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企业分立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及要点

飞兰道 2025-04-01 15:17:17

来源:中道财税-常则宇

案例背景

假设A公司由甲、乙、丙三个法人股东共同投资创立,注册资本为 2000 万元,甲、乙、丙各占公司 1/3 的股份。A 公司主要从事两项业务,一项是传统制造业,另一项是新兴的科技研发业务。为了更好地发展新兴业务,A 公司决定将科技研发业务相关的资产、负债及人员分离出去,设立新的 B 公司。A 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计税基础)为 3000 万元,公允价值为 5000 万元,其中拟分立出去的科技研发业务相关净资产账面价值为 1500 万元,公允价值为 2500 万元。

(一)判断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A 公司分立是为了更好地发展新兴科技研发业务,将其与传统制造业分离,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和专业化经营,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产比例符合规定:被分立企业 A 公司分立出去的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为 1500÷3000 = 50%,满足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大于或等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资产或股权的 50% 的条件。

3.经营活动连续性:分立后 A 公司继续从事传统制造业,B 公司从事科技研发业务,分立后的连续 12 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股权支付比例符合规定:A 公司的三个股东甲、乙、丙按原持股比例取得 B 公司的股权,即全部为股权支付,股权支付金额占交易支付总额的 100%,不低于 85%。

5.股权持有期限限制:在分立后连续 12 个月内,甲、乙、丙三位股东承诺不转让所取得的 B 公司的股权。

(二)具体税务处理:

1.分立企业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B 公司接受 A 公司分离出来的资产和负债,以 A 公司原资产的计税基础 1500 万元确定,而不是按公允价值 2500 万元确定。

2.所得税事项承继:A 公司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 B 公司承继,如科技研发业务相关的尚未确认的资产损失、分期确认收入的处理以及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等。

3.亏损弥补:假设 A 公司有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 100 万元,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 B 公司继续弥补的亏损额为 100×(1500÷3000)= 50 万元。

4.股东股权计税基础:A公司的股东甲、乙、丙取得B公司的股权(新股),由于不需要放弃原持有的A公司的股权(旧股),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确定。一是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二是以A公司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若选择第二种方法,三位股东原持有A公司股权的计税成本为2000×1/3=666.67万元,调减的计税基础为666.67×(1500÷3000)=333.33万元,分配到B公司新股上的计税基础为333.33万元,那么股东在A公司剩余股权的计税基础为666.67-333.33=333.34万元,在B公司新股的计税基础为333.33万元。

(三)关键点及注意点

1.合理商业目的证明:企业需要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分立行为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如战略规划、业务发展需求等相关文件,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2.比例计算准确:要准确计算被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股权支付比例等,确保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同时,在计算亏损弥补、股东股权计税基础等时,也要依据准确的比例进行。

3.经营活动保持稳定:分立后的 12 个月内,无论是被分立企业还是分立企业,都要保持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不变。如果在此期间改变经营活动,可能会导致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从而需要补缴相关税款。

4.股权持有期限遵守: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必须在分立后连续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否则,将影响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性,税务机关可能会要求企业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进行调整。

5.资料留存与备案:企业应在分立完成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并准备好相关留存资料备查,如企业分立的总体情况说明、分立有关内外部决议、被分立企业净资产等相关资料、承诺书等。同时,要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总之,企业在进行新设分立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时,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税务规定,准确把握各项条件和处理方法,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和稳定性,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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