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就业,不仅是个人踏入社会的关键一步,也是无数家庭的心头大事。有的不法分子就抓住求职者这种迫切寻求稳定工作的焦急心理,在朋友圈里谎称有“门路”,能找关系“预约”好工作,编织陷阱坐等“鱼儿”上钩,谋取不法利益。而有的则将普通的招工信息加以包装,利用信息不对称,夸大薪资待遇、隐藏苛刻的工作条件,当求职者到岗时才发现“货不对板”。此类“托人办事”,不仅冲击社会公共利益,而且存在法律风险,朋友圈里那些能帮人办事的“好消息”,别信!
观海新闻/青岛晚报/掌上青岛
记者 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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瞎编“认识领导”
“帮”人找工作,诈骗140万元
2023年2月,王某看到有人在朋友圈发布招工广告,遂心生一计,自己也可以在朋友圈大量转发中介的招工广告,号称“可通过内部渠道进国企”,坐等迫切找工作的“鱼儿”上钩,从而行骗牟利。
之后,李某、刘某等13人通过朋友圈、熟人介绍的方式认识了王某,王某谎称自己认识领导,有特殊途径,不用考试,只要交上一定的费用就可以进入“好单位”。王某还与被害人签订了“就业居间协议”,承诺如果事情办不成会全额退款,以此打消被害人顾虑、获得信任。
李某、刘某等人轻信了王某的说辞,多次给王某转账达140余万元。收到钱款后,王某不断释放“可以办”“正在办”“抓紧办”的信号,并伪造体检通知、面试通知拖延时间,被害人催得急了,就谎称退款,最后失联。实际上,王某压根没有帮人安排工作的能力、关系和渠道,所谓的领导和关系也是自己瞎编的,骗来的钱款也都被其用于个人的高消费和购买彩票挥霍。被害人在苦等了大半年,意识到被骗后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2023年6月,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今年5月7日,黄岛区检察院对王某涉嫌诈骗依法提起公诉。黄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140余万元,数额巨大,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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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人找的工作
“货不对板”,中介费打水漂
读者赵先生向晚报反映,在朋友圈看到李某“有门路”帮人找工作的信息,交了8000元,但得到的工作与李某承诺的差距太大,此后长期讨要无果,8000元打了水漂。
早在2020年,赵先生通过熟人认识了李某,看到他的朋友圈有某公司招聘试车员的信息,每月工资4000-4500元,并有班车接送上下班。赵先生“相中”了这份工作,便支付了8000元费用,委托李某帮其得到这份工作。
当赵先生准备入职时,了解到该公司分A、B岗,B岗每月收入能达到4500-6000元,没有节假日,请假制度严苛,工作负荷较重。而A岗较B岗工作轻松一些,每周有固定休息日,但是每月收入仅为3500-4500元。公司约定有三个月实习期,实习工资不到2000元。赵先生认为李某介绍的工作与其承诺的“货不对板”,要求李某退钱。
李某表示,赵先生在办入职时,岗位工作内容和待遇他是知情的,而且已经去上班了。为了“办成这件事”,李某居间花费也不少,实际自己剩余的好处费不到1000元。李某认为,“给钱办事”很正常,哪有办完事又后悔的道理。
从法律关系讲,赵先生与李某实际构成委托关系,赵先生支付李某的8000元可视为中介费。因双方没有书面协议,可作为证据的聊天记录被删除,无法认定居间服务是否如约完成,但是从双方实际情况看来,倾向于居间服务已经完成。此后,赵先生多次向李某讨要中介费被拒,此事最终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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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人办事 应遵守社会公德、公序良俗
“找人托关系找工作”可认定为委托合同。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数据,近年来合同类纠纷案件收案数量、占比整体呈大幅上升态势。委托合同纠纷案件中,委托事项纷繁复杂,可能涉及各种各样的事务和情形,其中值得关注的是委托事项存在道德和法律风险的纠纷,谋取岗位便是其中的典型。一旦双方发生纠纷,委托合同的有效性则成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首要焦点。由于该类委托事项往往触碰灰色地带,委托合同的履行由所谓“潜规则”发挥主导作用,对于委托事务进展程度、是否完成,其认定的标准本身就难以界定,而支出的所谓疏通人脉的人情费用等成本很多也无法或者不能公之于众,在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对此往往无从举证。
民法鼓励民事主体按照自愿原则进行民事活动,但并不表明其可以不受法律和道德约束,民事主体不能以有害于公共秩序、社会风气的手段实现民事权利。委托事项合法,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是委托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
生活中常常发生以“托关系”“走后门”的方式解决问题的情形,当事人支付金钱,拟通过非正常或非正当的途径实现目的。这种请托与被托的行为往往损害正常社会秩序和管理机制,冲击公共秩序,应当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特殊情形下,还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因此,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对于事关自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全面了解相关法律政策,不要轻信所谓“关系”,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通过正当渠道,依法依规、合情合理实现自身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