时裁决)。国家间争端的仲裁裁决以及国家和私人间争端的仲裁裁决均不能依据《纽约公约》在我国获得承认和执行。
随着近年来对外开放的力度不断加大,我国已经出现了大量承认境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案例。我们国家的仲裁裁决,包括上海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的裁决,也得到境外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和常态。
但是,境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要在国内被承认和执行,还是要经过一系列法定的承认环节,相当于门口设立一道闸门。这次在自贸区临港新片区允许境外仲裁机构设立业务机构,实际上是打开这道闸门,这样的仲裁机构的裁决原则上不需要承认环节,直接可以到相关法院执行。即:这样的裁决成果是一个境内裁决,而不是一个境外裁决,这是一个重大突破。
当然,前提是这样的境外仲裁机构必须完成上海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登记并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他们才可以作为类似于中国境内的仲裁机构开展仲裁活动。这将是我们在争议解决领域跨出的历史的一大步。
红星新闻记者 张炎良 赵倩 发自上海
编辑 柴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