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电诈联合惩戒精准度

经济日报 2024-12-24 07:00:49

向他人出售、出租、出借自己的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或是向他人提供自己的收款码用于接收、转移不明来历资金,都有可能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日前,公安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正式施行,将对“卡农”“号商”等涉诈黑灰产从业者给予适当惩戒。

目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数量上升最快的刑事案件类型。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郑翔介绍,犯罪团伙能够通过购买、租用、借用等方式获取他人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作案工具,是此类犯罪多发的重要原因。

针对这一问题,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进一步规范了电信、金融、互联网行业治理。郑翔表示,《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惩戒对象和惩戒措施,丰富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工具箱,形成对现有刑事打击、行政处罚措施的有效补充。

据了解,《办法》共18条,主要内容包括惩戒原则、惩戒对象、惩戒措施、分级惩戒、惩戒程序、申诉核查6个方面,综合运用了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等措施。按照规定,惩戒期内,相关行业对被惩戒人员的银行账户、互联网账户、电话卡的多项功能进行限制,从技术层面严防再犯。

例如,信用惩戒主要包括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共享名单信息、加强名单信息公示3种方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副司长邢晓东介绍:“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后,责任主体相关信息将被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再通过平台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各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限制性措施,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联合惩戒应当遵循依法认定、过惩相当、动态管理的原则。郑翔介绍,《办法》保留了被惩戒对象基本的金融、通信服务,确保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充分体现惩戒的适度性。

“‘惩’只是手段,‘戒’才是目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副局长刘伯超表示,电信网络惩戒主要包括限制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等电信业务,以及存在涉诈风险的互联网账号功能及业务等,但被惩戒对象可以保留一张名下非涉案电话卡,同时,该卡可以绑定名下互联网账号。

刘伯超表示,惩戒重在提高违法成本,促使被惩戒对象自身“戒除”失信行为。与此同时,产生警示效应,引导各类主体合法合规使用电信及互联网业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金融惩戒是联合惩戒的重要措施之一。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副司长杨青介绍,对于被惩戒对象,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将限制其名下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停止其名下支付账户业务;暂停为其新开立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

杨青特别提到,惩戒期间允许被惩戒对象既有的代扣代缴税款、社保、水电煤气费等基本生活支出正常办理,也允许为其新开立有限功能的银行账户,避免惩戒措施对当事人造成过度影响。

商业银行、支付机构作为服务机构,在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资金链过程中,还需要平衡好便民利民和风险防控两项工作,既保护群众资金安全,也维护其合法权益。“配合公安机关精准研判账户涉诈风险,不采取‘一刀切’风险防范措施。”杨青表示,将指导商业银行、支付机构严格履行实施风险防范措施的告知义务,健全评估和动态优化调整机制,应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提升风险防范措施的科学性、精准性。

过惩相当的适度性还体现在惩戒时限的设定上。按照规定,对不同惩戒对象分别设置2年或3年的惩戒时限,对惩戒期限内多次纳入惩戒名单的,连续执行惩戒期限不得超过5年。

《办法》还要求,设立申诉渠道,对于发现惩戒认定确有错误的,要及时解除惩戒措施,并明确了申诉、受理、核查、反馈、解除的程序和时限。多个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建立高效畅通的申诉救济机制,确保相关投诉、申诉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需要各部门相互配合,共同构建“一处违法,多处受限”的长效体系。郑翔表示,公安部将组织开展系统开发,打通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数据交互通道,实现对联合惩戒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和共享,全流程闭环管理。(经济日报记者 曾诗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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