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农村宅基地确权证常见问题答疑

京坤拆迁律师 2025-02-07 08:31:02

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速推进宅基地与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及《农业农村部与自然资源部关于宅基地审批管理的规范化通知》(农经发〔2019〕6号)的相关规定,对于缺失权属来源凭证的宅基地,首要任务是查清土地的历史使用情况及当前状态。

随后,需由所属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对宅基地的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边界等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在公告30天且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情况下,由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出具相应证明,并经过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批准,若确认属于合法使用,则予以确权登记。

“一户多宅”能否登记

同样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速推进宅基地与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应依照“一户一宅”的规定进行确权登记至“户”。

对于符合当地分户条件但未分户、未经批准另行建房且分开居住的,若新建房屋所占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同意并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可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进行确权登记。

若未分开居住,且实际使用的宅基地面积未超出分户后建房用地的合计面积标准,则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因继承房屋而占有宅基地形成的“一户多宅”,也可按规定进行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的附注栏中注明。

房屋测量面积与原房屋所有权证面积不一致

在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若房屋测量面积与原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不符,应以精度更高的测量方法所得面积为准。

若采用同种测量方法且误差在精度范围内,则以原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为准。对于房屋翻建后面积不一致的,当事人需提供翻建房屋的规划许可等材料,申请变更登记。

关于农村妇女宅基地权益的保护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速推进宅基地与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明确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

若因婚嫁离开原集体经济组织并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应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农民进城落户后宅基地的确权登记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明确指出,应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及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得将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同时,《国土资源部关于加速推进宅基地与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也规定,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继续予以确权登记。

合法宅基地上房屋缺少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速推进宅基地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若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缺乏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而地方已有相关规定的,则按其规定办理。若无相关规定,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内的,需出具规划意见后方可办理登记。

对于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办理登记时可免提交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而位于规划区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则需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公告15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按审核结果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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