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碰瓷”酒驾人员牟利35900元,3人获刑

扬眼 2024-12-03 17:56:09

扬子晚报网12月3日讯(通讯员 顾倩 记者 万凌云) 随着“醉驾”入刑,酒后驾驶法律后果更加严重,但仍有少部分人存有侥幸心理酒后驾驶机动车。同样可恶的是,竟有犯罪团伙盯上了酒后驾驶人员,然后设计各种套路“碰瓷”勒索钱财。

12月3日,扬中法院介绍,被告人朱某某伙同被告人田某、王某,通过物色酒驾人员、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以举报酒驾相威胁的手段,进行敲诈勒索。至案发前,该团伙共计作案7次,非法获利人民币35900元。

其中,被告人朱某某参与作案7次,应承担犯罪金额人民币35900元,共分得赃款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田某参与作案6次,应承担犯罪金额人民币30900元,共分得赃款人民币14100元;被告人王某参与作案2次,应承担犯罪金额人民币12000元,共分得赃款人民币1500元。

到案后,被告人朱某某、田某、王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共退出赃款35600元。

扬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田某、王某均构成敲诈勒索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某某、田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田某、王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田某、王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田某、王某已经退出赃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综上,扬中法院近日依法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田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结合此案,承办法官郑重提醒:近年来,酒驾后被碰瓷行为时有发生,不法分子往往提前设计好了圈套,通过主动制造交通事故的方式,利用酒驾人员害怕受法律处罚的心理状态,敲诈勒索财物。

而想要避免此类情况,一定要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准则,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校对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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