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6斤虾自己吃,凭啥罚1.1万?水产老板起诉市监局,法院这样判了

杨主任精选 2023-12-19 21:43:16

为了留住顾客,水产老板将买来给自己吃的虾,原价卖给了出去,却没想到这个行为造成自己被罚了11000元。

水产老板满脸疑惑,这个虾是我买来自己吃的,为啥要罚我1.1万?

案情摘要

这件事发生在河南郑州,张先生经营着一家海鲜水产店,他这个人很爱吃虾,平时进的虾都会留下一点给自己吃。

但这天他的生意比较红火,店里的虾一早就卖空了,为了满足自己的口福,于是就打算去附近的海鲜店购买一些。

因为张先生自己就是卖水产品的,所以张先生对于水产品也比较严谨,在购买时向店老板索要了产品检查合格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但由于太耽误时间且自己的店还开着门,于是张先生简单查看后便带着购买的6斤基围虾匆匆回店了。

回到店里为了保持虾的鲜活,张先生便先将虾放置在空闲的水箱中。可过了一会,店里来了两个顾客,两人四周打量了几下便看中了这些基围虾,表示自己想要买。

张先生本来不打算卖,但担心影响了生意,并且为了赢得回头客,便选择以原价28元每斤购买的基围虾卖给了他们3.48斤。

但他想不到这两人不是普通的购买者,而是市场监管局的工作人员,购买这些虾是为了拿去检测。

经过专业检测,这些虾的质量不符合鲜活水产的相关要求。工作人员随后便向张先生发送了检测报告书。

但张先生并不认为这是自己的原因,便不予理会,并且放弃了可以复检的权利。结果一月后张先生受到了1.1万元的行政处罚。

张先生对此处罚表示不服,于是直接将市场监管局告上法院,请求撤销处罚。

以案释法

张先生到底违法了吗?

根据当地的《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的规定,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本条例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本案中,张先生明知自己没有仔细查看海鲜店的产品检验合格证等相关证件,在不能确保这些基围虾符合可以售卖的标准的情况下,仍然选择了卖给自己的顾客,属于违反了这条规定。

虽然张先生是买给自己吃的,但张先生出售了一部分基围虾,相当于把这些虾作为自己店内的产品了。即使张先生没有从中盈利,这种行为仍然属于售卖,张先生需对此负责。

同时上述《条例》中第14条规定道,对于违反规定的应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并且另有规定,相关部门有权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查封、扣押。

但本案中,张先生当时的货品明显较少,且海鲜店货物更新速度较快。对此当时负责检测的部门在出具检测报告书之后,只是向张先生送达了报告书,并告知其在七个工作日内具有重新检测的权利,没有进行查封扣押。

虽然市场监管局是根据相关条例规定对张先生做出1.1万元的处罚,但张先生只售卖了3.48斤,且是售卖给检测人员,其余的虾被张先生自己吃了,相当于没有危害到别的公民的人身健康,而且张先生没有因此获利。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处罚程度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情况、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对等,不能超过也不能低于。

并且根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本事件中张先生的这种行为属于情节轻微,罚款1.1万属于过重了,所以最终法院撤销了市场监管局对张先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小结

其实在检测报告送达到张先生处时,张先生应当积极向相关部门反馈实际情况,并举报购买基围虾的海鲜店存在售卖添加剂超标的食品的情况。

这样说不定相关部门到场时,这部分违规的基围虾还在现场,可以人赃俱获。不仅能找到“真凶”,还张先生一个清白,还能省去后续诉讼的麻烦,减轻法院的工作量。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当对没有及时对事实情况进行调查负一部分责任,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他们的职责所在。

对于此案大家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0 阅读:4
评论列表

杨主任精选

简介:带你了解不一样的绿茵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