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法律不允许。《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说明了农村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
既然户口没有在本村,就不属于村集体成员,也就没有资格和权利去承包经营村集体内的土地,没有资格和权利承包经营土地就没有机会得到土地,正常途径下就不可能存在占用村集体土地建房的现象。非正常途径做了,法律也不承认,损失的还是自己。
如果是特殊情况下,比如,户口原本在本村,后来把户口迁出,仍可以继续承包农村的土地,在农村还有房屋的话,也只能对原有房屋进行维修加固,而不能占用村集体土地建房,也不能把原有房屋拆了重建。二是村民也不会允许。现在农村农民的土地基本上是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延包时确定的,至今已有21年,由于“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政策,在这么长的时间内土地并没有随着村民家庭人口的增加或者减少而调整,这就导致了很多新增加的人口没有土地可种,也没有宅基地可使用。
本村内都还有人没有土地种,没有宅基地使用,户口不在本村,又占用村集体建房,村民会允许?会答应吗?如果这样做了,村民肯定会反对。综上所述,户口不在本村,又占用村集体土地建房,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在实际中村民也会不允许不答应,还是不要冒着风险执意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