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签署合作备忘录,备忘录明确将失信企业和个人在招投标、融资信贷、市场准入等方面加以限制。对失信者采取“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惩戒政策。
公开资料显示:2020年4月30日,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行与河北泰成陶瓷制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借贷合同,合同标注“河北泰成公司以设备抵押方式获得盐山支行贷款2000万元人民币”。
而事实上,早在该合同签订之前的2019年3月15日、2019年9月26日,河北泰成公司已经连续两次被最高院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同时河北泰成公司及其法人被司法部门总计下达了5次限制消费令。
2019年7月8日,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为由,将河北泰成公司纳入经营异常企业名录”。
据天眼查、企查查、启信宝等平台查询显示,登记编号:13092020008149;登记日期:2020-04-30;登记机关: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试产监督管理局;抵押权人名称: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行;种类:借贷合同;数额:2000万元人民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2020-04-30至2021-04-29;抵押物信息:吸尘器、釉线平面皮带掉头机、破碎机等。
最高院失信企业名单信息显示:
一、失信被执行人:河北泰成陶瓷制品有限公司;执行法院:盐山县人民法院;立案日期:2019-01-16;案号:(2019)冀0925执1658号;执行依据文号:(2018)冀0925民初1658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河北泰成陶瓷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61万元,利息2237448.96元等;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法财产报告制度;发布日期:2019-03-15。
二、失信被执行人:河北泰成陶瓷制品有限公司;执行法院:盐山县人民法院;立案日期:2018-03-13;案号:(2018)冀0925执416号;执行依据文号:(2017)冀0925民初2668号;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发布日期:2019-09-26。
记者于2020年10月12日再次查询河北泰成陶瓷制品有限公司相关信息,发现截止目前该企业仍未摘帽,为什么在2020年4月30日,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盐山支行再次与其签订了一份2000万元的借贷合同。
就此事记者多次联系沧州银行及所属盐山支行,截止发稿未得到相关部门的任何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